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案件細節公佈 張志超王廣超可申請國家賠償

博客文章

案件細節公佈 張志超王廣超可申請國家賠償
博客文章

博客文章

案件細節公佈 張志超王廣超可申請國家賠償

2020年01月13日 19:06

2020年1月13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張志超強姦、王廣超包庇再審一案公開宣判,撤銷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臨刑一初字第1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宣告張志超、王廣超無罪。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張懷江、馬玉萍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審決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2月8日對張志超強姦、王廣超包庇一案啟動再審,並依法組成五人合議庭進行審理。再審期間,合議庭經過閱卷、核查證據、召開庭前會議等對案件進行全面審查,充分聽取申訴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見。因本案涉及個人私隱,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12月5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查明,2005年1月10日6時許,被害人高某與同學王某某從高某家中離開。6時15分左右,二人進入臨沭縣第二中學新校分手後,高某失蹤。同年2月11日14時04分,臨沭縣公安局接臨沭縣第二中學教師於某某報警稱,在主教學樓三層西側一停用的廁所內發現高某屍體。經鑒定,高某系被他人暴力作用於頸部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判決據以認定張志超、王廣超犯罪事實的主要依據是兩名原審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以及有罪供述與其他證據的印證。但本案無客觀證據指向張志超作案,張志超的供述與證人證言存在矛盾,張志超、王廣超有罪供述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存疑,認定張志超實施強姦並致死高某,侮辱高某屍體的犯罪行為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體系,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故原審認定張志超犯強姦罪、王廣超犯包庇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張志超、王廣超有罪。

宣判後,張志超被當庭釋放。審判長告知張志超、王廣超可以向作出生效裁決的原審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原審被告人親屬、被害人親屬、媒體記者及社會各界群眾旁聽了宣判。(總台記者黃劍)




神州快訊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2020年1月13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刑申128號再審決定書,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在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法庭對張志超強姦、王廣超包庇一案再審宣判,改判張志超、王廣超無罪。

一起舊案的再審宣判,再次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

2006年3月6日,16歲的張志超被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強姦罪判處無期徒刑。入獄13年後,經過再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判張志超無罪。

時間回到2005年1月10日,山東省臨沭縣第二中學分校一名女生突然失蹤。一個月後,2月11日14時04分,該校一名老師報案稱:「宿管科工作人員在校內打掃衛生時,在教學樓西側三樓一停用的廁所內發現一具屍體」。

接警後,臨沭縣公安局分別報告市公安局、縣政法委,並匯同縣檢察院趕赴現場,認定此屍體是已失蹤一個多月的女生高某。根據該校高一學生楊某振和王某波等人的證詞,警方認為該校學生張志超有重大作案嫌疑。

2006年3月6日,臨沂中院判決「張志超犯強姦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