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6月16日),貴州省高院公佈了一批涉及高空拋物、物業糾紛等方面的典型案例。其中包含在2019年引起廣泛關注的「貴陽10歲男孩高空拋下滅火器砸死鄰居」一案。
2019年7月2日下午,被告王某某(2009年8月7日出生,父母協議離婚,約定王某某跟隨其母親方某生活)放學後欲回到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某小區位於8樓的舅舅家中,因家中無人進門未果。王某某步行至7樓,從樓道牆上消防櫃中取出手提式乾粉滅火器,推開7樓步梯間防火門,將滅火器豎立放在樓道打開的窗檯靠外面,先後兩次從窗檯處推落兩個滅火器下樓。
第一次滅火器掉落在該棟1單元側門地面受害人袁某某(該棟1樓住戶兼經營便利店)晾曬的洋芋片後即彈進附近草叢中,第二次滅火器砸中正在附近翻曬洋芋片的袁某某頭部,受害人當場倒地昏迷,頭部出血,附近玩耍的兩孩童亦受到驚嚇。後受害人被物業人員發現並送醫急救,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一、被告王某某的父母王某、方某於判決生效後五日內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784520.5元;
二、被告某物業分公司在49226元損失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被告某物業分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承擔部分由被告某物業公司承擔;
三、駁回原告的其餘訴訟請求。
高空拋物,危害極大!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意見》對於如何準確認定高空拋物犯罪和高空墜物犯罪做出了具體規定,對在人員密集場所進行高空拋物的,依法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意見》還對準確認定高空墜物犯罪進行了明確。《意見》指出,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杜絕高空拋物,違者依法嚴懲!
事件回顧
10歲男童高空拋下滅火器二孩媽媽被砸死
2019年7月2日下午,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一小區發生一起高空拋物致一中年女性死亡事件。
2019年7月3日中午12時許,貴陽市公安局南明分局發佈通報稱,拋物者為樓上一10歲男童。
通報全文。
死者兒子告訴南都記者,墜物為滅火器,其與拋物者一家不相識。其表示,他今年剛參加完高考,家裏還有一個7歲的弟弟。
2019年7月2日17時,南明警方接到報警稱:在轄區太慈橋國際城小區,一中年女性(袁某某)疑似被高空墜物砸傷。經查,當日下午16時51分,袁某某在小區內行走,不幸被樓上一10歲男童高空拋物砸中頭部,經過搶救無效不幸死亡。
死者袁某某的大兒子趙廷今年18歲,他告訴南都記者母親被砸到時,是和弟弟在樓下曬土豆片,「昨天天氣好,家裏人愛吃這個,母親有空就去曬了。」沒想到,天上掉下來個滅火器,砸中母親頭部。
他表示,他於2日從1樓一直排查到33樓,發現7樓缺失兩罐滅火器。
趙廷說,為了讓弟弟讀小學,一家人去年搬來該小區,與拋物男童一家人並不相識。他表示,他家在一樓,母親開了個小賣部維持生計,父親是做地暖生意的。母親離去後留下父親一人,家庭經濟壓力非常大。
趙廷哭訴,3日早上父親去了殯儀館。他說,今年高考結束,他的分數超過一本線63分,而年幼的弟弟才上一年級。事發當晚,趙廷陪著弟弟度過難熬的一夜。回憶起母親,趙廷難掩悲傷,「她為人真誠樸實」。
趙廷還說,該小區此前就屢屢發生高空拋物事件,父親也曾多次向物業反映過。7月3日下午,南都記者聯繫該小區物業中鐵建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貴陽分公司,截至發稿,未獲回復。
上海君拓律師事務所律師蔣照軍告訴南都記者,高空拋物屬於個人違法行為,從民事法律意義上,由拋物者或拋物樓層群體負責民事賠償,不屬於物業管理的範圍。但是,物業公司應將物業管理的法定義務和合同義務進行舉證,全力配合業主解決事件。
神州快訊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