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截圖
關於學生反映遭受校園暴力情況的說明
2019年5月29日11點47分,我校文學院2017級戲劇影視文學專業學生潘同學在其微博發佈了題為《太原師範學院校園暴力》一文。學校於11點59分發現該文後,高度重視,迅速成立專門工作組,對潘同學反映情況進行深入調查。學校本著高度負責的態度,反覆認真核查事實,了解事情經過,並於當日19點42分在學校官方微博積極回應,表明校方態度。
潘同學於13點50分左右刪除博文,於21點25分發出了澄清的微博,表示自己當時正在氣頭上,發表了過激言論,希望網友不要過多炒作。
一、事情經過
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潘、趙、龍3名同學(同為湖南籍老鄉)以及李同學與另外4名同學同住8人間宿舍。期間8人關係融洽,舍友間互給每個成員起了綽號,未發生過明顯的矛盾。2018年9月,學校調整宿舍由8人間變為4人間,同為戲劇影視文學專業的潘、趙、龍3位湖南籍老鄉和李同學分到同一個宿舍。這期間宿舍內有比較多的相互嬉戲打鬧,包括舍友相互拍攝宿舍內活動的視頻或照片。據對宿舍內每個同學和周邊宿舍同學的反覆調查了解,這期間潘同學所在宿舍成員間沒有發生過明顯矛盾衝突,更沒有發生過暴力傷害行為。
2019年5月8日,同宿舍4名女生和另外2名男同學還一起聚餐,慶祝趙同學的生日;5月22日,潘、趙、龍3名同學一起在校園內玩耍拍照,並發佈在朋友圈。
話,與表弟訴說了進不了宿舍的緣由,她打開手機免提,表弟在電話里責怪潘同學、龍同學「你們怎麼當舍友的,故意把她關在門外?」潘、龍兩同學否認是故意為難李同學,並因此與李同學理論,雙方發生激烈言語爭執,但沒有發生肢體衝突。
話聯繫了同班兩名男同學勸和,潘、龍兩同學不予接受。27日凌晨兩點,宿舍同學準備休息時,潘同學制止李同學大聲放手機音樂,言語衝突中李同學出言不遜,說了髒話,導致矛盾激化。潘同學於29日凌晨撰寫了《太原師範學校園暴力》一文,並於當天11點47分發出。
二、關於網上關注的幾個問題
關於網友關心的微博中「潘同學長期遭受李同學暴力」的問題,經與當事人和周圍宿舍人員、班幹部等14人反覆核實,4人在宿舍內常有相互嬉戲打鬧的情形,的確存在玩笑過度的舉動和言行不妥的情況,但並未發生過暴力行為,潘同學及其他3位舍友均對此表示認可。
關於網友關心的潘同學微博中所說扒其衣服、拍攝視頻的問題,經對潘、李、龍、趙4名同學深入細緻的了解和查看以往所錄的完整視頻,今年1月在一次嬉戲打鬧中李同學有扯拽潘同學睡袍下擺的行為,潘同學表示不滿,李同學未及時停止,但不存在扒衣服的惡意行為,更不存在拍攝和向外散佈裸照的行為,此段視頻僅發至本宿舍QQ群中,並末向外擴散。潘同學本人對此事實表示認可。
關於網友關心的潘同學博文配發的照片,經深入細緻的核實,博文配發的六張照片,只有第4張有潘同學本人,從左到右,第1張、第2張、第6張照片中的形象均非潘同學本人,而是本班級的另一名同學,這些照片均不是偷拍的。第3張、第4張是視頻的截圖,第3張中的人物是李同學和另一名本班同學,第4張中的人物是潘同學和李同學拽玩鬧的視頻截圖。這些照片並非瞞著當事人偷錄、偷拍,僅發在本宿舍QQ群內,並未向外轉發,也非裸照。
下一步學校將本著尊重事實、關心愛護的原則,對事件涉及同學做出客觀公正地處理,學校未能及時發現並有效化解學生之間的矛盾,教訓極其深刻。我們真誠感謝網友、媒體和社會各界給予的關注,誠懇接受大家的監督。對學生教育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環節,我們將進一步加強學生日常教育管理,強化心理疏導與干預,深入細緻地做好學生思想政治工作和學習生活服務。
太原師範學院新聞中心
2019年5月30日
神州快訊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近日,河南模擬槍案在湯陰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2017年,因為銷售或購買同款模擬槍,朱某某等9人被捲入了「非法買賣槍支罪」的旋渦。2018年3月22號,因非法買賣槍支罪,朱某某被判刑7年。
2018年3月30號起,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了《關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複》,對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問題作出規定。此後,朱某某等人的案件出現轉機,2018年8月14號,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再審此案。其餘八人的案件也於今年5月29號開庭審理。案件最新進展如何?買賣致傷力較低的模擬槍就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量刑依據是什麼?案件如何實現罪責刑相適應?
