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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家院挖出266萬現金 男子:全是騙來的不敢存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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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家院挖出266萬現金 男子:全是騙來的不敢存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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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家院挖出266萬現金 男子:全是騙來的不敢存銀行

2019年09月11日 21:42

(原標題:農家院裏挖出3罐現金,足足266萬!「全是騙來的,不敢存銀行」)

現在你還會在家裏存放大量現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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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必大部分人都存銀行或者手機里了。

誰能想到,

蘇州警方竟在河南一處農家院子裏,

挖出了266萬現金!

單身女子網上交友被引誘投資

事情還得從蘇州相城的吳女士說起。

吳女士家境殷實,但這些年一直單身。在玩某交友軟體時,吳女士和一名男子相識。「加了微信之後,他經常對我噓寒問暖的,那時候心裏還挺開心的,就是想往結婚那方面走。」

隨後,該男子以多賺錢準備結婚為由,多次誘導吳女士向平台投資。

「後來又轉了幾十萬。一開始是沒有什麼異常,沒過幾天,查看手機的時候,突然發現我的餘額都沒有了。」吳女士說。


 

抓捕現場挖出266萬現金

民警通過資金流向等線索,判斷對方可能是藏匿在河南新鄉的一個詐騙團伙,並於去年5月實施了抓捕。警方在當地一處農家院子挖出了三個罐子,周圍還放置了石灰用來防潮。

打開罐子,裏面放滿了現金!經過仔細點驗,金額達到了266萬!

經調查,這個團伙表面上是某商貿有限公司,一直以交友為幌子進行詐騙,而所謂的投資平台,更是子虛烏有。涉案嫌疑人每人都配有一台電腦和1到2部手機,利用聊天軟體和被害人聊天,引誘被害人投資。

這個團伙詐騙的受害人達到了兩百多人,涉案金額近千萬。

團伙首腦之一的張某僅有初中文化,因為不敢將大筆現金存入銀行,才將錢放入罐子裏,埋在了地下。

這266萬元中,就有幾十萬是從吳女士手裏詐騙所得。

嫌疑人逃亡柬埔寨被家人勸回

抓到了主犯,搜到了贓款,就在民警以為已將這個團伙一網打盡時,他們又有了新的發現:有一名嫌疑人姚某逃往了柬埔寨,他在詐騙團伙里,負責把自己包裝成中年成功男性的形象,然後去婚戀交友平台上找中年女性詐騙。

經家人勸說,今年7月18日,姚某乘飛機由柬埔寨抵達上海浦東機場,等待多時的民警第一時間將他押解回蘇州。

姚某原本有妻有子,小日子過得還算幸福。後來,一名高中女同學推薦他來自己的公司上班。「她說是金融方面的,每天挺閑的。」姚某說。

而來到這家公司後,公司經理告訴他,他的主要任務是在網上結識一些年齡偏大的單身女性,引導她們來投資。由於會聊天,不久後,他就引導一名四川女子投資了23000元。

但幹着幹着,姚某心裏覺得不對勁,加上家人的勸說,他選擇了辭職,到柬埔寨打工。一個月後,之前任職的這家公司就被警方端掉,他則成了網逃。

經過家人朋友的輪番勸說,姚某最終決定回國投案自首。




神州快訊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9月9日下午,有網友爆出福建石獅一男子當街撒錢,過往人群爭先恐後撿拾。

目擊者拍下的視頻顯示,大量百元人民幣散落在街上,引發多名路人下車撿錢,場面一片混亂。9月10日中午,福建省石獅市公安局發出通報,稱當事人黃某因工作不順,一時衝動將剛取出的10餘萬元現金當街撒出。事後,黃某對自己的行為十分懊悔,希望撿錢群眾能夠將錢歸還。

 

 

(撒錢現場)


 

(多名路人下車撿錢)

成都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江露仙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此行為相當於是贈與,一般情況下,撿錢的人無義務歸還。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範辰則認為,黃某可以撤回意思表示,即要求群眾將錢歸還;且黃某除了報警,尋找公安機關協助追回錢財外,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據福建省石獅市公安局通報,9月9日16時許,在石獅八七路與濠江路交叉路紅綠燈口,42歲的黃某因工作不順一時衝動,沿路把剛取的10餘萬現金撒在馬路中,引發過往的人群撿拾。對於黃某的不當行為,民警對其進行了批評教育。目前,冷靜下來的黃某對自己的行為十分懊悔,並希望拾到現金的群眾能夠將錢歸還。

該通報一出,不少網友對「當街撒出10萬元」感到震驚,紛紛猜測黃某的家庭背景。對此,福建省石獅市公安局回應,黃某系普通家庭,並非土豪,請廣大網友理性對待,也請撿到錢的群眾能夠主動歸還。


 

(福建省石獅市公安局通報)

那麼,黃某是否有權要求撿錢群眾返還呢?

一部分網友認為撿錢群眾屬於不當得利,應將錢歸還給黃某。也有部分網友認為,「撒錢」行為說明物主放棄了所有權,按理不用還。

「這取決於黃某在撒錢當下的意思表示。」江露仙說,如果黃某撒錢當時的內心真實意思是放棄這些錢的物權,對於別人撿錢的行為,既沒有制止,也沒有提出異議,任憑大家撿走的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一章的規定,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則為贈與合同,所以這對於撿到錢的人來說,相當于贈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6條和192條規定,現在黃某後悔想要撤銷贈與,就需要法定的撤銷事由,否則無權要求他人返還贈與。」江露仙說,從人道主義上來說,撿到錢的人或許應該體諒一下黃某,看是否能夠協商返還撿到的錢。

范辰說,應允許黃某後悔,要求群眾將錢歸還。依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即要求群眾將錢歸還。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他撒的是10萬元,而不是很少的錢,金額很大,當然應允許他後悔。且不允許撤銷,也與我們的生活經驗不符。」

范辰還說,黃某主張要求返還,除了報警,尋找公安機關協助追回錢財外,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關於訴訟對象,警方可以調錄像幫助黃某找到部分撿錢的人,但是其他的人若找不到,也沒有辦法了。」

10日下午,紅星新聞記者從石獅市公安局湖濱派出所獲悉,目前暫無撿錢群眾前來將錢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