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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能否獨自坐網約車?30多萬人投票 網友吵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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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能否獨自坐網約車?30多萬人投票 網友吵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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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能否獨自坐網約車?30多萬人投票 網友吵翻

2019年03月04日 17:24

近日,滴滴發起的一項「未成年人能否獨自乘坐網約車」調查,引起網友熱議。截至3月3日12時,超42萬人進行了投票討論,其中57%的網友,逾24多萬人投了贊成票,你怎麼選?

調查截圖。

未成年人單獨乘網約車事情多

14歲的周同學打車去火車站,司機文師傅見他孤身一人有所擔心,詢問後得知其與家人吵架後離家出走,文師傅將周同學送至附近派出所。

王女士為13歲女兒代叫車,並囑咐女兒一定要坐在後排。途中,司機要求女生坐在副駕駛,並對她進行性騷擾。王女士得之後報警,平台配合警方捉獲司機。

16歲的小陳在外地打工,用滴滴APP打車時看到「未成年人乘車需由監護人陪同」的提醒,並需要二次確認是否乘車。小陳疑惑,“我都獨立賺錢了,為什麼不能單獨打車?”

三個真實案例既暴露了未成年人單獨打車存在的危險,也體現出未成年人對單獨約車的需要,那未成年人到底能不能單獨坐網約車,網友議論紛紛。

網友主要觀點。調查截圖

未成年人到底能不能單獨約車?網友吵翻了

有網友認為,未成年人防範意識、自我保護能力、應對突髮狀況的能力較弱,不應獨自乘坐網約車,而且即便平台安全再完備也防不住臨時起意犯罪。

「現在成年人的安全意識都不強,別說未成年人了。」

「不建議,特別是女孩,面對成年人簡直手無縛雞之力。」

「未成年人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不可以單獨乘坐網約車,出了事情責任歸屬也難判定。」

中國民法通則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網友熱議論點贊最多的評論。調查截圖

當然,也有眾多網友投了贊成票,並反問「未成年人可以打計程車不可以打網約車?」

「這個對藝考生來說很不友好,藝考生很多沒有18歲,但又需要來回奔波參考,不能約網約車很不方便。」

「學校在郊區,不能約網約車反而不方便,難道坐黑車、黑摩的更安全?」

上述調查數據顯示,截至3月3日12時,超過24萬人投了贊成票,佔總投票人數的57%。43%的網友,約18萬人投了反對票,認為未成年人不宜單獨乘坐網約車。

調到16歲,折中方案行不行?

還有網友傾向折中方案,建議將能單獨乘坐網約車的年齡下調到16歲,並認為16歲是一個分水嶺。

「16歲都可以打工賺錢了,也懂很多了」、“在各銀行16歲能獨自持卡理財”。

「對未成年人不能一刀切,可參考高鐵售票和民法通則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定義,16歲至18歲且自己有收入來源,可以打車。」

「未成年人的範圍太大,七八歲肯定不行,但十五六歲後,獨自外出是經常的事兒,肯定可以單獨坐網約車。」

「平台可以推出代叫車服務,由孩子家長幫助叫車,其安全級別高於一般網約車。」

話問詢「為何未成年人無法獨自叫車」。其中既有獨自去補習的高中生,也有初中畢業後外出打工的青少年,以16-18歲為主。

也有網友認為,12歲以後即可,或者14歲以後就行。「人和人不一樣,只要心智成熟了即可,年齡不是最大的問題。」

目前情況如何?

2018年10月,滴滴出行APP內增加了「請勿讓未成年人獨自乘車」的提醒、確認環節。未成年人不能實現獨自約車。

針對未成年人常去的熱點區域,如幼兒園、學校,乘客發單前需手動勾選是否成年,如乘車人未成年,需由監護人陪同才可叫車。

不過在實際應用中,記者調查發現,滴滴、易到、神州的網約車APP,均可實現「代叫車功能」,即幫助孩子代叫車、讓孩子獨自乘車。

滴滴稱,在剛剛過去的寒假期間,這種情況有所增加。雖然「代叫車功能」可以幫助發單人密切關注乘車人的行程動態,但請廣大家長提高自身與孩子的安全意識,陪同孩子一起乘車。

專家怎麼看?

