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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江女子「反殺案」改判:不屬防衛過當,由緩刑改判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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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江女子「反殺案」改判:不屬防衛過當,由緩刑改判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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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江女子「反殺案」改判:不屬防衛過當,由緩刑改判7年

2020年05月01日 05:17

被認定防衛過當13年後,冷蘭再一次走進看守所。

現年41歲的她,在2006年捲入了一樁命案。據當年判決,雲南麗江永勝縣的一間出租屋內,冷蘭與丈夫的婚外情對象曾某利發生了爭吵;曾某利持菜刀沖向冷蘭時,冷蘭以水果刀相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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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刺傷腹部的曾某利搶救無效後死亡。2006年年底,被羈押179天後,法院認定冷蘭「在受到他人持刀威脅的情況下,用自身攜帶的水果刀相對抗」的行為,系防衛過當,作出判三緩五的一審判決。

事情並未塵埃落定。十餘年後,麗江檢方認為原判認定「防衛過當」的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提出抗訴;隨後,麗江中院作出指令再審決定。

2020年4月15日,冷蘭因故意傷害罪獲刑7年,原判認定的「防衛過當」被糾正。再審法院認為,原判認定冷蘭行為構成正當防衛“證據相互矛盾,無法排除合理懷疑”。

水果刀刺傷1人致死 被認定防衛過當

話,進行挑釁,並要求冷蘭「過來領人」。

接到電話時,冷蘭正在削水果。她順手把水果刀帶上,開車前往曾某利的租屋。當晚22時40分許,冷蘭和曾某利見了面,隨後發生了爭吵。劉某平從中勸解。

案件材料顯示,爭吵中,曾某利跑進廚房,拿了一把菜刀出來,在冷蘭面前晃動菜刀,冷蘭立即拿出水果刀,與曾某利對峙。

劉某平站在二人中間勸解、攔阻,但沒有攔住,兩女子撕打了起來。後曾某利再次跑回廚房,雙方停止了撕打。曾某利再次出來時,冷蘭和劉某平發現,曾某利的腹部已被水果刀刺傷。

這時候,冷蘭的家屬趕到。多名目擊證人說,一進門,就發現曾某利躺在牆邊,肚子在流血。

冷蘭隨後向公安機關報案;曾某利被送往醫院搶救,當晚因急性失血性休剋死亡。

2006年12月5日,永勝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冷蘭無視國家法律,非法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並致人死亡的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故意傷害罪。

同時,永勝縣人民法院稱,冷蘭在受到他人持刀威脅的情況下,用自身攜帶的水果刀相對抗,屬於正當防衛行為,但是其防衛行為超過了必要限度,造成了對方死亡的重大損害後果,應認定為防衛過當。

原審判決認定冷蘭行為系防衛過當

「同時,被告人(指冷蘭)通過其家屬積極搶救被害人,並賠償了經濟損失,應認定有悔罪表現,且屬偶犯,主觀惡性較小。」永勝縣人民法院稱,曾某利插足他人具有合法地位的婚姻家庭,其行為違法,具有重大過錯。

永勝縣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冷蘭有期徒刑3年,宣告緩刑,緩刑考驗期限為5年。

從2006年6月24日被永勝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到同年12月19日被釋放,冷蘭被羈押了179天。

13年後檢方抗訴,再審改判7年

2019年11月11日,麗江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認為原審判決認定防衛過當的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無法排除合理懷疑,因此認定冷蘭的行為構成防衛過當的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麗江檢方認為,原審判決認定冷蘭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的法律適用錯誤,導致量刑畸輕;為維護司法公正,準確懲治犯罪,檢方向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麗江檢方提出抗訴

2019年12月25日,麗江中院經審查認為,檢方的抗訴理由成立,指令華坪縣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再審。

2020年4月15日,華坪縣人民法院再審作出改判,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冷蘭有期徒刑7年。

