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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在建橋樑發生鋼結構支架垮塌 已致4死15傷

博客文章

安徽一在建橋樑發生鋼結構支架垮塌 已致4死15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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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在建橋樑發生鋼結構支架垮塌 已致4死15傷

2019年09月04日 17:38

昨日滁州市應急管理局發佈了全椒縣一在建橋樑發生鋼結構支架垮塌事故的情況通報。通報稱,2019年9月1日11時左右,由安徽新建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承建的全椒縣江北大道跨襄河在建大橋,在鋼箱梁施工過程中,支架發生垮塌,造成19名施工人員落水。事故發生後,市、縣兩級立即啟動應急救援救治工作。截至9月2日晚11時,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15人受傷。目前,受傷人員在醫院接受治療,均無生命危險。 

事故發生後,省、市主要領導高度重視。國家應急管理部黨組書記、副部長黃明、省委書記李錦斌,省長李國英,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務副省長鄧向陽,市委書記張祥安,市長許繼偉,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務副市長金力以及省、市分管負責同志先後作出批示指示,要求組織力量救治傷員,全力搜救失蹤人員,妥處善後並查明原因、嚴肅處理;要舉一反三,強化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工作,嚴防此類事故再次發生。省安委會辦公室印發《關於滁州市全椒縣江北大道跨襄河在建大橋「9.1」垮塌較大事故的通報》,要求各地、各部門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加強安全監管,徹查風險隱患。




神州快訊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當中明確了《刑法》中對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最高“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的具體解釋。

哪些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根據《刑法》規定,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和代替考試罪的適用範圍是「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

《解釋》中明確高考等4類考試作弊屬犯罪 ↓↓↓

(1)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

(2)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

(3)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註冊建築師考試、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組織的國家考試。

在此基礎上,《解釋》第一條第三款進一步規定前述規定的考試涉及的特殊類型招生、特殊技能測試、面試等考試,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哪些情形屬於「情節嚴重」?

3日發佈的司法解釋,專門對「情節嚴重」的情形進行了明確。

情形一: 高考、研考、公務員錄考作弊

《解釋》明確,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社會關注度高、影響大、涉及面廣。在這三類考試中組織作弊的直接規定為「情節嚴重」。

情形二:致考試推遲、取消或啟用備用題

《解釋》將因作弊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明確規定為「情節嚴重」。

最高法有關負責人介紹,有些考試作弊犯罪案件是考試工作人員作案,特別是在考前作弊案件中往往能見到「內鬼」參與的“影子”。行為人在考前通過賄買特定知悉人員等方式非法獲取考試試題、答案,而後實施組織考試作弊。

情形三:多次組織及人數器材達標

《解釋》將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規定為「情節嚴重」。

情形四: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

基於嚴厲懲治組織考試作弊犯罪的考慮,《解釋》將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規定為「情節嚴重」。

哪些器材屬於「作弊器材」?

對於「作弊器材」的認定標準:通過偽裝以規避考場檢查

司法解釋規定:「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考場防範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獲取、記錄、傳遞、接收、存儲考試試題、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專門設計用於作弊的程序、工具,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作弊器材’。」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對此解釋, 凡是通過偽裝以規避考場檢查並可以發送、接收考試試題、答案的紐扣式數碼相機等設備,均可以認定為「作弊器材」。

對於「作弊器材」的認定依據:省級部門及相關規定

在此基礎上,為統一作弊器材的認定程序,《解釋》第三條第二款進一步規定:「對於是否屬於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作弊器材’難以確定的,依據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考試主管部門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涉及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關規定作出認定。」

開考前被查處是「既遂還是未遂」?

從實踐來看,組織考試作弊的案件不少在考試開始之前即被查處,此種情形之下組織考試作弊的目的未能實現,究竟應當認定為犯罪既遂還是未遂?此次司法解釋進行了明確。

組織考試作弊罪的構成要件行為是組織作弊以及為他人實施組織考試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只要組織考試作弊的行為已經實際嚴重危害到考試秩序,即應當認定為犯罪既遂,作弊目的是否實現不應當影響犯罪既遂的成立。

關於考試開始前被查處的作弊如何認定的問題,《解釋》第六條規定:「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試題不完整或者答案與標準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響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的認定。」

《解釋》對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也設有兩檔法定刑。其中,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代替考試如何處罰?

《刑法》規定,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構成代替考試罪,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法有關負責人介紹,為考慮到替考的情況、情節存在差異,所涉考試的類型有所不同,為體現貫徹彰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促使代替考試的行為人悔過自新,對確有悔罪表現的,可依法宣告緩刑。

此外,《解釋》還明確了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以外的其他考試中實施考試作弊犯罪的處理規則。

該司法解釋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