對未成年人是否能單獨乘坐網約車,上海社科院互聯網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員李易接受中新網記者採訪時稱,非要選擇的話,相對網約車,計程車應該更安全一些。

「有人可能說計程車也不安全,這個問題沒有絕對的,也要看城市社會環境,如果一個城市連計程車也不安全,整個城市社會環境就是這樣,那麼‘網約車安全’的說法很難讓人信服。」

「如果網約車平台想做好未成年人打車安全,可向航空公司或一些大型國營計程車公司學習,他們對此都有一定的成熟方案。」李易稱,因這些企業是在傳統體系下,經過了多年考驗,就看網約車願不願意改進學習和增加成本了。

「例如航空公司,你看從沒有哪家企業發起過類似調查,因為他都有一套成熟的、一定保證安全的方案,例如東航的實時‘打卡’,家長會隨時知道孩子目前狀況怎麼樣。」

「當然,如果網約車企業對未成年人實行特殊化服務的同時,市場化運作,另外收取一定費用是可以理解的。」李易說。

知名IT與知識產權律師、中國互聯網協會信用評價中心法律顧問趙佔領接受中新網記者採訪時稱,下單並乘坐網約車,乘客與網約車平台建立了運輸合同關係,「未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簽訂運輸合同,不能單獨乘坐網約車。」

「8周歲以上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單獨乘坐網約車、訂立運輸合同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因此,從法律上來講,不能單獨乘坐網約車。」趙佔領說。

另外,趙佔領認為,「除了法律角度之外,從實際安全形度考慮,也不應該允許未成年人單獨乘坐網約車。」




神州快訊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2018年7月11日夜,我市淶源縣發生了王磊持凶器翻牆闖入村民王新元家中被殺一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檢察機關經嚴格依法審查,認定王新元、趙印芝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於2019年3月3日決定對王新元、趙印芝不起訴。現將本案情況通報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況

本案由淶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於2018年10月17日移送淶源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依法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兩次退回補充偵查。2019年2月24日,淶源縣公安局以王新元之女王某某行為屬於正當防衛為由,終止偵查,解除取保候審,以王新元、趙印芝涉嫌犯故意殺人罪重新移送審查起訴。淶源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查明:

王某某於2018年1月寒假期間,到北京其母親趙印芝打工的餐廳當服務員,與在餐廳打工的王磊相識。王磊多次聯繫王某某請求進一步交往,均被拒絕。2018年4月28日,王某某到北京的餐廳找其母親趙印芝。次日下午王磊將其約出直至第二天凌晨4、5點鐘,不斷糾纏王某某,強行不讓其回去。趙印芝等人找到王某某將其送回淶源家中,王磊追到家中要求見面遭到拒絕。同年5月至6月期間,王磊採取攜帶甩棍、刀具上門滋擾,以自殺相威脅,發送含有死亡威脅內容的手機短訊,揚言要殺王某某兄妹等方式,先後六次到王某某家中、學校等地對王某某及其家人不斷騷擾、威脅。王某某就讀的學校專門制定了應急預案防範王磊。王某某及家人先後躲避到縣城賓館、親戚家居住,並向淶源縣、張家口市、北京市等地公安機關報警,公安機關多次出警,對王磊訓誡無效。2018年6月底,王某某的家人借來兩條狗護院,在院中安裝了監控設備,在卧室放置了鐵鍬、菜刀、木棍等,並讓王某某不定期更換卧室予以防範。

