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旅遊局制訂的《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正式實施,涉事遊客如接受行政處罰,要作出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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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中所指的不文明行為,包括擾亂公車、鐵路、船隻和航機等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破壞環境衞生和公共設施、違反社會風俗和民族生活習慣、損毀文物古跡、及參與賭博和色情活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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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遊客如受到行政處罰,或被法院判處要承擔責任,旅遊主管部門就會紀錄下來,通報對方採取補救措施,挽回不良影響。涉事人有權提出異議,旅遊主管部門覆檢個案後,如認為異議成立,會作出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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