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老伯捏著一枚炮彈走進派出所,「怕啥我剛還扔過呢!」

博客文章

老伯捏著一枚炮彈走進派出所,「怕啥我剛還扔過呢!」
博客文章

博客文章

老伯捏著一枚炮彈走進派出所,「怕啥我剛還扔過呢!」

2019年11月25日 16:54

前不久,蘇州常熟市公安局海虞派出所內來了一位老伯,老伯一進門,便告訴前台輔警自己要上交一枚炮彈,說的同時還隨手甩了一下手中的物體。輔警定睛一看這居然是一枚迫擊炮炮彈,連忙喊人前來處理。老伯見狀竟表示剛才拾到這枚炮彈以後,他還試著「扔了一下」,將在場所有人嚇出一身冷汗。

△王某單手捏著炮彈來到了派出所

王某今年60多歲,家住常熟市海虞鎮。11月18日一早,王某在跑步晨練時,經過一處河道。由於該河道附近正在施工,王某就放慢了腳步。眼尖的他發現河邊的泥土中有一個鐵質的物體,一半埋在土裏,露出的部分則呈圓柱型。

出於好奇,王某走過去將該物體拔了出來,發現這件重六七斤的物體很像是一枚炮彈。此時王某突發奇想,想著如果像影視劇中的那樣把炮彈扔出去,會不會引發爆炸?王某覺得如果能扔十多米,即便爆炸也不會傷到自己,於是用力將炮彈扔了出去。見沒有發生爆炸,王某又再次把炮彈撿了回來。把玩一陣後,這才送到了派出所。

△民警絲毫不敢大意,將炮彈放入填有沙子的紙盒中。

聽完王某的講述,派出所的警員都驚出一身冷汗。值班民警第一時間找來了紙箱,放入沙子,把這枚炮彈埋入沙子內固定好,避免撞擊、震動等引發爆炸,並將放有炮彈的紙箱放至空曠處。

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後經警方鑒定,該枚炮彈系迫擊炮彈,很可能是戰爭年代的遺留物品。炮彈表面雖已銹跡斑斑,但彈體基本完整,內部引線可能仍在,若遭受外力撞擊極有可能引起爆炸,存在極大安全隱患。王某撿到後的舉動實在荒唐,所幸沒有因此釀成大禍,警方也對王某進行了批評教育。目前,該炮彈已由專業機構帶走,等待銷毀處理。

△王某撿到的炮彈。

警方也提醒市民,很多廢舊炮彈依然存在爆炸的可能,如發現廢舊炮彈,切勿擅自觸碰搬運,以免發生危險。應第一時間撥打110,由警方提供專業的安全處置措施。




神州快訊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這真是一份別樣的申請,「申請法院‘幫忙’讓老婆遠離我,遠離我的父母。」

日前,溫州蒼南縣法院礬山法庭發出溫州市首例保護男性的人身安全保護令,一改人們原有的家庭暴力中受害人都是女人的印象。

這個老婆到底有多凶?這份人身保護令申請是伴隨著離婚起訴一起到法院,提出的都是男方。

男方吳某40多歲,老婆林某30歲出頭,兩人結婚多年。根據男方的離婚起訴書上所說,提出離婚是因為「性格不合」。

吳某說,老婆林某實在太凶了,他們倆因為經常吵架早就分居了。但分居後,林某好幾次叫來她的兄弟、嫂嫂、姐姐等親屬來罵他,辱罵是家常便飯了。有一回,林某甚至叫了一幫小兄弟圍毆了他。

吳某被打傷,報警。

再後來,吳某搬離住處,躲到了父母家。

可怕的是,林某居然掄著鐵鎚上門,把老人家中的傢具都砸爛了。

在多次遭遇辱罵、威脅,自己及父母的生活備受困擾的情況下,吳某無奈之下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同時申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

吳某向法院提供的證據有報警記錄、調解協議、照片等。

經審查核實,礬山法庭作出裁定,向吳某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林某對吳某實施家庭暴力,禁止林某騷擾吳某及其父母,保護令有效期為6個月。

在家庭暴力中,男性遭家暴情況也時有發生。無論是女性還是男性,反家暴法對所有家庭成員都一視同仁。而人身安全保護令作為一種司法庇護措施,在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之間築起了一道「保護牆」,有效起到了震懾施暴者、預防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合法權益等作用。

關於人身安全保護令

2009年,溫州女子梅某提起離婚訴訟,並在一審勝訴後申請對丈夫實施禁止、遠離令。這是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法院作出的全省首份人身安全保護裁定。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該法為遭受家暴侵害的受害人提供了有力保護。其中,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規定更是給了當事人一個「護身符」。

2018年12月30日,浙江省高院發佈《關於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其中對不少大家關心的問題作出明確解答。

●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主要目的在於預防家庭暴力。人民法院審查證據時,應當根據家庭暴力案件的特點和規律,從保護受害人的角度出發,法官認為存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可能性,即可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鑒於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應適當降低證明標準以保護受害人利益,法院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並不直接等同於當事人存在家庭暴力行為。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中主張離婚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根據全案證據進行審查作出認定。

●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時,家庭暴力告誡書可以作為認定家庭暴力事實的證據。申請人提交家庭暴力告誡書的,可視為達到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的證明標準,人民法院一般應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被申請人有充分證據足以推翻家庭暴力告誡書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