此前被告人販賣玩具槍被認定槍支獲刑7年
玩具店店主朱某某案件的一審判決書顯示,2017年9月1日,湯陰警方在朱某某居住處查獲9把「M51S」型號模擬槍。經鑒定,9支模擬槍槍口比動能在2.61-3.09焦耳/平方厘米的區間範圍內。而《槍支管理法》載明了槍支的性能特徵,公安部2010年印發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明確,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因此朱某某的9把模擬槍,均被認定為了“槍支”。
據了解,在這批模擬槍案件中朱某某第一個被捕,也第一個被判刑。朱某某被捕後,向他供貨的董某某也被刑拘,而董某某的進貨渠道來自陳某某,而從陳某某處進貨的多名玩具店主也因此捲入了「非法買賣槍支罪」的旋渦。湯陰縣看守所的一份釋放證明書顯示,段某某、張某、陳某某等人自2017年12月6日被逮捕拘留,經湯陰縣人民法院決定,於2018年9月14日予以釋放。
濮陽張某的妻子表示,丈夫當時是從陳某某處進的貨,店裏的玩具槍也只賣出去一套,當時其所在的當地小商品市場就有多家能購買到模擬槍,但偏偏自己家被查扣。
「過去的事都不提了,那個時候天天掉淚。他們來查扣的時候,我們的(模擬槍玩具)有一層牛皮紙盒,外邊是一層塑料薄膜,塑料薄膜都是沒拆的。」
另一名涉案的玩具店主段某某告訴記者,玩具槍裝的都是BB塑料彈,殺傷力非常小。
「打到人身上,如果穿件外套的話就沒有感覺。和平時玩的玩具槍基本都是一樣的,威力特別特別小。像我們這些小城市,特別是我們這種農村地區,很多人都在賣,過年時候廟會大街小巷擺的都是這些,都是賣這類玩具的。」
2018年3月22日,因非法買賣槍支罪,朱某某被判刑7年。
被告人符合去年兩高發佈的《批複》中從寬處理的條件
去年兩高聯合發佈了《關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複》,從去年3月30日其施行。最高法研究室相關負責人此前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近年來,涉槍案件呈現出多樣性、複雜性的特點。特別是涉案槍支的致傷力較低的一些情況,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及裁量刑罰時唯槍支數量論,有可能會背離一般公眾的認知,也違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批複》中要求對此類案件的處理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從槍支數量、致傷力大小、行為人認知等主客觀方面綜合考量,避免唯槍支數量論。
此後,朱某某等人的案件迎來轉機。去年8月14日,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份再審決定書顯示,本案符合再審條件。朱某某案件原計劃於今年5月30日開庭,但據記者了解,朱某某由於要指定辯護律師,所以本案另行安排開庭。
據段某某的辯護律師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盧方舟介紹,其他八人的案件已於29號開庭審理。盧方舟還轉述了公訴人的意見稱,公訴人認為各被告人構成犯罪,但符合《批複》從寬處理的條件,對其中涉案槍支數量超過10支的四人,建議由法庭最終定奪;對涉案槍支數量未超過10支的四人,可依法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律師介紹說,辯護人主要是認為本案部分事實證據不足,當事人不具備非法買賣槍支的主觀故意,他們的行為也沒有社會危害性,不構成犯罪,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公訴人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通順,被告人行為已經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但是鑒於本案的具體情況、依據《批複》的相關規定,他們認為買賣數量沒有達到10支的人,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公訴人認為另外四人,請湯陰縣人民法院來定奪。
據悉,法院當庭並未做出宣判。
法律專家:槍支認定標準過低
長期關注模擬槍案件的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昕認為,涉模擬槍的案件面臨的核心問題都是槍支認定標準過低。兩高的《批複》彈性大,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間比較大,各地出現了明顯的裁判差異,需要各地細化掌握統一的定罪量刑尺度。
徐昕認為,涉模擬槍的案件面臨的核心問題都是槍支認定標準過低,只要1.8焦耳每平方厘米,槍口比動能還作為認定槍支的標準,就一定會有類似的玩具槍模擬槍這些沒有致傷力的槍支會被認定為真槍。兩高涉氣槍案件的批複通過之後就應當適用。絕大多數法院在涉及到模擬槍案件的時候會適用,也有少數法院不予以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