日前,一則關於「江蘇徐州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王劍鋒職務調整通知」受到廣泛關注。通知顯示,這位幹部一人身兼46個議事協調機構領導職務。
長安街知事(微信ID:Capitalnews)就此事致電徐州市政府,相關工作人員表示,領導正在開會商議此事,有結果後將安排專人聯繫回應。
另有媒體聯繫到江蘇省組織部幹部監督處,工作人員表示,將按程序處理此事。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對長安街知事(微信ID:Capitalnews)表示,應該將議事協調機構的設置、運行、撤銷等裝進法治「籠子」。
他身兼46職,任17個小組組長
這則職務調整通知發佈於2018年10月30日,發佈主體為徐州市政府辦公室。
長安街知事(微信ID:Capitalnews)梳理髮現,王劍鋒共擔任46個議事協調機構的領導,其中組長17個、副組長24個、總指揮1個、主任1個、副主任3個。
從協調機構的工作內容看,除了全國各地普遍設置的,比如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還有許多是當地因地制宜設置的,例如鼓樓老工業區整體搬遷改造工作領導小組、泉山區九里獨立工礦區改造搬遷工作領導小組等。
官方簡歷顯示,王劍鋒出生於1967年8月,江蘇常熟人,工作從家鄉起步,2001年任常熟市委常委,2009年外調太倉市,歷任常務副市長、市長、市委書記。2016年6月,王劍鋒升任南通市委常委、副市長,去年9月赴徐州任現職。
王劍鋒
長安街知事(微信ID:Capitalnews)注意到,作為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王劍鋒負責16個方面的工作,包括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管理、人社、金融、稅務、援疆等。此外,他還協助分管財政、國資、審計、人事、機構編製等5個方面的工作。
目前,該職務調整通知已經從網路上刪除。
徐州曾撤銷100個協調機構
何為議事協調機構?簡而言之,它是指為了完成某項特殊性或臨時性任務而設立的跨部門的協調機構(包括領導小組、聯席會議、委員會等)。
需要指出的是,議事協調機構一般不設實體性辦事機構,不單獨確定編製,所需要的編製由承擔具體工作的行政機構解決。
既然任務具有特殊性、臨時性,那麼這類機構便存在著撤銷的問題。由國務院頒佈、2007年5月起施行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製管理條例》明確規定,設立議事協調機構應當嚴格控制,為特定工作設立的應明確撤銷條件、期限。
長安街知事(微信ID:Capitalnews)注意到,早在2014年4月,徐州市政府辦公室曾發出通知,一次性撤銷了多達100個議事協調機構,比如市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領導小組等。
而在同年2月,江蘇省政府辦公廳下發《關於撤銷部分議事協調機構的通知》,撤銷了56個省級議事協調機構,為各市縣作了表率。
然而,2018年1月,江蘇省委黨報《新華日報》在頭版發表評論《議事協調機構該消腫了》(以下簡稱《消腫》),指出:從2014年到2018年,江蘇各地議事協調機構明顯反彈,特別是應撤未撤的階段型、臨時型機構日益增多。
《消腫》稱,搜索江蘇省內多地政府網站,議事協調機構普遍過百,領導兼職過半百的不在少數。以某設區市為例,市政府領導平均兼職21個,其中臨時型機構佔到六成以上。有的領導坦承:「每天從這個會議室轉到那個會議室,連上廁所都帶小跑,有時一天下來都記不得開了多少會。」
《消腫》還指出,議事協調機構過多過濫,已成為「文山會海」源頭之一,助長了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等不良工作作風,並認為應急式、“運動式”傳統抓工作套路,暴露政府治理手段落後、理念陳舊。
專家:將協調機構裝進法治「籠子」
長安街知事(微信ID:Capitalnews)發現,議事協調機構過多、過濫,並非江蘇一省存在的問題,全國各地已經大量裁撤合併相關機構。
2014年10月,新華社發佈消息稱,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以來,全國一次性減少13萬餘個議事協調機構。其中,湖南減少1.3萬餘個,江蘇、內蒙古分別減少8472個和8081個。
而在本輪機構改革之中,貴州、山東、甘肅、上海等多個省份在方案中明確提出「清理規範議事協調機構」。
然而隨著時間推移,許多類似「領導小組」往往又冒了出來,該如何徹底擠出其中的水分?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在接受長安街知事(微信ID:Capitalnews)採訪時表示,設置如此眾多的議事協調機構,不僅使得什麼事都需要市領導來協調,還把政府部門正常的運轉機制給打亂了,結果便是大大降低政府運行效率,無法深入了解老百姓訴求,也非常容易產生推諉扯皮的情況。
議事協調機構太多、太濫,首先反映出方領導幹部施政理念需要改觀。在建設法治政府的大背景下,應該按照法律、制度來行事,不能事事通過會議、協調來解決。
其次,議事協調機構設置的方式方法也需要改進,重要的可以設置,然而現實中仍然存在著隨意性太強的「拍腦瓜決策」。
再次,這還反映出政府職能轉變遲緩,包攬的事務過多。
汪玉凱認為,要解決議事協調機構太多、太濫的問題,首先是將其裝進位度和法治「籠子」,從立法角度對各類機構設置、編製、職權、責任等進行正本清源,明確其工作任務、職責、撤銷條件及期限等,依法長效監管。其次,出現太多、太濫的情況應對地方主要領導問責,從而遏制“拍腦瓜”設置協調機構的衝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