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前日裁定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蒙禁面法》違反《基本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作高調批評高院判決不符基本法,並說「香港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作出」。

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對上面作評論稱,若上述說法是指本港法庭不能審議法律是否違反基本法,情况「令人驚訝及擔憂(surprising and alarming)」,他強調自1997年後本港法庭已有此權力。大律師公會亦稱,法工委的說法違反香港獨立司法權,破壞高度自治,「法律上是錯誤的」。

李國能大法官可能想漏了一點:基本法第8條規定,包括緊急法在內的香港原有法律,除與基本法相牴觸或經香港立法機關作修改外,予以保留;在1997年2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亦根據基本法第160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規定,作出《決定》,將緊急法採用成香港法律。因此,緊急法符合基本法,反而是高院判決不符基本法和人大《決定》。

另外,李國能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只能夠在特殊情況下才能解釋《基本法》,這是完全錯誤的!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有解釋權,並無提及李國能所說的限制。第一百五十八條反而是限制了特區法院的審判權,指明在某些情況下香港法庭終審前要先尋求人大釋法。可見,李國能上面的講法,在《基本法》裏面,找不到任何根據。

之前,一地兩檢案確立了人大決定與釋法有同樣地位。緊急法涉中央與地方關係,司法覆核若涉中央地方關係,非特區法院說了算。個人認為如何作後續處理值得進一步釐清,本人鼓勵政府就案件上訴。

楊倩文  律師
香港建設專業聯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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