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兩日有人舉報懷疑有人在後巷煲狗肉,警方調查後,在深水埗一間懷疑無牌越南雜貨店,拘捕黎姓女負責人,她涉嫌殘酷對待動物。
繼昨日有人舉報懷疑有人後巷劏狗並煲煮後,警方今日傍晚約6時再接獲1名32歲愛狗男子報案,指在福華街與黃竹街交界後巷發現1袋懷疑狗骨。
警方調查後,懷疑現場1間無牌越南雜貨店的1名49歲姓黎女負責人與案件有關,她否認無牌經營,更極力否認劏狗和出售狗肉食物。她涉嫌殘酷對待動物被捕,現正被扣查。並在現場檢走剩下的肉、兩把菜刀、砧板,以及黑色垃圾袋內的骨頭,同時帶走一些煮食用具等。
現場消息指無牌越南雜貨店開業僅一星期,主要售賣越南香料雜貨和凍肉,懷疑有人在後巷劏狗,煲狗湯煮河粉出售。
懷疑劏狗後巷
一名姓李男街坊表示,涉案越南食店主要做街坊生意,亦多越南同鄉光顧。他日前曾光顧該店吃早餐,不知有沒有吃下狗肉,對此感到不安。一名女街坊不滿說:「從來沒有想過竟有『黑店』,劏狗煮湯底,陷食客於不義,好無良!」
根據法例,任何人不得屠宰狗隻或貓隻作食物之用,亦不得售賣或使用或允許他人售賣,違者最高可罰款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市民在不知情下飲下狗湯或食用狗肉,其實是受害人,屬不知者不罪。如果明知有人售賣狗肉狗湯,仍光顧食用,便觸犯有關貓狗條例。根據貓狗條例,任何人不得屠宰狗或貓隻作食物之用,亦不得售賣,違法最高可被罰款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有網民批評本港動物保護法過時,刑罰過輕,根本無阻嚇作用,促請當局檢討。
1998年2月,一男子在將軍澳捕殺流浪狗食用,被判罰款二千元及監禁一個月,為首宗因食狗肉判監案例。2007年,四名中年漢在元朗屠殺所豢養唐狗,各被判監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