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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地方「分紅式扶貧」跑偏 懶漢啥也不幹分紅上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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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地方「分紅式扶貧」跑偏 懶漢啥也不幹分紅上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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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地方「分紅式扶貧」跑偏 懶漢啥也不幹分紅上千元

2019年07月05日 19:56

幫扶單位購買種牛種羊,交由企業或合作社集中管理,貧困戶全程不參與,到了年底坐等分紅;小額扶貧信貸,錢不給貧困戶,統一交由企業使用,貧困戶定期「領」利息;用於發展產業的財政資金,最終被買了商鋪,每月將租金返還給貧困戶……

類似簡單化「分紅式」扶貧,考核上“立竿見影”,但由於容易助長一些貧困戶「坐享其成」的等靠要心理,自我發展能力並未同步提升,“富果”雖結,但“窮根”難除。

多地扶貧幹部和相關專家認為,由於貧困地區與貧困群眾的情況千差萬別,「分紅式」扶貧在一些時候是必要的,不能一刀切否定。但隨著精準扶貧臨近收官,“救急”的任務接近完成,應更多地考慮長效,特別是在後續資金管理上,要提早出台政策,做好相關指導。


「分紅式」扶貧 新華社發(翟桂溪 作)

不出錢也不出力,「坐享其成」

記者日前在西部某貧困縣採訪時發現,幾個被村民認為好吃懶做的貧困戶,靠財政獎補資金、小額貸款入股村裡合作社或企業幫扶的產業項目,自己不出一分錢、不出一份力,即可獲得每年上千元收入。

在一個村裏有名的「懶漢」家中,記者試著問該貧困戶,是否會利用「分紅」得來的資金,用於發展自家的產業,該貧困戶回答:“有了就花掉,哪管以後。”

南部某貧困縣統籌使用用於產業發展的扶貧資金,將部分資金投資建設商鋪,商鋪建成後用於出租,出租收益用於全縣建檔立卡貧困戶和貧困村集體分紅。但記者了解到,這棟商鋪大樓實際還在建設中,並未產生任何收益。但該縣卻在去年就已經給貧困戶和村集體「分紅」。

記者走訪多地了解到,類似這種「分紅式」扶貧,不同程度地存在於全國各地的產業扶貧中。

一些地方投資建設水電站、光伏發電,所得電費收入用於分紅;一些地方將產業扶貧資金直接入股到當地企業,簽訂協議,資金使用方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固定給貧困戶和村集體支付利潤,協議到期後,再收回本金;一些幫扶單位出錢購買牛仔、豬仔,然後由企業集中餵養,年底時給貧困戶分紅;一些地方將產業扶貧資金用於購買商鋪,商鋪出租所得收益用於貧困戶分紅……

類似「分紅式」扶貧,在扶貧資金集中使用、更有效率的同時,客觀上卻助長了一些貧困戶的「坐享其成」心理,扶貧卻未“扶志”。


內生動力   新華社發(朱慧卿 作)

一些貧困戶「一問三不知」

記者走訪多位貧困戶家中發現,家中扶貧手冊上註明了入股分紅項目和具體金額,但貧困戶對這些項目、產業幾乎「一問三不知」。

多名基層幹部擔憂,這種「分紅式」扶貧,貧困戶參與較少甚至完全不參與,無法讓貧困戶提高自我發展能力,與通過產業扶貧激發貧困戶內生動力的初衷相違背。

「扶貧仍是包辦,貧困群眾反而變成旁觀者,只是坐等分紅,本質上與直接‘送錢給物’又有什麼區別呢?」南方某省一名扶貧幹部如此評價。

一些扶貧幹部也坦承,不用參與勞動就可以享受分紅,客觀上也會在貧困戶之間造成不公平影響,也容易滋生貧困戶的「等靠要」思想。

與此同時,簡單的分紅,對長效脫貧也帶來隱患。部分基層幹部和專家分析,一些貧困戶雖然現在每年有固定分紅收益,實現了脫貧,但一旦簽訂的協議到期,企業或合作社停止分紅後,這些貧困戶很可能再次返貧。

除對貧困戶內生脫貧動力產生消極影響外,部分基層幹部與專家學者還擔心,這種分紅式或資產性收益扶貧模式,在後續資金管理上存在一些風險隱憂。

「這些‘分紅式’的扶貧項目,本金如果是通過小額信貸,簽約到期後,企業還可以直接還給銀行,但如果是幫扶單位籌集或是財政下發的扶貧資金,簽約到期後,這些本金歸屬誰?企業在經營出現一些問題後,又該如何應對?村裡建設的光伏發電、水電站等有固定收益的扶貧項目,脫貧攻堅結束後,這些收益又該如何分配?」多名扶貧幹部分析,駐村工作隊在村裡時,問題一般不會出現,但駐村工作隊撤走後,這些本金難免出現流失。

