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穎妍因在報上發表撐警文章被激進泛民恐嚇要將她「滅門」的事件,繼續發酵,她是《明報》的專欄作家,今日在《明報》發表一篇題為《道不同不相為謀》的文章,稱從此停寫《明報》專欄,更呼籲讀者杯葛《明報》。
事件起因是警方早前調查美林邨老翁被殺案時,錯誤拘捕一名智障男人,屈穎妍後來在《頭條日報》撰文支持警隊,指傳媒炒作事件,遲早會逼得警察不做不錯,任由兇手逍遙、殺手滿街。文章刊出後,激進泛民組織「調理農務蘭花系」主席馬健賢便在臉書專頁寫道:「林超榮(屈穎妍丈夫)屈穎妍一家五口,應當滅門才合道理。滅門,雞犬不留」。
屈穎妍在《明報》專欄稱,撰寫該篇文後全家收到死亡恐嚇,「有人甚至把我家地址放上臉書,欺凌已成暴力,唔啱聽就滅門,請問我的言論自由哪裡去了?」
她又指在自己於網絡被攻擊的同時,《明報》也不甘後人,「連續幾天,一次又一次點名撩事;看得出,大家已經道不同」。
屈穎妍又在專欄內爆料,指2012年《明報》前總編輯劉進圖曾邀請她加入,明言要大換血大改革,因為讀者漸老,死一個少一個,所以要救亡,要做一份搶《蘋果日報》客源的年輕報紙,「我因沒興趣當殺手,所以婉拒了劉老總好意。今日,看明報得償所願成為影子蘋果,我只剩四字評語:棄不足惜….我想,是時候了,當我們要用選票懲罰政棍,別忘了也要用每日的七塊錢來懲罰毒媒。」
劉進圖就回應話當年只係邀請屈穎妍做副刊,同新聞無關,兩人有談及「年青化」,「蘋果化」係她自己想像。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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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