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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降低刑責年齡,還能拿「小惡魔」怎麼辦?

博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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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降低刑責年齡,還能拿「小惡魔」怎麼辦?

2019年10月26日 18:01

1993年2月的一天,利物浦。10歲小男孩羅伯特和喬恩翹了課,在商場閑逛,和很多淘氣孩子一樣搞破壞,直到兩歲的詹姆斯出現。他倆拐走了詹姆斯,並在當天傍晚殺害了這個可憐的幼兒。法醫在詹姆斯身上發現殘忍虐打的證據,以及42處傷口。兩個10歲孩子甚至還把詹姆斯的屍體放在鐵軌上,製造事故假象。

經過一番波折,羅伯特和喬恩最終被判刑15年,但服刑8年之後,二人就獲釋了。短片《羈押》高度還原了羅伯特和喬恩當初接受審訊的情景,兩個孩子都極力將罪責推給另一個人,羅伯特冷酷鎮定,喬恩則試圖利用未成年的身份博取同情。

這種與年齡不符的冷酷與「心機」,在前幾天少年殺害女童的案件中,也能感受得到。10月20日,東北一13歲少年將小區里一個10歲女童騙至家中,殘忍殺害後拋屍。媒體披露了嫌疑人在同學群中的聊天截圖, 他談論這起凶案,一面強調自己未成年,一面疑似釋放「自己只是路過、不小心留下不利證據」的信號。這樣的言辭讓人不禁脊背一涼,這是怎樣的冷漠與冷血?

因為嫌疑人未滿14周歲,無法進入刑事司法程序,當地公安機關已依法對其收容教養。

這類惡性案件,總會引發「是否應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討論。女兒被殘忍殺害,嫌疑人卻沒有接受刑罰,這是父母難以承受之重。悲劇發生時,降低刑責年齡幾乎是以一種正義解決方案的面目出現的。

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對我國來說是否必要且可行,這在學界和社會各界都已經爭論了許久。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不妨先問,人們真正在意和擔心的是什麼?

拿少年殺害女童這個案件來說,人們最擔心的,一是受害者家屬討不回正義,無法彌補傷害,二是嫌疑人無法得到足夠的懲罰和教育。即便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人們仍舊可以拋出許多未竟之問。比如,女孩的家人,能否獲得公平的經濟賠償,嫌疑人及其父母,會拿什麼彌補過失?最起碼的,表達真誠的歉意?遺憾的是,目前為止,少年的家人都沒有聯繫過被害人一家,既沒有道歉,也沒提賠償。再比如,收容教養會不會只是簡單「教育教育」,少年惡性不除、不能蛻變,過不了多久就會被放出來,換個身份繼續傷害社會?

後一種擔心有些悲觀,但並不是沒來由的。我國未成年犯罪人的懲戒與矯正體系的確存在諸多空白與不足。刑法有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這是一條原則性規定,實踐操作起來卻常有尷尬。比如相應的機構不健全,以致於湖南沅江的弒母少年一度被送回了學校。很多未成年人走入歧途,和糟糕的家庭環境脫不了干係,如果讓他們回家接受管教,又能有什麼改變呢?

對失足未成年人,當然要以感化與教育為主,但性質惡劣的,是否也應當有適當的懲罰措施?不同人、不同的情況,能不能有更具針對性的方案?對矯正效果的評估,能不能更嚴格、更規範?在懲戒的同時,心理疏導、社會化學習能不能跟上?

無論最低刑責年齡是幾歲,歸根到底,犯下罪過的孩子需要蛻變。而一個簡單的年齡限制,掃不到這麼多細緻的角落。

2007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曾經建議各締約國將最低刑事責任年齡至少規定為十二歲,一些國家放得更低,這和它們各自的國情有關係。是否調整刑責年齡,需要權威的統計調研結果作為支撐。有一種觀點認為,社會環境總在不斷變化,如果一有變化就降低年齡,降到何時是個頭呢?問題是,極端案件中犯罪人獲得應有的懲罰,本身也是恢復正義的必要前提。重新審視未成年人犯罪刑罰標準,真的完全沒有必要嗎?

有人擔心,降低刑責年齡會造成普遍的重罪化,但其實只要留有彈性,重罪化也非必然。比如英國可以負刑責的最低年齡是10歲,不過劃重點,是可以,而非必須。在10歲到14歲這個區間,檢方需要做更多工作,裁定犯罪人是真的有惡意,還是只是「淘氣」。這裏涉及一個叫「惡意補足年齡」的原則,如果能證明未成年犯罪人有明確主觀惡意,多次實行該行為,或者造成嚴重後果,則可以補足年齡差距,推定為有刑事責任能力。這在英國、美國等國家都有實踐,羅伯特和喬恩的案件也算一例。

我看到過法學專業文章,探討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將惡意補足年齡原則引入我國。當然這其中涉及複雜的技術問題,在當前的司法環境中,也許還不是成熟的想法。但我相信法治會進步,「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是我們共同的目標。

羅伯特和喬恩是英國現代史上年紀最小的殺人犯。他們最終獲刑,部分安撫了英國人對正義的期待。但十多年間,這個故事不時出現讓人難以消化的後續。在歐洲人權委員會的干預下,二人提前出獄,隱姓埋名重新生活。但出獄後不久,喬恩又多次因為鬥毆和攜帶可卡因入獄,警察還在他的電腦里發現大量兒童色情圖片。2010年,英國媒體曝光了喬恩服刑時的「豪華監獄」,裏面甚至包含個人健身房。這些都是鑒於其身心狀況,為防止其自殺而給予的特權。

這一案件的進展受複雜的因素左右,無法給我們提供直接的參照,但何嘗不能提供警示?一則,刑罰只是懲戒體系的一部分,沒有合理的教育改造,「小惡魔」依舊會走上邪路;二則,仁愛不等於縱容,無度的寬容絕非真正的人道。

關於少年殺害女童的案件,同樣引人深思的還有另一個現實:我們完全無法理解那個少年的動機,也不知道究竟為何他變成了這般可恨的模樣,只能模糊勾勒出一個「缺乏管教的不良少年」的形象。早些時候的幾起少年殺親案件,同樣也讓人匪夷所思。可這些才恰恰是真正觸及靈魂的議題。

電視劇《我們與惡的距離》中,律師王赦為全台灣「公敵」、無差別殺人犯辯護。他拚命阻止當局槍斃嫌犯,不是要強求人們「聖母」般地寬恕罪犯,而是有更深層的擔憂:著急殺掉惡徒,卻不去了解他究竟經歷了什麼,不了解為什麼會有這樣的人出現,未來會好嗎?還是會更糟?




神州快訊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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