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今日(2月28日)上午,大連開發區法院,公開審理疫情防控期間制售偽劣消毒液案件,併當庭宣判,法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王某忍、王某超有期徒刑7個月並處罰金4萬元,判處被告人李某玉拘役4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該案也是遼寧法院宣判的首例疫情防控期間制售偽劣消毒液案。

庭審現場

庭審現場。法院供圖

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1月底2月初,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暴發,市場對84消毒液的需求激增。被告人王某忍想到可以購入成品84消毒液,用自來水進行勾兌後,分裝成小瓶對外出售獲利。

自2020年2月2日至2月9日,王某忍分三次從大連某公司大量購入84消毒液,由被告人王某超用貨車拉回位於大連市金州區東風村馮家屯的廠房,由王某忍和被告人李某玉共同勾兌、分裝,之後由王某忍和王某超銷往大連開發區20號小區以及大連市金州區北樂大市場的多個商鋪,銷售金額共計51600元,絕大部分勾兌後的消毒液都被不知情的消費者搶購一空。

2020年2月10日,大連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接到群眾舉報查獲此案,偵查員在位於大連市金州區東風村馮家屯的窩點現場查扣用於勾兌的消毒液55桶(25公斤規格)以及已經勾兌尚未銷售的消毒液439桶(3.8公斤規格)。經大連產品質量檢驗檢測研究院有限公司檢測,案涉的勾兌消毒液有效氯含量為3.2%(標籤標明量為4.5-5.5%),是不合格產品。

法院認為,本案三名被告人的行為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均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王某忍、王某超系主犯,被告人李某玉系從犯,予以從輕處罰。三被告人在國家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予以從重處罰。三被告人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主動到案,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願認罪,構成自首,予以從輕處罰。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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