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鮑某某與‘養女’案」詳情始末、處理結果,一文詳解)

鮑某某性侵「養女」,引起社會極大關注。

山東及江蘇、北京、天津、安徽等涉案地公安機關成立專案組,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對韓某某指控鮑某某性侵和媒體網路反映的情況進行全面調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組成聯合督導組,對徹查該案工作進行全程督導。

今天下午,聯合督導組、北京市司法局、山東省煙台市公安局、安徽省太和縣委接連發文,通報「鮑某某涉嫌性侵案」的調查處理情況。

120秒復盤鮑毓明案:男方「收養」後戀愛 女方多次撤案並交往他人(來源:封面新聞)

「鮑某某涉嫌性侵案」時間軸

2020年4月9日

鮑某某涉嫌性侵未成年「養女」韓某某(文內化名為李星星)三年,在網路上引起巨大反響。

4月9日下午

鮑某某供職的傑瑞集團聲明:已經與鮑某某協商解除了勞動合同。

4月9日23時

@芝罘警官在線 通報:2019年4月9日曾立案偵查韓某某稱被養父性侵一案,綜合各種證據,認為鮑某某不構成犯罪。後根據當事人及其律師提供的一些新的線索,於2019年10月9日決定再次立案,並在本地及其他涉案地做了大量調查取證工作。

4月10日7時

@中興通訊 發佈消息稱,公司董事會已收到鮑某某辭去獨立非執行董事職務的申請。

4月10日10時

西南政法大學商學院網站發佈聲明稱已解除鮑某某兼職研究員的聘任。

4月11日凌晨

煙台市公安局稱已組成工作專班,對前期芝罘公安分局偵辦的案件進行全面調查。

4月11日中午

鮑某某發聲稱,韓某某控訴的內容存在不實。

4月13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派出聯合督導組赴山東,對鮑某某涉嫌性侵一案辦理工作進行督導。

9月17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督導組通報鮑某某涉嫌性侵案調查情況:現有證據不能證實鮑某某的行為構成性侵犯罪。隨後,北京市司法局、山東省煙台市公安局、安徽省太和縣委接連發文,通報此事的調查處理情況。

聯合督導組:

現有證據不能證實鮑某某的行為構成性侵犯罪

一、關於鮑某某、韓某某的基本情況

被控告人鮑某某,男,1972年6月出生,離異,美國籍,原籍天津,具有中美兩國律師資格,案發前系煙台傑瑞石油服務集團副總裁兼首席法務官、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非執行獨立董事,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強姦罪被煙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取保候審。

控告人韓某某,女,戶籍地安徽省太和縣,自幼隨爺爺奶奶生活,2015年隨父母租住江蘇省南京市。戶籍登記出生日期為2001年8月,實際出生日期為1997年10月。

調查發現,2015年3月,韓某某和其父親提供虛假出生證明和證人證言,申請更改了出生日期。經查閱韓某某學籍材料和歷史檔案,詢問相關當事人和韓某某親屬、同學、鄰居等知情人,並結合韓某某骨齡鑒定結果,查明韓某某真實出生日期為1997年10月。

二、關於鮑某某、韓某某的交往情況

調查發現,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鮑某某在網上多次發佈「收養」信息。

2015年9月開始,韓某某為改善生活條件,通過QQ等多次發佈尋求「收養」信息,並與多人聯繫商談「收養」事宜。韓某某在網上看到鮑某某發佈的「收養」信息後,主動與鮑某某聯繫。

2015年10月10日,鮑某某到南京與韓某某及其母親見面,兩人以「收養」名義開始交往並發展為兩性關係。

2019年6月兩人關係破裂。期間兩人實際共同居住生活150餘天,因感情等問題曾多次發生矛盾。在兩人交往過程中,鮑某某不知道韓某某真實年齡。

經向民政部門了解,兩人不符合法定收養條件,未辦理收養手續,不存在收養關係。

三、關於韓某某控告鮑某某性侵的情況

經深入調查,未發現鮑某某違背韓某某意志,採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韓某某發生性關係的證據。韓某某與鮑某某見面時已年滿十八周歲,不屬於法律特殊保護的未成年人。根據司法鑒定結論意見,韓某某具有性防衛能力和作證能力。韓某某關於被鮑某某使用暴力手段發生性關係的陳述內容及提交的有關物證,經查證與事實不符,不能作為認定犯罪的依據。調查顯示,韓某某多次報案、撤案、對外尋求幫助,均與其和鮑某某產生矛盾或兩人關係出現問題相關,一旦兩人關係恢復或和好,韓某某即否認報警或者要求公安機關撤案。

