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下正在熱播的宋朝歷史劇《清平樂》里,據說大文豪司馬光一出場就被彈幕懟了,好多人對他不滿。仁宗朝登場那一撥文化巨匠,自古以來就被放在高光下審視。但不管對他的政見有什麼看法,都不應該轉移成對司馬光人格的非議。就連後來把司馬光列在「元祐奸黨」第一名的宋徽宗,當年和姦臣蔡攸玩票演戲的時候,還互相吹捧,一個拍馬屁說「陛下好個神宗皇帝」,一個誇「你也好個司馬丞相」。
不過圍繞司馬光和王安石新舊兩黨間,關於改革的種種爭議,以及所引發的後果,確是一個值得人們亘古思索的真問題。
但今天要說的是司馬光的出生地,河南光山縣。司馬光因為光山而得名,而光山縣又因司馬光而知名。去年這個縣出了一個新聞,當地9名農民被指控組成惡勢力犯罪集團而分別被判刑。可是這個「惡勢力」集團有點出乎人意料,他們沒有紋身也沒大金鏈子,平均年齡63歲,其中最大的一個成員已經85歲。這個引人關注的案子有了新的進展。近日,此案由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認為9名被告人不宜認定為惡勢力犯罪。
這個有點讓人跌眼鏡的「惡勢力」集團,確實搞了一些事情。比如一審被認定為「首要分子」的李仕新,曾在一次賭博中把人家打成輕傷二級。他還組織村民,阻止他人建房施工,共索要錢財15萬元。所以一審時,法院認為李仕新等9名被告人成員固定,在長達三年的時間內,尋釁滋事作案三起,其行為符合惡勢力犯罪集團的構成要件,光山縣檢察院在起訴書中還用了「懾於其淫威」這樣的詞。
平均年齡這麼大的「惡勢力集團」,其實光山縣並不是孤例。2018年隔壁的羅山縣也發生過一起類似案件,5名被告案發時平均年齡60歲,一審也被認定為惡勢力集團。這兩起案件,既有相似之處,又在細節上有不同。
這兩起案件都涉及「歷史遺留」土地糾紛。村集體土地在幾十年前,以低價被政府徵收,成為國有土地後又被賣給個人。當土地的新主人準備建房時,村民便以當年賣地不公等為理由,向房主索要錢物。冷眼旁觀,兩件事確都有以宗族仗勢欺人的嫌疑。因為即使真的涉及土地產權糾紛,也是村民和當年徵收土地的政府部門之間的矛盾,不應該向「善意第三方」索要。
羅山縣一案中,首要成員有脅迫他人參與非法活動的嫌疑,有證人證實誰不去參與要錢,就會被組織者辱罵。在索要錢物的過程中,這些老年人還有拉閘、推牆,甚至拿刀揚言砍斷電機等行為。類似行為共發生10起。而光山縣一案,暴力威脅的特徵相對較小,索要財物的次數,以及參與人數也較少。被起訴的三起個案中,「首要分子」李仕新參加了兩次。
這兩起案件都發生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大背景下,我注意到2017年河南省政法委曾召開會議,貫徹落實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會議精神,集中打擊整治農村黑惡勢力犯罪。掃黑除惡,整治農村黑惡勢力,是響應群眾呼聲之舉,也是鄉村振興的必要前提。但自鬥爭開始之初,中央政法委、全國掃黑辦一直將「依法」二字放在前頭。
2019年全國掃黑辦發佈的《「惡勢力」及「惡勢力犯罪集團」的「認定標準」》中,可以看到關於認定惡勢力及惡勢力集團,標準中保持了必要的剋制,並將一般犯罪和惡勢力犯罪做了區別。比如,其中指出因為合法債務糾紛而引發的違法犯罪活動,不應作為惡勢力案件處理。再比如,對於「糾集在一起」時間明顯較短,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剛剛達到「多次」標準,且尚不足以造成較為惡劣影響的,一般不應認定為惡勢力。同時還強調,應該根據所引起社會秩序混亂的程度以及對人民群眾安全感的影響程度等因素綜合把握。
信陽中院二審改判,顯然重新考量了這些標準。9名被告作案三次,符合「剛剛達到多次」這個標準,尤其是組織者李仕新只參加了兩次。同時這9人對檢方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並退還了15萬元所得,也應被視為有減輕處罰情節。
尤為重要的是,《認定標準》中明確指出,全部成員或者首要分子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認定惡勢力時應當特別慎重。所以光山縣法院的一審判決,顯然有人為降低惡勢力集團認定標準的嫌疑。二審判決除了給9名被告的「惡勢力集團」摘帽,還對9人的刑期分別做了減輕。但是對於被告律師提出的,被告人為解決糾紛,曾主動報警並信訪,主觀上無法認定有強拿硬要等無罪辯護理由,並未採納。
認真學習有關掃黑除惡的指導文件,就不難理解其中對「依法」、「精準」的強調。要讓每一件案件都經得起歷史的檢驗,這一要求貫穿專項鬥爭始終。而鄉村社會恰恰又是情況最為複雜的地方,開展專項鬥爭,既要打擊農村中的黑惡勢力,又要避免人為拔高案件性質。要精準把握好其中的界限,司法機關及辦案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領會其精神要旨,防止「法外因素」干預辦案。
涉及老年人認定為涉黑惡犯罪的,應該特別慎重,這不是說老年人就不會成為黑惡勢力,畢竟「教父」年紀都不會太小。“特別慎重”這四個字,既體現了法律的審慎嚴肅,又表達了法律的謙抑精神,值得人們反覆體會。
(文/於永傑)
神州快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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