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願意她(他)成為我的妻子(丈夫),無論富裕貧窮、疾病還是健康都彼此相愛、珍惜,直到死亡才能將我們分開。」

這句常出現在影視劇中的婚姻誓詞,常令人動心不已。然而,當婚後發現另一半罹患重大疾病,且婚前有意向你隱瞞時,這段婚姻你是否還會維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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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願意她(他)成為我的妻子(丈夫),無論富裕貧窮、疾病還是健康都彼此相愛、珍惜,直到死亡才能將我們分開。」

新人在民政局登記結婚 圖文無關 蘭自濤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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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大廳擠滿前來領證的情侶 圖文無關 翟羽佳 攝

戀人在民政局登記結婚 資料圖 圖文無關 劉玉桃 攝

新人在民政局登記結婚 圖文無關 蘭自濤 攝

隱瞞婚前重大病史?

婚姻撤銷!

婚前病史是否應該告知配偶?結婚後發現另一半隱瞞病史,這段婚姻是否可以申請撤回?

21日,備受關注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其中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換言之,若伴侶有意隱瞞婚前重大病史,則配偶有權終止夫妻關係。

實際上,自2003年新修訂的婚姻登記條例施行後,強制婚檢制度就退出了歷史舞台。但在不少網友看來,配偶是否如實告知婚前患重大疾病的情況,是影響婚姻穩定和下一代健康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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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告知配偶自己重大病史的規定,不少網友表示支持,並提到做婚前檢查的必要性,甚至分享出自己在結婚前主動了解配偶家族病史的情況。在支持者看來,了解對方的身體狀況和家族遺傳病史,是提升婚姻質量和保護下一代健康的關鍵。

當然,這一規定也引來網友的爭議,有網友疑惑:「難道生過病就沒有了結婚權?強制說出患病經歷,患者私隱權又該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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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配偶病史

網友:這是我的知情權!

去年3月,28歲的成都姑娘何穗,和相戀8個月的丈夫走進了婚姻殿堂。戀愛時期,何穗對這個另一半很滿意:「比我大2歲,挺會照顧人,平時也很文靜。」

但何穗不知道,自己的枕邊人其實一直都有較為嚴重的抑鬱症,並需要靠藥物維持。

「我以前只覺得老公沉默易悲觀,後來結婚了才知道他有抑鬱症。」發覺丈夫的抑鬱症,源於何穗偶然在丈夫工作單位的抽屜里發現了氟西汀藥片(一種抗抑鬱藥物)。後來幾經詢問,丈夫才承認自己已罹患近2年的抑鬱症。

在得知丈夫罹患精神疾病後,何穗變得緊張起來。她不知道另一半的疾病是否屬於家族遺傳,未來這個病會不會變得更加嚴重?在丈夫堅持吃藥的情況下,備孕是否會受到影響?

在何穗心裏,丈夫的刻意隱瞞更像是對這段關係的不忠。自從得知丈夫的病情,何穗的婚姻生活也籠上了陰影:「他越來越沉默寡言,有時還會自殘。」

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大廳擠滿前來領證的情侶 圖文無關 翟羽佳 攝

很長一段時間,何穗回到家就會變得小心翼翼,家裏催著生孩子的壓力,也只能她獨自承擔,因為她並不知道,這個病會不會遺傳。

「難道結婚前,我沒有權利知道自己另一半的病史嗎?」何穗為自己感到不公平。對此,有著多年婚姻類案件代理經驗的,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付建律師表示:“配偶對另一半的身體狀況,的確享有知情權。同時,婚姻中隱瞞重大疾病,侵犯的也不僅僅是知情權,甚至可能是生命權。”

在付建看來,婚姻關係與其他法律關係不同,其背後牽扯到夫妻雙方未來共同的生活,以及生兒育女的問題。因此,付建認為,民法典該項草案內容,是在要求一方具有「坦白義務」,即必須履行重大疾病告知義務。

戀人在民政局登記結婚 資料圖 圖文無關 劉玉桃 攝

透露婚前病史

我的個人私隱怎麼辦?

什麼病需要如實告知?病到什麼程度才需要清楚交代?對患病者而言,要求說出婚前病史確保對方知情權的條件下,又是否侵犯了患者的個人私隱?

對此,付建認為,對於罹患重大疾病配偶而言,私隱權並不能成為其隱瞞病情的借口。

他解釋稱,私隱權的保護,是以不觸犯他人權利和社會公共利益為前提。但當私隱權與他人權利乃至社會利益發生衝突時,個人權利則需要讓位於社會利益,私隱權的保護也要讓位於公共利益的保護。

「個人私隱權不能濫用,也不能擴大解釋,當它直接威脅到他人的利益和生命健康時,私隱權就會受限。」付建表示,坦白重大病史是尊重配偶的知情權與生命權的體現。

「此前,法律法規未明確對重大疾病告知義務予以確認,而這項草案則使得雙方當事人的婚姻選擇權,知情權更加有了保障。」在付建看來,該項草案的提出,在當私隱權與知情權發生對立時,也有了一個孰輕孰重的標準。

數對新人在婚禮現場按手印 圖文無關 中新社記者 賈天勇 攝

那麼,什麼疾病屬於配偶應該坦白的範圍?付建解釋稱,草案中提到的重大疾病範圍,可參考《婚姻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

「目前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主要指一些指定的傳染病,如傳染病法規定的愛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付建補充。

此外,他解釋,諸如罹患重症精神病、或處於發病期間的法定傳染病,包括未經治癒的梅毒、淋病、愛滋病、開放性肺結核、麻風病等,若婚前患有以上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婚姻無效。

除了隱瞞遺傳病或傳播性疾病,付建提出,也有不少人曾遭遇惡意隱瞞病情結婚後,配偶在短時間內因病去世,另一半卻因此背上了巨額債務。

陷入此種情況,債務是否還需另一半承擔?對此,付建表示,還需從兩方面看待這一問題。

「首先要看此債務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付建解釋,若債務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那麼配偶就有義務償還。此外,還需考慮去世一方是否遺留財產,繼承人應在繼承財產的價值範圍內清償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

付建補充,看病債務雖屬於共同債務,但一方對另一方隱瞞病情,未盡到誠實守信,坦白告知的義務。那麼去世留下的債務,根據公平選擇,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讓另外一方承擔。

(應受訪者要求,文中何穗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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