紅星新聞記者獲取的再審庭審視頻顯示,冷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辯解稱自己是無辜的,也是受害者,是曾某利插足自己的婚姻,案發當晚多次打電話給自己,且事後已對曾某利家屬進行了賠償。

判決書內容顯示,經再審查明,除在案發中心現場院內發現滴落狀血跡外,從院內進入的中間廚房也有滴落狀血跡,現場有曾某利從廚房拿出的菜刀一把及冷蘭攜帶的水果刀一把。

「曾某利受傷後曾跑到廚房,後又從廚房出來。」再審法院認為,曾某利進入中間廚房一次還是兩次、受傷是在去廚房拿菜刀之前還是之後的問題,目擊證人劉某平的第一、二次證言與第三、四次證言及冷蘭的供述相互矛盾,冷蘭與劉某平系夫妻關係,存在利害關係。

因此,再審法院稱,曾某利是先持刀與冷蘭發生撕打受傷,還是在撕打受傷後跑回廚房拿菜刀出來後倒在現場,存在疑問,對該事實無法排除合理懷疑。

再審判決稱,對冷蘭防衛過當的認定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無法排除合理懷疑

「據相關法律規定,正當防衛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行為,正當防衛不法侵害應正在進行。」再審法院在判決書中稱。

再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冷蘭是否是在曾某利進去廚房拿著菜刀沖向自己時用水果刀刺傷對方,證據未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對防衛過當的認定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無法排除合理懷疑。

再審法院還稱,冷蘭接到曾某利電話,在未存在實際不法侵害的情況下,攜帶水果刀前往曾某利租住房的意圖存在合理懷疑,曾某利受傷後二次進入房間又很快出來的目的、理由存在合理懷疑。綜上,冷蘭的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防衛過當。

「原審認定冷蘭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且系防衛過當,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屬認定錯誤,與之對應的法律適用錯誤,導致量刑畸輕,再審應予糾正。」判決書中稱。

再審判決書,改判7年

再獲刑後上訴:「我是典型正當防衛,我無罪」

再審庭審中,冷蘭辯護人曾提出,根據疑點利益歸被告人原則和存疑時有利於被告人原則,證明冷蘭行為不是防衛過當的舉證責任在檢察機關,不能因為證據存疑就否認防衛過當。

對此,再審法院稱,疑點利益歸被告原則,是指事實無法查清的情況下,應作出有利於被告的判決,但本案中,冷蘭故意傷害曾某利的身體致其死亡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只是認定構成正當防衛的證據相互矛盾、無法排除合理懷疑。

13年後再次獲刑,對這一判決結果,冷蘭及其家屬表示不服,堅決上訴。

針對再審法院認為劉某平多次供述存在矛盾,「曾某利是先持刀與冷蘭發生撕打受傷,還是在撕打受傷後跑回廚房拿菜刀出來後倒在現場」存疑的認定,冷蘭辯護律師、北京羅斯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艷濤對紅星新聞記者表示,劉某平的四次詢問筆錄,均稱曾某利先行從房內取出菜刀沖砍冷蘭,沒有矛盾,亦與冷蘭供述基本一致。

「法院在無法確定曾某利拿刀在前還是受傷在前的前提下,直接否認曾某利的不法侵害、冷蘭的防衛行為,屬於認定事實及邏輯錯誤。」王艷濤表示。

王艷濤認為,冷蘭的行為屬於典型的正當防衛,13年前的一審判決即認定冷蘭為防衛過當,「再審否定防衛過當,這與當前正當防衛立法本意回歸、司法機關認定正當防衛態度開放的大局,顯得不太相符。」

紅星新聞記者獲取的上訴狀內容顯示,冷蘭稱,時隔13年4個月,再次被羈押,已物是人非,「本來該忘記的已經忘記,但突如其來的抗訴、再審、重判……思索再三,我的行為是典型的正當防衛,我是無罪的。」

麗江市人民檢察院、華坪縣人民法院,截至發稿,未獲回應。




神州快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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