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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獄中拚命舉報他人獲減刑 結果在獄中又被判了

官員獄中拚命舉報他人獲減刑 結果在獄中又被判了

官員獄中拚命舉報他人獲減刑 結果在獄中又被判了

2019年04月28日 05:31

觀海解局注意到,廣西壯族自治區發改委原副主任廖小波又現新情況。

廖小波在2013年被雙開,2015年一審被判無期,後因檢舉欽州市原副市長張鴻、廣西交通廳原廳長黃華寬,被法院認為是重大立功,二審改判15年。

不過,廖小波在服刑期間,被發現有漏罪。

日前,經南寧市中院一審判決,廖小波以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沒收財產20萬元;與前罪判處的有期徒刑15年,沒收個人財產七百萬元,合併後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6個月,沒收個人財產720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廖小波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本案屬在刑罰執行完畢之前發現的漏罪,依法應予數罪併罰。

廖小波,男,漢族,1958年11月生,碩士研究生學歷,工學碩士學位,高級工程師,曾任廣西壯族自治區發改委副主任。

2013年10月,廖小波被雙開,通報提到,廖小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違法,並已涉嫌犯罪。

2015年4月,廖小波被南寧市中院一審判處無期。

法院審理表明,2003年至2013年期間,廖小波在擔任自治區交通廳副廳長、自治區發改委副主任等職務期間,受賄價值3221.5萬人民幣、40.55萬港元和34萬美元。

不過,廖小波不服,提出上訴。

廖小波提出,他歸案後檢舉了欽州市原副市長張鴻受賄案,廣西心海投資集團總經理黃富信、廣西交投集團原副總工程師關明等人腐敗案,二審期間又檢舉了自治區交通廳原廳長黃華寬受賄案。其中張鴻、黃華寬兩案在廣西有重大影響,應認定為重大立功而非原判認定的一般立功。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院認為,「經查,廖小波檢舉他人的犯罪線索除關明經查不實外,其餘均查證屬實,其中檢舉欽州市原副市長張鴻受賄案、廣西交通廳原廳長黃華寬受賄案在廣西有較大影響,可視為有重大立功表現。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採納。」

2015年11月12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廖小波有期徒刑15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2028年9月16日止)。

觀海解局注意到,他當年拚命檢舉的張鴻和黃華寬均已經獲刑。

2016年5月,廣西交通廳原廳長黃華寬獲刑11年,法院查明,2004年至2009年10月,黃華寬在擔任廣西交通廳黨組書記、廳長,以及2009年11月至2011年9月,擔任廣西交通廳黨組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承攬高速公路建設項目、高速公路配套服務區(含加油)建設項目、獲取建設材料供應權、取消廣西某高速公路附屬公路項目連接線的建設、變更高速公路建設履約保證金提交方式、人員職務晉陞等事項上,為廣西心海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廣西領航交通能源投資有限公司、廣西陽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廣東龍光(集團)有限公司等單位和個人提供幫助,先後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376.2972萬元。

2016年12月,欽州原副市長張鴻因受賄罪獲刑6年。

法院查明,2006年至2013年間,被告人張鴻利用其擔任廣西交通廳規劃計劃處處長、廣西崇左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多個公司或者企業在承攬項目、結算費用、獲取公路建設指標及補助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相關公司或者企業代表人送給的財物共計216萬元人民幣。

校對 | 羅晶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孟亞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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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超。資料圖片

李家超。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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