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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樓砸死2人男子遺體無人認領 律師:難向家屬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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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樓砸死2人男子遺體無人認領 律師:難向家屬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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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樓砸死2人男子遺體無人認領 律師:難向家屬索賠

2019年12月28日 18:39

12月24日,重慶沙坪壩區一男子從高處墜落,砸到兩名行人,三人經搶救無效死亡。27日下午,南都記者通過聯繫重慶市殯葬事業管理中心得知,自殺男子的家屬尚未聯繫殯儀館認領遺體。

據重慶市公安局沙坪壩分局25日通報,12月24日20時20分許,一男子從沙坪壩區三峽廣場一公寓樓高墜,砸到兩名行人。附近巡邏民警迅速開展處置,三人經120搶救無效死亡。警方經現場勘察、查看視頻監控、調查走訪,初步查明系暫住該高層公寓樓的李某(男,31歲,湖北武漢人)跳樓自殺所致,排除刑事案件。正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12月27日下午,上海錦天城(廣州)律師事務所劉絲茗律師在接受南都記者採訪時表示,本次事件中,刑事上李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但由於李某已死亡,該罪的刑罰已無法執行。

劉絲茗表示,在民事上,李某的行為屬於侵權行為,根據《侵權責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前面所提到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對於是否可以要求跳樓男子李某家屬賠償,劉絲茗表示,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至於本案中的李某已成年,由於其跳樓原因還在警方調查中,若無證據顯示李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則無法向李某親屬追索賠償。

2009年,重慶女大學生肖若曦也是在三峽廣場附近被一跳樓輕生女子砸傷,導致她高位截癱,跳樓者則當場死亡。三峽廣場是當地著名商圈,人流量密集。劉絲茗指出,若有證據顯示跳樓所在處物業未能提供足夠的安全管理措施,存在管理疏忽之處,比如外來人員能輕易到達物業高處,跳樓所在處沒有足夠的防護措施,為跳樓者實施自殺行為提供空間,則存在物業對賠償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之可能性,物業承擔責任後可向李某追償。反之,若物業能證明其已盡到管理責任,則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




神州快訊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原標題:強姦未遂又致人重傷 男子潛逃12年被抓)

12月24日,花街派出所24小時內成功抓獲一名潛逃12年的網上逃犯。2007年,呼某在天津東麗受害人暫住處預備實施強姦時,被及時趕來的受害人丈夫發現。呼某在搏鬥中用隨身攜帶的便攜水果刀將受害人刺傷,受害人丈夫刺成重傷,後畏罪潛逃。

12月23日下午6時許,花街派出所得到線索,涉嫌強姦未遂致人重傷被天津市公安局列為網上逃犯的嫌疑人呼某在台州溫嶺出現。確認線索並獲上級批准後,民警當即趕往溫嶺。

在當地公安的配合下,民警得知呼某的工作時間和地點,開展聯合抓捕。然而,在呼某工作地點進行嚴密蹲守時,抓捕人員卻遲遲未發現其蹤影。後從該工廠了解得知,呼某身材微胖,當天全身黑色著裝,背著一個棕色斜挎包,並已於半小時前下班離開。同時,呼某一工友稱,呼某剛剛來電,向其借錢準備回河北老家看望家人。

面對如此巧合,民警判斷呼某極大可能已察覺到自己正被警方追蹤,想要儘快逃脫。如果此次呼某潛逃成功,那追逃工作又將如「大海撈針」。

借錢,並主動告知其正在溫嶺路橋。

馬橋還是路橋,為以防萬一,抓捕人員冒雨到兩地都開展巡查。在不斷巡查排摸後,12月24日下午2時許在馬橋村十字路口處抓捕人員發現一個熟悉的身影。經仔細辨認其就是在逃人員呼某後,民警立即上前將其控制。

河北人呼某現年36歲。2007年3月,呼某在天津東麗受害人暫住處預備實施強姦時,被及時趕來的受害人丈夫發現。呼某在搏鬥中用隨身攜帶的便攜水果刀將受害人刺傷,受害人丈夫刺成重傷,後畏罪潛逃。

「看來還是逃不掉,早知道應該早點自首。」呼某交代,這12年來他一直冒用他人身份漂泊在外,從不敢回家。案發時其妻子懷著二胎,但因在逃,都未曾見到孩子出生。

目前,犯罪嫌疑人呼某已被永康公安依法刑事拘留,即日與天津警方辦理移交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