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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聯會高層擬安插黃絲校董入培正小學失敗 秘密名單揭原擬大舉推人入主屬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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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聯會高層擬安插黃絲校董入培正小學失敗 秘密名單揭原擬大舉推人入主屬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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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聯會高層擬安插黃絲校董入培正小學失敗 秘密名單揭原擬大舉推人入主屬下學校

2020年07月11日 07:00 最後更新:18:50

政治戰場蔓延到教育界,反對派除了力爭在9月立法會選舉奪取35+議席外,亦力圖將影響力伸展至學校。據悉在香港擁有龐大學校網絡的浸信會聯會(旗下學校以浸信會、培正或培道命名),其會長羅慶才牧師試圖以常務委員會名義,推薦親反對派人士加入浸信會聯會旗下各校做校董。

由一群教師及家長組成的民間團體「救救孩子」,聲稱接獲浸信會聯會屬下學校的家長求助,力阻親反對派人士加入作校董。

「救救孩子」代表到浸聯會理事會會場投訴。橙新聞圖片

「救救孩子」代表到浸聯會理事會會場投訴。橙新聞圖片

浸信會聯會辦公室本周二(7月7日)召開理事會會議,「救救孩子」多名代表到場,發起人柯朝暉要求浸信會聯會會長羅慶才牧師回應有關投訴,及停止讓散播仇恨人士進入校董會,以免阻撓國安教育。他認為若推薦反政府深⿈人士加入浸信會聯會旗下各校,以便日後繼續其政治宣傳⾏為,此舉極可能觸犯香港國安法,違背其中第9條及第10條有關校園要推行國安教育的條⽂。

浸聯會理事會會羅慶才。時代論壇圖片

浸聯會理事會會羅慶才。時代論壇圖片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9條指明香港應當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和防範恐怖活動的⼯作。對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特區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10條則指明香港應當通過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開展國家安全教育,提高香港居民的國家安全意識和守法意識。

浸聯會理事會常委會建議替換屬下學校校董的秘密名單,有*者為常委會建議的修改。

浸聯會理事會常委會建議替換屬下學校校董的秘密名單,有*者為常委會建議的修改。

據高人指出,過去30多年,浸聯會屬下的學校校董名單,都是由中小學及持續教育部提出一個推薦名單,給理事會整體通過,理事會通常不會修改就通過。

今次中小學及持續教育部已提出一個推薦名單,但會長羅慶才牧師,就先在理事會常委會另外提出校董名單,想在理事會通過。這份常委會的名單,推舉多人進入屬下學校的校董會,其中主攻培正小學管委會9個席位,擬加入4個深黃人士做校董,包括林海盛、張金城、李樹甘及李慶汕。

在周二晚召開的浸聯會理事會上,有人提出反對常委會名單企圖安插人員到旗下學校管委會做校董的建議,改變了多年行之有效的程序。今屆各屬下學校的校董名單,乃經中小學及持續教育部多番討論、仔細研考,再經部員一人一票投票選舉而產生。當晚林海盛和李慶汕亦有獲提名,已獲選在某些學校服務,亦有在投票中不獲支持而落選。而羅慶才會長亦有份參與投票,陳培輝副會長在場列席監票。而今他們四人以理事會常委會成員身份,試圖推翻部內選舉結果,並不合理。

結果在爭議聲中,會長羅慶才主動撤回該動議。

浸聯會理事會會羅慶才一直反對逃犯條例和國安法,他在6月29日還在浸聯會網頁發表「會長的話」,提到「國安法雖然未立,但自由就已經受限」。但文章在6月30日已在網站下架,過往數篇刊登在網頁的「會長的話」亦已消失。他承認因國安法立法令他想到將文章下架,「始終不想自己的文章影響到浸信聯會。」

今次羅慶才暫時偃旗息鼓,但家長組織不會停,他們十分擔心子女入讀的學校校董會進一步改組後,黃絲校董更多,會變得更政治化,而培正小學作為名校,具風向標作用。所以他們會正式向教育局投訴,要求教育局開file調查。他們也會致函國安顧問駱惠寧反映關注。

順便一提,無獨有偶,今年香港中文大學校友評議會選舉亦掀起波瀾,7月10日截止遞交校友投票登記表格,並將於7月18日選舉。民主派屯門區議員盧俊宇、九龍城區議員李軒朗將參選常委、本來元朗區議員張秀賢想參選主席,但遞表過了時未被接納。泛民如能成功入閘中大校友會評議會,有機會改變中大校董會格局。今次兩大陣營吹雞動員,預料競爭非常激烈,估計投票亦會創新高。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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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樂士:減刑從來不是「自動」 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是合理、不可避免

2024年03月28日 20:11 最後更新:20:25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後,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囚犯獲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違反國安法罪行不獲減刑。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日前在報章撰文強調,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限制提前釋放國安罪犯加強香港保護網,是合理的預防措施。

江樂士同時指出,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同樣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並批評英國外相卡梅倫高調抨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雙重標準。

 全文如下:

 在獄中表現良好的囚犯可以獲得減刑,減刑幅度可能相當大。一直以來,人們都認為減刑的前景可以激勵囚犯在監禁期間不做出不當行為,而且基本上可以改過自新。然而,減刑從來都不是自動的,前首席大法官貝理士爵士曾說:「他們能否獲得減刑,必然取決於他們今後服刑時的行為」(CACC 535/1970)。

 根據《監獄規則》(第 234A 章)(《規則》)第 69(1)條,實際刑期超過一個月的服刑囚犯可「基於勤奮和行為良好」獲得減刑。但減刑不得超過實際刑期和任何羈押期總和的三分之一。

根據《規則》第 69 條給予減刑由懲教署署長(署長)決定。即使囚犯因勤奮和行為良好而獲得減刑,司徒敬法官也解釋說,「《規則》第 69 條並不賦予囚犯減刑的權利,無論減刑是三分之一還是更少」(CALL 154/1999)。

1996 年頒布的《監管釋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規則》第 69 條產生了影響。在特殊情況下,該條例允許監管釋囚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在監管下釋放特定類別的囚犯。該條例適用於所有在服刑時年滿21歲或年滿25歲的囚犯,以及正在服6年或以上指定刑期的囚犯,或因表列罪行(如勒索罪、搶劫罪或嚴重入屋犯法罪)而被判處2至6年監禁的囚犯。

如果委員會認為符合其標準的囚犯應「以其勤奮和良好行為為由」獲准提前釋放,委員會可下令在監督下將其釋放。不過,在做出決定之前,委員會必須考慮署長的建議,而且署長的建議在決策過程中會得到充分重視。

如果署長得知委員會沒有對囚犯下達監管令,他可以根據第 69 條行使減刑的權力。換言之,《監獄規則》仍然允許在沒有監管令的情況下減刑。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第 524章 )於1997年制定。該條例規定,在香港被判無限期或長期監禁刑罰(刑期為10年或以上)的囚犯,其刑期經監獄長轉介後,由長期監禁覆核委員會覆核。委員會在決定釋放囚犯是否適當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囚犯是否改過自新、已服刑期是否符合司法公正及保障公眾的利益等。

3月 19 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SNSO)在立法會以全體 89 票贊成三讀通過。在該條例中,對於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囚犯,署長和兩個覆核委員會提前釋放囚犯的權力受到了限制。署長只有在「信納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的情況下,才能對此類囚犯給予減刑,而只有在同樣信納的情況下,署長才能將此類案件轉介覆核委員會。如果他決定不批准減刑或不將囚犯的案件轉介這兩個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個,他必須每年對其決定進行覆核。

這些限制的理由是,過去曾發生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定罪的囚犯在提早獲釋後潛逃或繼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因此必須加以防範。無論囚犯是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頒布之前還是之後被定罪,限制措施都將適用,這是一項合理的預防措施。

有了這一先例,我們也可以考慮對其他同樣被判定犯有嚴重罪行的罪犯引入法定的提前釋放限制。例如,如果一名強姦犯、兒童性騷擾者或搶劫犯被認為仍然對公眾構成威脅,那麼無論他在監禁期間表現多麼良好,他也不應該有資格獲得提前釋放。這樣的囚犯可能只是在等待時機,很容易就會原形畢露。 

儘管一些觀察家批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提前釋放的限制,但其他地方也有先例。例如,根據英國的《2020年恐怖主義罪犯(限制提前釋放)法》(Terrorist Offenders (Restriction of Early Release) Act 2020)),就收緊了被判定犯恐怖主義罪行的囚犯的釋放門檻。現在,當局只有在信納不再需要為了保護公眾而監禁某囚犯,才能批准提前釋放該囚犯,這對香港來說是一個重要的先例。

英國外相卡梅倫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最高調的批評者之一,他甚至呼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重新考慮」整個23 條方案,聲稱這會「對香港人產生負面影響」。如果他真的相信這一點,那麼他對其他地區的事態發展卻無動於衷,這就非同尋常了。

2月5日,尚未和香港一樣適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新加坡,頒布了一項法律,允許當局無限期拘留「危險罪犯」,即使他們已經服滿刑期。該法適用於21歲以上、被認為獲釋後有犯罪風險的罪犯。現在,囚犯不再像香港那樣在刑滿後自動獲釋,而是面臨無限期拘留,直到內政部長決定他們不再對公眾構成威脅。

雖然預防性拘留在英國是不受歡迎的,因為在英國,以這種方式被拘留的囚犯可以透過人身保護令向法院尋求釋放,但令人費解的是,卡梅倫對此卻沒有任何評價。

雖然英國曾經殖民統治新加坡,但卡梅倫顯然不想說任何可能冒犯新加坡的話。與此相反,他總是樂此不疲地教訓香港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希望以此來抨擊中國。沒有人會被他的雙重標準所迷惑。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包含了早該進行的改革,香港的保護網也得到了加強。雖然沒有人希望囚犯被關押的時間超過絕對必要的限度,但必須對可能濫用提前釋放的人加以限制。正如英國2023年頒布嚴厲的《國家安全法》時所承認,如果要確保國家安全,有時就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因此,應該從這個語境下,來看待對國家安全囚犯施加提前釋放的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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