在華南某地,幫扶單位利用所屬單位給的幫扶資金,在村裡收購了一座小型水電站,原本約定的水電站收益按固定比例用於村集體、村裡公益基金及村裡貧困戶之間分紅,但該村因為集體經濟弱,村幹部工資待遇沒有保障,水電站第一個月的收益就被村幹部分掉了。後來資金雖然被追回,村幹部也認識到問題和錯誤,但不能不引起警惕。


「雙扶」  新華社發(翟桂溪 作)

未雨綢繆,做好指導和預警

「扶貧本質上是一項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與社會福利制度有根本區別。」武漢大學社會學系研究員呂德文分析認為,產業扶貧在實踐中之所以出現類似“直接發錢”操作,“速成”式幫助貧困戶提高收入,根本原因在於把扶貧當成了福利。

「有的地方在發展產業時,確實也會遇到資源稟賦和市場對接難題,產業扶貧也不是所有地方都能開展。」廣西行政學院教授凌經球認為,對於已經建立健康的利益聯結機制,不僅能給貧困戶分紅,還能帶動他們學習到技術,提升市場意識,這樣的「分紅」是值得鼓勵的,但類似於直接“送錢送物”、只為完成數字考核的「分紅」,應當禁止。

為此,部分專家和扶貧幹部建議,對待「分紅式」扶貧,要做好指導和預警工作。

華南一位扶貧幹部建議,實施「分紅式」扶貧,不能簡單無差別操作,應對貧困戶進行區分,“組織民政、殘聯等相關部門,在公開公正公平的前提下,對貧困戶的勞動能力進行區分和界定,杜絕一些明顯有勞動能力的貧困戶坐等分成,杜絕養懶漢。”

不少基層幹部和專家期盼,加強對入股式扶貧的本金管理,應未雨綢繆提前立規,讓簽約期限到期後對本金的處理有明確的依據。

「分紅式扶貧形成的資產,後續的產權到底歸屬於貧困戶還是財政,需要提前規劃和細化方案,甚至儘快在一些地方開展探索,防止後期風險累積。」上述扶貧幹部說。




神州快訊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2019年7月5日上午10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被告人朱曉東故意殺人上訴一案(「殺妻藏屍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對朱曉東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決,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朱曉東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宣判。

案情回顧

殺妻藏屍冰櫃3個多月後自首

這起引發輿論關注的案件發生在2016年10月17日上午。

根據一審判決書披露,當日,朱曉東在家用手扼住妻子楊儷萍的頸部,致其機械性窒息死亡。嗣後,朱曉東又將楊儷萍的屍體藏匿於家中冰櫃,直到2017年2月1日才將此事告知自己父母,並在父母陪同下向公安機關投案。對於作案原因,據一審判決書介紹:系婚姻家庭矛盾引發。

案發過去近33個月,對於女兒被女婿殺害的事實,楊敢連表示,至今都無法接受。

據楊敢連回憶,楊儷萍與朱曉東於2015年12月31日登記結婚。在得知小兩口湊不出婚房裝修錢時,楊敢連拿出了10萬元幫助,兩人在2016年5月28日舉辦婚禮。

然而,婚後的生活卻不如人意。據楊敢連介紹,婚後月余,女兒楊儷萍發現丈夫有了婚外情,並已與第三者交往半年。事發後,朱曉東承諾不再犯並寫下保證書。

但事情並沒有打住。一審判決書顯示,朱曉東在庭審中供述,2016年8月,朱曉東再次與他人發生不正當關係。

「其實他們的矛盾一直存在,這些都助長了朱曉東殺人的念頭。」楊敢連說。朱曉東在庭審時供述:事發當天早上,他與楊儷萍發生口角,繼而將其掐死。並用被單包裹後藏於家中冰櫃。

被害後,楊儷萍的屍身藏在冰櫃中3個多月。據楊敢連介紹,之所以家人沒能第一時間意識到女兒出事,是因為朱曉東在事發後的三個多月里,冒充楊儷萍的身份,借微信與家人和朋友保持聯繫。此外,據被害人楊儷萍方代理律師樊顒介紹,期間朱曉東私下裏轉移楊儷萍個人資產數萬元,且透支了幾張信用卡。

