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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結婚、簽合同、抵押公證……違法租售京牌「戲」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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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結婚、簽合同、抵押公證……違法租售京牌「戲」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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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結婚、簽合同、抵押公證……違法租售京牌「戲」太多

2019年11月07日 22:29

從這個月起,外地牌照的機動車每年最多只能辦理12次進京通行證,每次有效期最長7天。一些持有外地車牌的車主紛紛尋找門路,甚至通過地下交易租賃或購買京牌。對此有律師表示,無論是租賃還是購買京牌,出售人和購買者都會面臨同樣的法律風險。

案例

熟人間租賃車牌還不少

陳鋒(化名)在京工作多年,擁有一輛外地牌照的機動車。從夏天開始,他就托朋友和打聽起租賃車牌的事兒。在朋友的幫助下,陳鋒聯繫到了一位車主。

「車主本人不在北京工作,車也長期不開,所以打算將車牌租賃出去。」陳鋒說,很多出售或者出租自己車牌的車主都是因為長年不在北京開車。

在車主的配合下,陳鋒很快給自己的車換上了北京的車牌號。雙方約定,租賃期為五年,陳鋒一次性支付對方6萬元的租賃費。由於是朋友托朋友的關係,陳鋒還省去了中介費。

「我跟車主簽訂了一份協議。」在陳鋒看來,這份協議更像一份君子約定,將車和車牌的權屬劃分清楚。但他諮詢過一律師後得知,自這份協議並不受法律保護。“車主也擔心,一旦出現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他會不會受到牽連。”

暗訪

假結婚買車牌依然有人干

新政施行後,「京牌指標租售」的價格隨之水漲船高,進行“租售京牌”的中介也多了起來,有的中介甚至明目張胆地在車後擋風玻璃貼著“租售京牌指標”的廣告。

記者通過車窗上留下的電話號碼,聯繫到了一名中介。

「想要上京牌,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租,一種是直接買,指標能過到您的名下。」

在該中介口中,通過結婚過戶「買京牌指標」最好操作、也最“靠譜”。“我最近辦了好多了。20多天就能完事,辦理完京牌過戶隨時都能離婚。”

中介會根據買標人的性別和年齡,選擇合適的「標主」,“要找一個年齡差不多的,不能瞎配,不然容易‘流標’。”

交易價格也根據買標人的性別、戶籍有所不同。如果買標人為京籍戶口的女性,價格在15萬元左右。

至於風險性,該中介很自信:「我們幹了好幾年了,還沒有出現結婚了之後不離的。結婚前雙方會簽一個協議,而且公司還有擔保,沒問題!」

想要「買京牌指標」,除了結婚過戶,中介還給出了變更法人、“直落”兩種選擇。

「變更法人是買公司指標,不過價格更高,至少需要24萬元,而且公司指標每年還要交一筆稅費。‘直落’只針對外地戶口的買標人,具體的操作方法就是假結婚,不用真結婚,我們來找關係。」

「租車牌漲價了,租一年挺貴的,要1.8萬元左右。」中介提示記者要儘快辦理,因為最近租賃車牌的人多了很多,價格每天都在變動。而且,由於大多都是辦理“外轉京”的,所以京牌指標不太好找,還要多加1000元的中介費。

擔憂

簽這樣的協議有效嗎

據中介介紹,中介會先對租標人進行資質審核,包括戶籍所在地、經濟能力、車輛型號和購車時間等。確認意向後,租標人要先交納500至1000元的定金,由中介「找標」。

找到「標主」後,標主與租標人會簽署一份《小客車車牌指標租賃協議書》。然後,由標主到租標人的車輛原車牌所在地提檔,再用標主名下的京牌指標給車輛上牌。

「車的保險是以租標人的名義購買,第三者責任險必須上100萬。車出了事故,標主不負責。」該中介說。

在汽車上牌前,《汽車抵押合同》則是租賃協議外的第二份「保險」。

「標主和租標人要去車管所做一個抵押公證。標主將車輛抵押給租標人,抵押金額為租標人購買的汽車價格,抵押率為100%,抵押年限和租賃年限相同。」

中介說,通過抵押公證的方式可以規避雙方的風險,既保證標主不會因租標人開車出現交通事故而惹麻煩;還能保證租標人不會因標主反悔或有債務而錢車兩失。「我們是專業的,在選標主時也會找比較靠譜的人,查一查他有沒有外債。」

記者看到,在該中介提供的一份《小客車車牌指標租賃協議書》中也提到:「由於車牌指標使用需要,甲方購買的車輛需要登記在乙方名下,但乙方承認甲方擁有車輛的實際所有權、使用權和處置權等權利,且乙方及其利害關係不得以任何理由對使用期內的車牌指標及其下的車輛主張任何權利和義務;乙方若有其他債務及應付款項,與甲方及車牌車輛無關。」

律師

買賣雙方不受法律保護

中介所說的這兩道「保險」,是否就能確保標主和租標人的權利不受損呢?北京星竹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斌律師認為,買車牌、租車牌面臨著法律層面上的問題。

「我買了這個車牌,這個車牌是不是我的?」王律師說,雖然有的車主在購買車牌時,會與賣車牌的人簽訂合同,但是這份合同本身不具備法律效力,是違法的。

「合同生效的條件就是必須符合法律。」王律師介紹,車管所不會依據這個無效的合同給車輛辦理過戶手續,法院也不會依據這個合同確認車輛和車牌之間的關聯。買車牌的最大風險就在於此。對於車牌購買者而言,車牌隨時會面臨被要求返還的風險,即賣家可以隨時要求買主返還。