2018年7月11日17時許,王磊到達淶源縣城,購買了兩把水果刀和霹靂手套,預約了一輛小轎車,並於當晚乘預約車到王某某家。23時許,王磊攜帶兩把水果刀、甩棍翻牆進入王某某家院中,引起護院的狗叫。王新元在住房內見王磊持凶器進入院中,即讓王某某報警,並拿鐵鍬衝出住房,與王磊打鬥。王磊用水果刀(刀身長11cm、寬2.4cm)劃傷王新元手臂。隨後,趙印芝持菜刀跑出住房加入打鬥,王磊用甩棍(金屬材質、全長51.4cm)擊打趙印芝頭部、手部,趙印芝手中菜刀被打掉。此時王某某也從住房內拿出菜刀跑到院中,王磊見到後沖向王某某,王某某轉身往回跑,王磊在後追趕。王新元、趙印芝為保護王某某追打王磊,三人扭打在一起。王某某上前拉拽,被王磊劃傷腹部。王磊用右臂勒住王某某脖子,王新元、趙印芝急忙衝上去,趙印芝上前拉拽王磊,王新元用鐵鍬從後面猛擊王磊。王磊勒著王某某脖子躲閃並將王某某拉倒在地,王某某掙脫起身後回屋拿出菜刀,向王磊砍去。期間,王某某回屋用手機報警兩次。王新元、趙印芝繼續持木棍、菜刀與王磊對打,王磊倒地後兩次欲起身。王新元、趙印芝擔心其起身實施侵害,就連續先後用菜刀、木棍擊打王磊,直至王磊不再動彈。事後,王新元、趙印芝、王某某三人在院中等待警察到來。

經鑒定,王磊頭面部、枕部、頸部、雙肩及雙臂多處受傷,符合顱腦損傷合併失血性休剋死亡;王新元胸部、雙臂多處受刺傷、劃傷,傷情屬於輕傷二級;趙印芝頭部、手部受傷,王某某腹部受傷,均屬輕微傷。

二、案件處理意見及理由

我國刑法規定的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採取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還賦予公民特殊正當防衛權,規定「對於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檢察機關認為,根據審查認定的事實並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本案中王新元、趙印芝、王某某的行為屬於特殊正當防衛,對王磊的暴力侵害行為可以採取無限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第一,王磊攜帶凶器夜晚闖入他人住宅實施傷害的行為,屬於刑法規定的暴力侵害行為。在王某某明確拒絕與其交往後,王磊仍多次糾纏、騷擾、威脅王某某及其家人,於深夜攜凶器翻牆非法侵入王新元住宅,使用水果刀、甩棍等足以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凶器,持續對王新元、趙印芝、王某某實施傷害行為,造成王新元輕傷二級、趙印芝和王某某輕微傷。以上情況足以證明王新元一家三人人身和生命安全受到嚴重暴力威脅,處於現實的、緊迫的危險之下,王磊的行為屬於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第二,王新元、趙印芝、王某某三人的行為系防衛行為。王磊攜帶刀具、甩棍翻牆進入王新元住宅,用水果刀先後刺傷、劃傷王新元、王某某,用甩棍打傷趙印芝,並用胳膊勒住王某某脖子,應當認定王磊已著手實施暴力侵害行為。王新元一家三人為使自己的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嚴重暴力侵害,用鐵鍬、菜刀、木棍反擊王磊的行為,具有防衛的正當性,不屬於防衛過當。

第三,王磊倒地後,王新元、趙印芝繼續刀砍棍擊的行為仍屬於防衛行為。王磊身材高大,年輕力壯,所持凶器足以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王磊雖然被打倒在地,還兩次試圖起身,王新元、趙印芝當時不能確定王磊是否已被制伏,擔心其再次實施不法侵害行為,又繼續用菜刀、木棍擊打王磊,與之前的防衛行為有緊密連續性,屬於一體化的防衛行為。

第四,根據案發時現場環境,不能對王新元、趙印芝防衛行為的強度過於苛求。王新元家在村邊,周邊住宅無人居住,案發時已是深夜,院內無燈光,王磊突然持凶器翻牆入宅實施暴力侵害,王新元、趙印芝受到驚嚇,精神高度緊張,心理極度恐懼。在上述情境下,要求他們在無法判斷王磊倒地後是否會繼續實施侵害行為的情況下,即刻停止防衛行為不具有合理性和現實性。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以及近期處理的正當防衛相關案件所體現的精神,本案王新元、趙印芝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這樣處理有利於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有利於保障公民正當權益,有利於維護公民人身權利和住宅安全。

2019年3月3日,依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淶源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王新元、趙印芝不起訴。

以上情況特此通報。感謝社會各界對檢察工作的關心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