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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偷外賣被刑拘」事件,查清了!

博客文章

「大學生偷外賣被刑拘」事件,查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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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偷外賣被刑拘」事件,查清了!

2020年07月21日 17:39

今年5月份開始,江蘇南京某小區連續有外賣被偷。7月11日,一名送餐員送到小區的外賣又被人偷了,送餐員趕緊報了警。警方介入調查後發現,偷外賣的是正在複習考研的李某某。

7月20日,@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 發佈警方通報,指出24歲男子李某某今年5月31日因其購買的外賣餐食在小區門衛處被人拿走,遂產生報復和佔便宜的心理,多次在小區門衛處盜取他人外賣餐食,7月12日,警方將其刑事拘留。目前公安機關已對李某某依法變更為取保候審刑事強制措施。

 來源:@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




神州快訊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近日,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公佈的一份行政判決書顯示,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池北路支行(原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雁塔廣場支行)的金葵花客戶周某清賬戶中15筆、累計金額超182萬元的資金被該行理財經理周某某等人以銀行轉賬、櫃枱取現等方式支取。

據周某清家屬介紹,他們在該理財經理跳樓後,才察覺到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因上述涉案理財經理周某某導致資金損失的客戶高達十餘位,且涉入糾紛的轉賬交易多是在銀行卡、身份證和密碼齊備的前提下完成。

多位儲戶資金被悄悄轉走

上述行政判決書顯示,2016年7月20日周某清向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認為招商銀行西安雁塔廣場支行的工作人員違規操作,致使周某清在該行開立的招行金葵花卡賬戶中15筆、累計金額為182.05萬元的資金被該行理財經理周某某等人以銀行轉賬、櫃枱取現等方式支取,給周某清造成損失,要求法院判令招商銀行西安雁塔廣場支行支付周某清被支取的存款本息及損失。

 

 

圖片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據中國經營報,周某清之女趙女士介紹稱,該行西安雁塔廣場支行理財客戶經理周某某是周某清的理財客戶經理,每次到網點辦理理財業務都是在VIP室內由周某某全程辦理。「之前並沒有太在意,直到2016年3月周某某跳樓後,我們才察覺問題,但是資金已經在之前陸續被轉走了,前後約有180多萬元。至今資金仍未追回的客戶還有十多人,金額約有幾千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據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年年底公佈的一份民事判決書,招商銀行西安雁塔廣場支行的另一位金葵花客戶李某稱,她的理財經理周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假借辦理理財業務之名,自2013年3月至2016年3月間,分七次將李某銀行卡內的471餘萬元轉移至自己父親或與其有密切關係的他人賬戶中。


 

圖片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李某表示,她並無櫃枱轉款的交易習慣,但該七筆異常轉款均通過櫃枱轉款完成,由於招商銀行西安雁塔廣場支行未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監管規則及慣例操作業務,未對5萬元人民幣以上業務核查轉款人身份證,未核查轉款人與儲戶之間的代理關係,對員工的違規操作未及時發現並予以制止,才導致她銀行卡內資金被偷轉。

該民事判決書顯示,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涉案7筆款項分別由周某某、李某、於某某、強路路、何鋒鋒在招行雁塔支行持李某的涉案銀行卡並輸入正確的密碼的情況下通過櫃枱轉賬方式從李某涉案賬戶分別轉至王某某、周某甲、於某某、何鋒鋒的賬戶。

據判決書,招商銀行西安雁塔廣場支行稱,涉案7筆交易的收款人中,周某甲是周某某的父親,王某某據說是周某某的前岳父,其餘不清楚。

招商銀行西安雁塔廣場支行還稱,周某某在2016年以前是其理財經理,也是李某的理財經理,2016年1月周某某被調崗,周某某於2016年3月底自殺。

為何操作合規的情況下,

客戶資金仍被不明轉出?

據上述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無論經辦人如何變化,實現上述轉款的前提條件是同時掌握李某的銀行卡及賬戶密碼。

據中國經營報,李某表示,幾次資金從櫃枱轉出時,其本人就在VIP室內辦理理財業務,期間周某某會拿著李某的身份證、銀行卡等材料到外面進行複印。「後來調取視頻後才發現,周某某將其證件交給等在外面的接頭人,由該接頭人代辦取款或轉賬等業務。」

