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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姑娘屋內驚現陌生字條,看完監控頭皮發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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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姑娘屋內驚現陌生字條,看完監控頭皮發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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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姑娘屋內驚現陌生字條,看完監控頭皮發麻

2020年08月20日 23:28

「小姐姐:出門記得關門,陽台門都開著縫沒關住,不安全。 」

近日,24歲的包女士回到位於蕭山城廂街道的租房後,發現了一張字跡歪歪扭扭的字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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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著溫馨,但細思極恐,這是有人進入過自己的房間!

獨居姑娘屋內驚現「溫馨提醒」紙條

查了監控後,她越想越怕報了警

為什麼這麼想?

因為這張紙條被貼在了她的房間通往陽台的門上,而包女士平常都是一個人獨居的。離開房間的時候,包女士記得自己明明把門鎖了。

紙條貼在這個位置,肯定有人進來過。

究竟是誰趁她不在的時候進了房間?

屋內裝了監控,包女士調出一看,果然發現了問題……

點擊播放視頻

監控顯示,當天上午9時50分許,一名身穿黃色T恤的男子從陽台這一側的門進入到了包女士的房間。

這名男子就是住在邊上2號房的孫某。

進來後,孫某在房間裏看了看,走了一圈,抬頭看到天花板上裝著一個監控攝像頭。隨後,他趕緊低頭,匆忙地從陽台門出去了。

看到這裏,包女士越想越害怕,果斷報警。

偷進他人房間是想去看女性內衣

當天他還翻到別人家去教訓貓

事後,民警找到孫某,並將其帶回了城廂派出所。

今年26歲的孫某,明明已經結婚了,為啥還要往人家姑娘的房間跑?

面對民警的審問,孫某隻好如實交代,「我知道5號房間是一個女的住著,就有點好奇,想去她房間看看有沒有內衣放著……」

孫某覺得難為情,沒有繼續說下去,但他的目的不言而喻。

由於租房陽台是通的,他就通過陽台進入包女士的房間,沒想到被監控拍得清清楚楚。

之後,他還掩耳盜鈴地留下提醒紙條,以為能夠矇混過關。

這正好成為他入室的鐵證。

在此之前,他當天中午通過窗戶爬到了另一間房。這間房的住戶是一位22歲的女生,她平時養了一隻貓,會時不時開窗為貓通通風。

可是這天,貓卻通過窗戶跳進了孫某的房間裏。孫某不喜歡貓,把貓趕了回去,這還不解氣,他還爬到了女生房間,「教訓」了貓一頓。

目前,孫某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被行政拘留5日並處罰款200元。

警方提醒:所有獨居女性都能像包女士這樣,時刻保持警惕。平時要做好安全防範措施,安裝監控探頭,出門時鎖好門窗,遇到危險及時報警。




神州快訊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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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一個月7次街頭猥褻女生

 

(原標題:男子一個月7次街頭猥褻女生:「她們長得像我前妻」)

近期,泰州街頭出現一名男子,常騎著一輛電動車從背後襲擊二十幾歲的長髮女孩。現代快報記者獲悉,8月18日,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京泰派出所將嫌疑人仲某抓獲。仲某理由很讓人無語,他稱因看到這些女子長得像他前妻,為尋刺激忍不住實施了猥褻行為。

 

 

△公共視頻拍到男子尾隨女生

動車回家的路上被一男子突然襲胸。

民警詳細詢問情況,並前往事發地調取公共視頻查看。視頻顯示,該女子當時騎著電動車沿梅蘭東路向東行駛,一名騎電動車同向行駛的男子一直跟著女子後面,轉彎時候突然加速上前。「就是轉彎後他突然摸了我一把,然後調頭跑了。」女子稱。

民警通過視頻一路追蹤,最終找到了該男子居住的小區,並通過男子的電動車,找到其居住樓棟,最後走訪鄰居確定了具體住址,於18日中午在其家中將嫌疑人仲某抓獲。

仲某交代,自與前妻離婚後一直未談對象,在路上看見與自己前妻長相相似、長發飄飄的女孩就忍不住實施猥褻行為,以尋求刺激。自7月底共當街猥褻年輕女孩多達7次,大部分都是在晚上8點之後。


 

△男子被警方抓獲

目前,違法行為人仲某已被公安機關依法處以行政拘留14日的處罰。

警方提醒,女性夜間出門一定要保持警惕,注意安全,若遇到危險,及時撥打110報警或直接前往最近的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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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一男子跟蹤踩點騙開房門索要300萬,持刀摟女業主拍裸照

河北承德一男子手中缺錢,跟蹤尾隨踩點後,騙開房門索要300萬,持刀逼迫女業主脫衣拍裸照,還躺在床上摟著對方摸胸合影,威脅稱如果報警就將照片發在網上,臨走時搶走3000元,日前獲刑13年半。

這名男子叫楊委,今年41歲,家住河北省承德縣,在當地一家工地開車。

河北省承德市中級法院的一份刑事判決書顯示,2019年9月,楊委因手中缺錢花,便萌生搶劫念頭,後來他將目標鎖定在男子董某身上,採取跟蹤尾隨董某的車,進一步確定了他家的詳細地址。

梯來到7號樓5樓敲董某家的門。

當時董某妻子蔣倩獨自在家,他們家是複式樓,兩層。

「誰呀?」屋內傳出蔣倩的聲音。

「物業的,查電費。」楊委裝著鎮定的樣子回答道。

防盜門打開了,蔣倩探出頭來,怔怔地看了看楊委說,「我家不欠電費啊。」楊委說,要查車庫的電。

蔣倩頓時感覺不太對勁,正要關門,被楊委一把拽住,她使勁往裏面要關上門,楊委則往外拽。

防盜門被拽開後,楊委要進屋,蔣倩與他撕扯起來,他倆撕扯到四樓至五樓中間的樓道平台時,蔣倩大喊救命,楊委掐住她脖子不讓她喊,「再喊,我就拿刀子扎你。」同時,他另一隻手從兜里掏出匕首。