據一審判決書介紹,作案後,朱曉東使用被害人錢款、身份證,多處旅遊、與異性開房約會等,肆意揮霍享樂,無悔罪表現。

直到2017年2月1日,因楊敢連60歲生日請兩人回家團聚,朱曉東才意識到事情瞞不住了,就向自己父母坦白行凶事實。

當天,在父母陪同下,朱曉東向當地公安機關自首。也是在自己60歲生日之際,楊敢連接到了女兒出事的消息。

2018年12月13日,被害人父親楊敢連在二審開庭前接受採訪。張亨偉 攝

一審判決死刑

朱曉東認為法院忽視自首情節

2017年8月3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依法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對朱曉東提起公訴。同年11月29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到2018年8月23日,該案等來了一審宣判。

一審判決結果顯示,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曉東故意殺人,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予處罰。本案雖因婚姻家庭矛盾引發,且朱曉東自首,但朱曉東犯罪性質惡劣,作案後長時間藏匿被害人屍體。

對此,上海二中院認為,朱曉東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故依法對朱曉東不予以從輕處罰。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朱曉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然而,面對死刑的結果,據律師樊顒回憶,被告人朱曉東認為法院忽視了自己的自首情節,並在宣判當天下午提出上訴申請。

被害人父親楊敢連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出庭二審 張亨偉 攝

二審開庭

朱曉東辯方:被告人系自首,建議從輕處罰

2018年12月13日上午,該案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庭審中,朱曉東上訴辯稱其並非預謀殺人,系自首,請求二審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對於朱曉東提出達到自首情節,樊顒解釋,從一審判決書來看,上海二中院已經在量刑時對自首情節予以考慮,但出於朱曉東犯罪性質惡劣,作案後長時間藏匿屍體等行為,因此仍給出死刑判決。

至於是否為非預謀殺人,在樊顒看來,朱曉東作案前曾購買書籍《死亡解剖台》,並在案發當天購買攝像頭等,此類行為難證其非預謀殺人。

此外,在二審現場,朱曉東一方辯護人提交了一組楊儷萍的微博作為新證據。辯護人認為,本案屬於因婚姻家庭矛盾而引發的突發性犯罪,且楊儷萍生活中偶有厭世等極端情緒。朱曉東系自首,認罪悔罪,建議對朱從輕處罰。

對此,檢察機關在庭審中回應,辯護人提供的新證據與本案事實之間缺乏關聯,且由幾條微博推斷楊儷萍的行為也缺乏客觀證據。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建議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受害人楊儷萍身前居住的卧室 楊敢連供圖

事件時間軸

2015年12月10日

朱曉東與被害人楊儷萍登記結婚,共同居住於上海虹口。

2016年年中

楊儷萍發現朱曉東和其他女人有來往,兩人大吵一架。

2016年8月25日

朱曉東和楊儷萍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朱曉東說,楊儷萍在民政局「以死相逼」,手續沒有辦完。

2016年8月28日

朱曉東從網上訂購一批書籍,其中一本名為《死亡解剖台》。書中描述有冰箱藏屍的片段,與其後來的藏屍手法極為相似。

2016年10月15日

兩人前往杭州旅遊,因為沒有訂到滿意的酒店,楊儷萍心存不滿;返程時,朱曉東沒有買到高鐵票,又引發兩人的第二次爭吵。

2016年10月17日

朱曉東在家中和妻子楊儷萍發生爭吵,用雙手扼住楊儷萍頸部,導致其機械性窒息死亡。之後,朱曉東用一塊紅色床單包裹住楊儷萍的遺體並放在家中冰櫃底部。當晚,朱曉東購買攝像探頭,安裝位置正對著冰櫃。

此後的105天中

朱曉東一人分飾兩角,模仿楊儷萍的語氣發朋友圈、在微信上與楊儷萍的親友進行文字互動。他還用楊儷萍的信用卡多處旅遊、與異性開房約會。

2017年2月1日

朱曉東將殺害妻子楊儷萍一事告知自己的父母,並在父母陪同下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2017年8月3日

該案件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被告人朱曉東當庭承認自己殺害了妻子。

2018年8月23日

上海「殺妻藏屍案」宣判,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被告人朱曉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當天下午,朱曉東提出上訴申請,並更換代理律師。

2018年10月24日

楊儷萍父親收到律師通知,由於朱曉東方面提供了新的證據,原定於10月29日的開庭二審延後。

2018年12月13日

該案件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未當庭宣判。

2019年7月5日

上海殺妻藏屍案二審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