調查顯示,在鮑某某、韓某某交往期間,韓某某行動自由,與家人、朋友保持正常通訊,未發現被鮑某某控制人身和通訊自由的情況。在不與鮑某某共同居住期間,韓某某在南京正常上學、生活,且在多次報警的同時,以交朋友為名結識其他男性並交往。調查未發現韓某某QQ賬戶被鮑某某控制和偽造聊天記錄的情況,未發現韓某某被鮑某某言語洗腦、實施精神控制發生性關係的情況。

綜合本案查證情況,鮑某某和韓某某存在同居行為和兩性關係,但現有證據不能證實鮑某某違背韓某某意志,採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不能認定鮑某某的行為構成強姦罪。鮑某某明知其本人和韓某某的情況都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收養和被收養條件,且在自認為韓某某系未成年人的情況下,仍以「收養」為名與韓某某交往且與其發生性關係,嚴重違背社會倫理道德和公序良俗,應當受到社會譴責。

調查中發現的鮑某某涉嫌違反律師執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情況,已移交司法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四、關於網上反映的其他問題

針對網上反映的公安機關在處理此案期間存在的問題,督導組同時進行了深入調查。相關材料證實,公安機關對鮑某某涉嫌性侵的數次報警報案都依法進行了處置,不存在不作為、慢作為問題。同時,發現基層公安機關在辦案中存在不規範的問題,如辦案民警和值班人員在接聽韓某某及外地警方電話時態度生硬、不夠文明等情況,督導組已責成相關單位進行認真整改。關於安徽省太和縣相關單位和責任人在韓某某戶籍年齡變更中存在的違規辦理問題,由當地依紀依規嚴肅處理。

針對性侵犯罪特別是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檢察、公安機關將始終以「零容忍」態度,依法從嚴懲處,堅持有案必查、有罪必懲,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北京市司法局:

吊銷鮑某某的律師執業證書

鮑某某,男,漢族,1972年6月出生,現為北京市泰德律師事務所律師,律師執業證號為11101199610909409。經查,鮑某某於2005年5月由天津某律師事務所變更到北京市泰德律師事務所執業,長期在企業任職,2006年取得外國國籍後隱瞞不報仍以專職律師身份執業,涉嫌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我局依法對鮑某某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立案調查。

經研究,我局認為鮑某某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及《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六條第(二)(三)項規定的違法情形,屬於《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二)(三)項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情形。

2020年9月11日,我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吊銷鮑某某的律師執業證書。北京市泰德律師事務所涉嫌對本所律師鮑某某疏於管理,西城區司法局、西城區律師協會已分別對該所立案調查。近期,司法部已部署開展針對律師違規兼職和喪失中國國籍後仍然執業等問題的專項清理活動。

山東省煙台市公安局:

將鮑某某驅逐出境,認真整改

鮑某某被驅逐出境

經司法行政部門調查,美國人鮑某某在華期間違反律師執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情節嚴重,北京市司法局依法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條、第八十一條之規定,公安部決定對鮑某某驅逐出境。山東省煙台市公安局依法執行對鮑某某驅逐出境決定。

個別民警辦案生硬不規範,已認真整改

針對該案中發現的基層辦案單位和個別民警執法不規範、答覆當事人和外地警方態度簡單生硬等問題,煙台市公安局高度重視,已組織有關單位進行了認真整改。

下一步,煙台公安機關將深入推進「堅持政治建警全面從嚴治警」教育整頓活動,強化宗旨意識,轉變工作作風,不斷提升執法規範化水平,努力鍛造“四個鐵一般”高素質公安隊伍。歡迎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對公安工作進行監督。

安徽省太和縣委:

12名相關責任人被處理

針對「鮑某某涉嫌性侵案」暴露的有關部門在韓某某戶籍年齡變更中存在的違規辦理問題,安徽省太和縣對相關責任人依紀依規進行追責問責。

經安徽省太和縣委研究,決定對在韓某某戶籍年齡更改中負有直接或間接責任的相關責任人12人予以處理,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分別對太和縣公安局原牆鎮派出所民警王剛、李振東和輔警劉曉艷以及縣公安局戶籍管理中隊長尹坤給予黨內警告處分;對負責審批、審核材料的太和縣公安局分管副局長鮑宇、原牆鎮派出所所長佘玉傑進行誡勉談話;對為韓某某違規辦理恢復學籍手續的太和中學學籍管理員王海濤給予政務警告處分;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原牆衛生院前院長陳振亞給予黨內警告處分;對出具虛假證詞的太和縣原牆鎮西街村委會委員魏建給予黨內警告處分;對出具虛假材料的太和縣原牆鎮西街村委會文書王輝給予黨內警告處分;對管理學校公章不善的太和中學辦公室主任楊林給予誡勉談話處分;對違規簽發出生證明的太和縣婦幼保健站合同制職工蒿興雨由其單位進行處理。太和縣公安局依法對韓某某戶籍年齡信息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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