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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示威變暴力衝突 盧偉聰:三警受傷 示威者「無任何理由」下衝擊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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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示威變暴力衝突 盧偉聰:三警受傷 示威者「無任何理由」下衝擊立法會

2019年06月10日 08:50 最後更新:09:02

民陣昨日(6月9日)發起反《逃犯條例》遊行,原本是和平示威,最後以暴力衝突收場。遊行結束後,大批示威者在金鐘夏慤道及立法會外聚集,部分人想衝擊立法會。

立法會示威區深宵爆衝突。

立法會示威區深宵爆衝突。

在立法會示威區,午夜有市民推倒現場的鐵馬,往立法會公眾入口方向推進,期間有人投襲雜物,亦有人舉起鐵馬,掟向警員,警方施放胡椒噴霧控制場面,雙方爆發衝突,場面混亂,有警員及示威者受傷流血。

有警員受襲流血。無綫電視影片截圖。

有警員受襲流血。無綫電視影片截圖。

其實昨天下午4時許第一批遊行人士行到政總之後,民陣突然呼籲市民留守,預演包圍立法會,令部分遊行者一直在附近聚集不離開,最後在深宵終爆發衝突。

警察公共關係科高級警司江永祥於凌晨零時30分,在政總外會見在場記者時,斥責衝突人士漠視法紀,又指遊行的不反對通知書,已於昨日晚上11時59分逾時,直言當時政總及立法會外的已屬非法集會,叫在場人士離開。

警務處處長盧偉聰(右)今日凌晨探望受傷警員。

警務處處長盧偉聰(右)今日凌晨探望受傷警員。

而警務處處長盧偉聰於今日凌晨2時45分,在瑪麗醫院探望三名受傷警員,其中一人額頭受傷、一人腳受傷;他嚴厲譴責暴力示威者破壞和平集會,又指暴力示威者鼓動他人衝出主要幹道,對自己及他人做成危險。

盧偉聰質疑示威者:「個個都戴口罩為咩?想違法之後無人認出!有理想為香港好,但今晚做嘅嘢,幫唔幫到呢件事?」他質疑示威者的行動目的:「立法會今晚又無會開,入面又無人。」

盧偉聰直言會追究:「今晚成個過程,我哋不停蒐證,包括睇記者的攝像。」他亦會評估星期三的警力部署。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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