判決書顯示,李某稱,涉案的七筆轉賬都是周某某告知其是購買的理財產品,但都沒有讓其簽署過書面的資料;涉案七筆操作過程都是李某在周某某辦公室,坐在周某某電腦對面,周某某在其電腦上操作,由周某某拿著李某的銀行卡輸入戶名和賬號,密碼是李某輸入,輸入時其會遮擋,有時會因為周某某稱其密碼輸入錯誤讓其反覆輸入;每次操作完成後其只能看到一個操作成功的界面,其也沒有問過周某某款項的去向;涉案7筆交易發生的時間點其都在銀行貴賓室,周某某以需要複印為名拿走其銀行卡和身份證,之後拿著複印件返回。

招商銀行西安雁塔廣場支行稱,李某所主張的存款已經被李某本人以及其委託的人用真實的密碼轉走,李某對於資金轉給誰以及用途明知,招行雁塔支行的櫃枱轉款業務合法;周某某的職責是為李某提供理財諮詢,轉賬行為是李某個人行為;周某某的行為是個人行為,不是職務行為、不構成表見代理、與招行雁塔支行沒有任何關係。

判決書顯示,一審法院認為,李某所主張的銀行違約行為不成立,要求該行承擔已被轉走的涉案7筆款項的給付義務依據不足,對其訴請不予支持;至於其涉案賬戶涉案7筆款項實際轉入案外人王某某、周某甲、於某某、何鋒鋒賬戶而與收款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李某可另循合法途徑解決。

實際上,據中國經營報,多位資金被轉出客戶反映,自己賬戶內資金都是在多年時間內多次被累積轉出。用於購買理財的資金被轉出,客戶為何當時沒有發現?

上述涉案銀行相關業務人士表示,購買理財產品成功後,客戶都可以在網銀查詢確認,且銀行大額轉賬一般也會有通知。

據趙女士表示,資金出問題的一些客戶多數是年齡較大的客戶,且都是與周某某有長期合作關係,更多是通過網點辦理業務,購買理財後一般很少去網上查詢,每次產品到期收益可以定期到賬,因此期間關注的就更少了,即便查詢也是到網點通過周某某現場查詢情況。

銀行「小鬼作怪」

頻頻洞穿內部監管

據上述行政判決書,陝西銀保監局早在2019年6月21日就已做出《信訪事項答覆函》,同時答覆認為招行西安分行周某某事件反映該行在員工行為管理、櫃枱業務風險防範、重要崗位輪崗、員工異常行為排查等方面機制不完善,具體制度執行流於形式,案件風險防控不足。在2017年客戶信訪事件後,該局已採取了下發監管提示、約談分行高管等監管措施,要求該行從五個方面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員工行為管理和內部控制。下一步該局將持續關注該行相關問題內部整改問責情況,根據監管檢查情況及該行整改問責情況進一步採取監管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20日,新華社半月談發佈《銀行「小官」,何以變巨貪》一文。


 

圖片來源:半月談

文章稱:

銀行業內近期浮出多起「小官巨貪」案件。違法者涉案金額巨大,引發負面效應和經濟損失不亞於貪腐大“老虎”。

半月談記者在多個案件中發現,銀行「小官」腐敗多發於金融資源密集的部門,涉案金額從數十萬元到數億元不等,並呈現如下特點:

——關鍵崗位「小鬼作怪多」。半月談記者發現,貪腐多發於銀行基層,如地市支行的部門負責人、總經理助理、產品經理、工會幹事等,掌握審批等實際權力。

多位長期辦理金融職務犯罪案件的檢察官表示,職位低並不意味著所掌握的金融資源配置的權力小,關鍵是相關工作人員「是不是在關鍵崗位」“是否掌握一定的權力”“是否能從信息不對稱中牟利”。

——管理漏洞成腐蝕重災區。相關案件中,涉銀行業「小官大貪」往往利用貸款審核與發放、偽造假匯票、不良資產清收法律服務、同業賬戶開設、虛構融資租賃第三方中介等漏洞,與他人串通作案。

——內部報案積極性偏弱。上海浦東新區檢察院第七檢察部主任逄政表示,他在日常案件辦理中發現,當前銀行內部紀檢或監管人員與一般民營企業的風控人員相比,專業性有待提高,例如對「大額的資金流向不夠敏感」“對秘鑰的管理不夠嚴肅”,“有的銀行操作員挪用了幾十億元資金後才被發現”。

他表示,一些銀行在發現金融犯罪後,報案積極性不是很高。在處理一些涉銀行金融的案件中,銀行內部更願意採用民事手段問責,不願用刑事手段處置。「部分原因可能是忌憚銀行內部人捲入刑事案件後給銀行帶來社會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