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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覆核監警會勝訴 審視報告5月可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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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覆核監警會勝訴 審視報告5月可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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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覆核監警會勝訴 審視報告5月可出台

2020年04月20日 14:53 最後更新:15:01

就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的越權司法覆核,上周四(4月16日)法院終於有裁決,監警會勝訴。針對去年社會事件的審視報告,監警會正研究判詞、作最後修正及進行中文版翻釋,長達800頁的報告極大可能在下月出台。

申請司法覆的社工認為,監警會主動調查社會事件是越權,司法覆核旨在煞停越權行為,法院基於申請人的申訴理由,逐一回應,裁定監警會並無超越權限。我希望公眾多了解警監會的工作,在此節錄一些重點如下:

1. 申請人指監警會就去年社會事件進行「研究」,屬調查性質,包括作出事實裁斷和分析,法例無賦予其調查的權力。

法官在判詞說明,接納監察會的解釋,指是次研究只是負責審視工作,不會針對個別的投訴調查,也不會作出任何事實裁斷,甚至指個別警員行為失當,調查相關的工作仍是由投訴警察課負責,加上所有提交的資料均是自願性質,所以監警會研究無越權。

法官續說,去年6月起發生前所未有的大型社會活動,投訴數字不斷上升,今次監察會的目的是在於收集資料及整合事件,有助對事件的完整理解及更有效審視投訴警察課日後的報告,對監警會履行職責亦有幫助,並無超越《監警會條例》給予的權限。

2. 申請人表示,監警會只能就匯報投訴進行審視及提出建議。

根據《監警會條例》第8(2)條訂明,「監警會可作出為執行職能而合理地需要作出,或附帶於或有助於執行該等職能的所有事情。」法官指出,不會採納太窄的詮釋,由於監警會具有廣泛及一般的權力履行職責,所以除非有明文禁止,否則所有附帶於法例的事項,都不應被視為越權。 

3. 申請人又說,若監警會和投訴警察課就相同投訴有不同結論,會引起混亂。
監警會在法庭上曾駁斥,若「研究」結果與警察投訴課結果不相符,正可以令警察投訴科審視其調查結果,提供更強的監察力。

法官栽決時也說,調查的責任仍在於投訴警察課,兩者角色沒有重叠,亦不會造成事實矛盾。況且監警會做獨立的研究,可以協助投訴警察課作進一步調查及蒐證,法官稱這並非壞事。

對於今次法庭能清楚解釋了監警會的職能和權力,我認為有助日後監警會履行其職責,亦再次說明,監警會不是橡皮圖章,會因應不同的情況搜集資料,會見不同的持分者和證人,對投訴警察課的調查報告,是根據理據來決定是否接納,絕不會是照單全收。

立法會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議員

謝偉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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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警民權益 求公正講法理

 

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自1986年成立至今,不斷改進成為如今擁有法定權力的獨立機構,但仍不時有質疑監警會是橡皮圖章。我自2015年加入5年多以來,對有關質疑完全不能認同。監警會確認退休警司朱經緯被投訴毆打證明屬實,便是其中一個較為市民知曉的證明。

由於法例並沒有賦予監警會調查投訴個案的權力,調查需依靠投訴警察課,不少人認為,監警會只會接受其調查報告,但事實並非如此,監警會可以提出質詢,要求投訴警察課澄清、跟進及提供更多資料,亦可不認同提交的結論。

另外,監察會在考慮投訴警察課調查報告時,亦可會見任何能夠就該調查個案報告提供有關資料或協助的人士,包括投訴人、被投訴人、證人或其他獨立人士。監警會一切以證據、以法律為依歸,確保公平公正處理每一個投訴。

朱經緯事件發生在2014年底,投訴人指被朱以警棍毆打,而投訴警察課的調查認為,當時有必要以武力驅散人群,以免有人再次佔據道路,因此無法證實毆打指控。

監警會在審核個案時,反覆查看12條相關影片,並不認同投訴警察課的調查結論,要求召開工作層面會議,並指出,影片所見朱經緯揮動警棍方向與人群疏散方向相反,而投訴人正有秩序前行離開,要求更改毆打指控為證明屬實。

經過多次與投訴警察課討論求證,監警會堅持原有決定,而投訴警察課最終亦同意,毆打證明屬實。

然而過去亦有投訴警方的個案,經調查事實證明,並非屬實。其中有一個個案女警員被投訴以警棍打人,並捏造證據指投訴人搶警棍。投訴人其後因阻差辦公而判罪成,而裁判官判決清晰,證明投訴人有搶警棍,而上訴庭也駁回投訴人的捏造證據上訴,監警會也同意投訴是虛假不確。

或許監警會仍有不足之處,可再作改善,但在毫無證據之下,便說監警會一定偏幫警隊,漠視市民權益,凡是投訴警察課提交的調查報告,監警會一定照單全收,如橡皮圖章,我是無法認同。

我與其他監警會委員一向都以證據為依歸,以法律為準繩,以公正為目標,全面檢視每宗投訴個案,絕不偏私、絕不馬虎。

立法會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議員
謝偉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