借車牌的行為對出借方來說,風險最大,因為有時候車牌很難要回來。「借出去的時候,雙方關係還好,等想要回來的時候,就比較費勁了。」

此外,根據《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僅限指標所有人使用。

對於經公安、司法機關及指標管理機構等調查確認有買賣、變相買賣、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行為的,由指標管理機構公佈指標作廢;已使用指標完成車輛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撤銷機動車登記,指標作廢。同時3年內不予受理該申請人提出的指標申請。




神州快訊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近日,杭州野生動物園規定,不錄入人臉信息將影響該公園年卡的正常使用,引起社會關注。

當前,公民的指紋、面部特徵等生物特徵信息是否面臨被過度採集的風險?哪些主體正在獲取我們的生物特徵信息?相關信息保護在哪些方面亟需補強?新華社記者就此展開調查。

公眾生物特徵信息屢遭過度收集

記者從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薛軍教授處了解到,當前,人臉、指紋等個人生物特徵信息已經成為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等信息之外,過度搜集公民信息案件中新的「重災區」。

同時,由於生物特徵信息與個人財產、人格權益之間的聯繫日趨緊密,信息一旦丟失或失控,將給信息所有者造成巨大且難以挽回的損失。

這並非杞人憂天。2019年2月深圳某人臉識別企業被證實發生數據泄露事件,超過250萬人的核心數據可被獲取,680萬條記錄泄露,其中包括身份證信息、人臉識別圖像及GPS位置記錄等。

一些軟體也涉嫌過度採集用戶的生物特徵信息。此前,中國消費者協會曾發佈《100款App個人信息收集與私隱政策測評報告》。報告顯示測評的100款App中,10款App涉嫌過度收集個人生物特徵信息。一度成為互聯網熱門應用的某換臉軟體開發企業,也在今年9月因涉嫌未依法依規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被工信部約談。

有國內知名互聯網企業視頻識別安全專家向記者透露,當前存在為數不少的不法分子、數據黑灰產從業者為通過實人認證,達到註冊虛假賬號或者直接侵犯他人賬號的目的,需要相應的人臉信息,甚至在國內已催生出一定規模的「過臉產業」。

記者搜索互聯網,發現網路論壇中存在大量針對電商平台、特定設備的「過臉」技術解答,甚至有完整「過臉」技術教程,包括軟體選擇、腳本設置等。一些網站上還有“過臉軟體”代碼連結,隨意供人下載。

我們的生物特徵信息流入何處?是否安全?

那麼在日常生活中,究竟是誰熱衷於記錄和儲存我們的生物特徵信息呢?奇安信網路安全研究中心主任裴智勇告訴記者,當前大致有三類主體。

首先是部分視頻監控的運營主體。比如通過商場酒店、會議場館等公共場所視頻設備採集信息。

其次是一些公共職能部門、大型互聯網企業、商業機構等,經過用戶授權,採集包含用戶個人生物特徵的數據信息。

第三是科研機構因為科研需要收集使用,如存儲一定規模的樣本供人工智慧進行學習、訓練。

浙江大學計算機學院人工智慧研究所教授李璽表示,目前公民生物特徵信息的主要採集儲存主體提供信息安全保護的能力水平參差不齊,信息公開透明度也不夠,容易導致海量信息面臨安全風險。

與此同時,業內人士透露,目前在授權採集過程中,大量商業主體為降低自身成本,通過格式條款或單方告知的形式「逼」處於弱勢地位的公眾出讓生物特徵信息,甚至在合同約定中暗含自我免責條款。這些都不利於相關信息保護。

「未來也不排除根據收集來的數據重建個人生物識別特徵的可能,比如3D列印技術‘復刻’人臉。到那時我們所面臨的風險就不僅僅是虛擬世界被入侵,而是現實生活中被冒充。」奇安信集團副總裁左英男說。

正、邪技術力量仍將纏鬥 法律空白亟需填補

受訪網路安全專家認為,人臉、指紋、虹膜甚至基因,生物特徵信息因其隨身性、唯一性,將被愈加廣泛地應用於金融、購物、安全等生活場景的趨勢不可逆轉。但其可複製性則同樣決定了圍繞信息安全技術所展開的「道魔之爭」將長期持續。

記者了解到,目前針對「換臉」潛在的風險,技術層面主要可以通過“活體檢測+人臉比對識別”應對,同時通過翻拍、3D結構光、多維度生物特徵信息等輔助技術,也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相關技術的安全性。

有專家認為,當前相關法律規範層面的缺位同樣亟需填補。

據浙江浙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姜海斌律師介紹,我國網路安全法規定了「誰收集、誰負責」的原則,並規定收集個人信息須經被收集者同意,其中包括個人生物特徵信息。但對於收集相關信息主體需要提供何種程度的保護力量、如何評估與公開、公民個人敏感信息的保護層級、具體保護措施等關鍵問題,目前均尚未制定具強制力的法律規範。

2018年5月,全國信息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頒佈實施《信息安全技術個人信息安全規範》,作為推薦性國家標準,其中將生物識別信息等明確歸為「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濫用可能危害人身和財產安全,極易導致個人名譽、身心健康受到損害或歧視性待遇等」的個人敏感信息。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院長龍衛球認為,該標準針對個人信息收集、保存、使用、委託處理等環節提出要求,落地網路安全法的原則性規定,填補國內個人信息保護在實踐標準上的空白,為企業進行個人信息保護合規提供具體指引。

目前,我國正加快推進個人信息保護法立法進程。對此,薛軍也建議,應在立法層面需區分普通個人信息和敏感個人信息。「針對個人敏感信息,或可建立特許制度,就是說,如無法律法規授權,即使在公民個人同意的情況下,一般商家、私人機構等也不得收集包含個人生物特徵的敏感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