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被羈押1069天,異地審理改判無罪後 女子提出443萬國家賠償)
從被抓到最終獲得無罪判決,這期間,劉秀麗被羈押了1069天。9月9日,劉秀麗向河北省灤州市人民法院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
紅星新聞記者從劉秀麗代理律師處獲得的《國家賠償申請書》顯示,她提出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財產損失、誤工費等共計443.5萬餘元。
劉秀麗向灤州市人民法院遞交《國家賠償申請書》。
2015年4月,劉秀麗被原灤縣公安局以涉嫌敲詐勒索罪刑拘。同年5月5日,原灤縣檢察院對劉秀麗批捕。6個多月後,原灤縣檢察院以敲詐勒索罪和重婚罪,將劉秀麗公訴至法院。
2016年5月16日,原灤縣法院審理後,判處劉秀麗有期徒刑5年9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宣判後,劉秀麗不服,提出上訴。
2017年5月31日,唐山市中級法院作出二審裁定:撤銷原判決,將該案發回重審。同年7月17日,唐山市中級法院將該案指定遷安市法院審理。
今年7月8日,遷安市法院對此案審理後作出(2017)冀0283刑初396號刑事判決書。紅星新聞記者拿到的該判決顯示,唐山市中級法院指定異地審理後,遷安市檢察院同樣指控劉秀麗涉嫌犯敲詐勒索罪和重婚罪。
據遷安市檢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1年間,李志敏通過互聯網站大量散播灤縣司家營研山鐵礦手續不全、違規佔地等信息,並宣揚該信息是自己所發,引起正在建設中的司家營研山鐵礦方面的恐懼。2011年10月,河北礦業副總田志雲指派主管研山鐵礦外協工作的副總寧連春處理此事。李志敏提出索要200萬元人民幣才不發佈此類信息。
起訴書指控,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間,司家營鐵礦負責人多次通過中間人找到李志敏、劉秀麗協商此事,均未果。直到2012年2月,司家營研山鐵礦同意支付李志敏、劉秀麗90萬元後,李志敏才承諾不再對司家營鐵礦作反面影響。
檢方還指控,李志敏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劉秀麗認識後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對外宣稱是夫妻關係。
2018年1月18日,遷安市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之後,該案因「屬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前後兩次經唐山市中級法院批准延長審限3個月。最終,遷安市法院認定,劉秀麗無罪。
法院認定,李志敏因其母親的房屋拆遷與河北鋼鐵集團司家營研山鐵礦發生爭議,在爭議的協調解決過程中,李志敏向對方提出給付補償費的要求,有合法的民事權利基礎。李志敏在網上發佈司家營研山鐵礦相關消息的行為,目的是為實現其合法的民事權利且其發佈的消息屬實,故不能評價為敲詐勒索行為。
法院認定,劉秀麗構成敲詐勒索罪應以李志敏構成犯罪為前提,而公訴機關對李志敏構成敲詐勒索的指控不成立,故劉秀麗的行為亦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關於重婚罪,法院認為,因偵查機關未對二被告人刑事立案,所取得的證據不具有合法性,故李志敏和劉秀麗二人不構成重婚罪。
判決劉秀麗無罪的是遷安市法院,她為何會向灤州市法院提出國家賠償?劉秀麗的代理律師肖之娥解釋,《國家賠償法》第21條規定,「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後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因此,原灤縣人民法院,現灤州市人民法院應為賠償義務機關。
劉秀麗的《國家賠償申請書》顯示,她在2015年5月5日被原灤縣檢察院批准逮捕,至2018年4月8日被取保候審,共被羈押1069天。鑒於她身心遭受巨大創傷,賠償義務機關應按國家公佈日賠償金標準的3倍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013219.58元。
在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方面,劉秀麗稱,她被錯誤羈押、錯誤判決所形成的身體疾病、精神壓力,與看守所內生活條件有直接關係。符合「造成嚴重後果」,賠償義務機關應支付其精神損害撫慰金200萬元。
「該案偵查階段,原灤縣公安局扣押了大量與案件無關的個人財物。賠償請求人一直要求賠償義務機關依法退還與案件無關的財物,直到判決無罪,才得以部分退還,未退還的下列財物,因長期扣押,已經毀損,無法使用。」劉秀麗還提出包括汽車、筆記本電腦、手機、個人商業保險等財產損失賠償484594.8元。
此外,劉秀麗還申請灤州市人民法院賠償其誤工費、後續治療費、訴訟成本等,並要求灤州市法院向她賠禮道歉。
神州快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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