「他拿著刀子,我感到害怕就沒有喊,他扛起我進屋了。」蔣倩回憶起當初那一幕,仍驚魂未已,來到客廳後楊委關上防盜門,拿著刀子威脅說,“我就是想要點錢,給我300萬元。”蔣倩說家裏根本沒有錢。

楊委提出要到她家二樓去看看,她領著他來到二樓主卧室,他看到房間電視機旁有個保險柜,讓她把保險柜打開,蔣倩說她打不開,也沒有鑰匙更不知道密碼。

隨即,令人意想不到的一幕發生了。

蔣倩對辦案人員說,「他拿著匕首逼迫我把衣服全部脫掉,我問脫衣服幹什麼啊,他說讓你脫你就脫,那麼多廢話?」

楊委說著又從兜里把刀子拿出來在她面前比划著。

當蔣倩把身上所有衣服脫光後,楊委讓她躺在床上,他用手機拍了她幾張全裸照,「他還爬上床,拽著我腳把我兩腿劈開,強行摟著我拍了幾張合照,他一隻手摸我胸部,一隻手不停地拍攝。」

蔣倩說,楊委摸她胸部時威脅說,「你要是敢報警,我就把自己也處理成裸照,還要把我倆的照片發到網上去。」

後來蔣倩穿上衣服,與楊委一起來到她家一樓,楊委又威脅她說,「我不傷害你,我就拍幾張裸照,你要是敢報警,我就把你的裸照發到網上去,發給你女兒和兒子看看。」

楊委還搶過她的手機,威脅她說出密碼,看到她微信錢包里有2000元左右,逼她說出微信支付密碼,用她的手機微信掃他手機微信二維碼,將那2000元轉到他手機里。

此外,楊委還從沙發上拿起她的包翻了翻,翻出一沓錢數了數,共1300元。

他說,「她讓我給她留點生活費,我留了300元,剩下的1000元我裝進我兜里了。」

楊委說,他在她家待了大約30分鐘,還用她手機加了他的微信,加完微信後威脅她不許報警,「你要是敢報警,你女兒半小時就沒命。」說完,他走了。

隨後,蔣倩到河北承德市找女兒去了,途中她的微信添加了一個網名叫「天涯」的網友,事後證實對方就是楊委。

蔣倩女兒回憶說,當天中午,她見到媽媽時,媽媽將情況全部告訴了她,還說那個男的身高大約180厘米,「那個男的拿刀架在我媽脖子上,逼她脫光衣服拍裸照搶走3000元。」“我看到我媽頭髮被拽掉一塊,胳膊、手腕和脖子上都有淤青,她臉上有一條被劃傷的口子,她脖子上有被指甲掐過的印痕。”

蔣倩丈夫稱,妻子遭搶劫後晚上經常被驚醒,「自打出這件事兒之後,她精神壓力特別大,半夜驚醒後老是哭,我問她,她才說被那男子摸了胸部,因怕丟人,案發時沒有給民警說,後來報案時才說摸胸的事。」

事發後,他們報警求助,楊委被當地警方循線抓獲。

經承德縣司法醫學鑒定中心鑒定,蔣倩體表的損傷程度屬輕微傷。

2019年9月28日,楊委因涉嫌犯搶劫罪被承德縣公安局刑拘,同年9月30日被執行逮捕。

河北省承德縣檢察院起訴楊委涉嫌的罪名是搶劫罪,強制猥褻、侮辱罪。

承德縣法院審理後認為,楊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入戶使用暴力和威脅手段當場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承德縣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

同時認為,蔣倩在後期詢問筆錄中曾稱被楊委摸胸,但楊委根本不予承認,且沒有其他證據佐證,對此情節無法認定,楊委讓她脫光衣服並拍攝裸照,目的是威脅她不讓報警,並沒有滿足性慾和尋求刺激等目的,其行為不構成強制猥褻、侮辱罪,但可作為一個情節在確定基準刑時予以酌定從重考慮。

後來,承德縣法院一審以楊委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

一審宣判後,承德縣檢察院審查認為,楊委持刀逼迫蔣倩拍裸照等情節屬另起犯意,具有侮辱婦女的故意,並非是為了不讓她報案,他應當構成強制侮辱罪,承德縣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量刑畸輕,應當提起抗訴。

河北省承德市檢察院經閱卷審查,認為承德縣檢察院抗訴理由正確,決定支持抗訴,稱原審判決未認定楊委犯強制猥褻、侮辱罪,屬於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錯誤,應對他以搶劫罪和強制猥褻、侮辱罪數罪併罰。

另外,楊委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稱,他雖入室搶劫,但並未對被害人造成身體傷害,到案後如實供述,其系初犯、偶犯,原判決量刑過重,請二審改判,對他從輕處罰。

河北省承德市中級法院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予以確認。

該院認為,楊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攜帶刀具入戶,使用暴力和威脅手段當場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他在實施搶劫過程中另起犯意,違背婦女意志,脅迫被害人脫光衣服,單獨和摟著被害人拍攝裸照,嚴重侵害被害人的人格尊嚴,其行為又構成強制侮辱罪。

楊委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不予採納。

承德市中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但適用法律不當,應予糾正。

2020年7月1日,承德市中院終審宣判稱,撤銷承德縣法院作出的楊委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以楊委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1萬元,犯強制侮辱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文中兩主要當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