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本地疫情未能一如大陸清零,幸好國慶中秋長假後未見有大型爆發,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在昨日(10月15日)更宣布,將與新加坡合搞旅遊氣泡。
新加坡交通部長王業功昨日在Facebook貼文,話他周三還和香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在Zoom上開會,邱騰華馬上注意到他的背景是新加坡港口的景色。邱騰華調好相機,讓王業功也看到他辦公室的維多利亞港景色,並說:「香港和新加坡有很多相似的地方。」
新加坡交通部長王業功昨日在Facebook的貼文。
王業功話,新加坡和香港都是小地方,被大海包圍,有區域性的航空樞紐,也有充滿活力的外向型城市。此次兩個航空樞紐之間的首次搞「航空旅遊氣泡」,大家將穩步、謹慎、安全地開放、復興兩地的航空樞紐。
特區政府提出旅遊氣泡已有一段時間,點解到現在才出台呢?據聞除了疫情多變外,主責的商務及經濟發展局要搞個「真·氣泡」都係原因。
過去新加坡同香港競爭多於合作,但在疫情下終於坐埋一條船,聯手先搞個氣泡,希望有辦睇之後,會陸續吹出多幾個泡。今次搞到起泡,對於久處嚴冬的旅遊業來說,就好似打了一針提神劑,即時醒了一醒。
旅遊業自農曆年以來,可以話經歷從未有的嚴峻挑戰,生意幾乎係個個月食白果,加上本來有選舉,故此業界代表喊打喊殺,差不多天天都有人拉橫額開記招,叫政府打救,壓力不可以說不大。有人就奇怪,政府點解不整點色水交交差。據聞,都有人叫政府留意下其他地方的做法,弄點「假泡」交交功課。
何謂假泡呢?即是大家傾好如果入境免隔離,但旅客入住和活動地點就嚴加控制,基本上是兩地點對點的往返,這樣風險就很低,又可以做到免隔離。不過,商經局覺得這種氣泡要做容易,但經濟效應有限,而且想外出的市民未必會滿意,故此要做的話就要做真泡,即是入境後可以到不同的地方,至少可以多點活動。
要做到真泡,就有很多細節要考慮,同時還要有配套,譬如檢測驗証,需要大家都有信心。如果各項安排做得好,往後就較容易推展,終於經過一輪相親後,終於找到門當戶對的夥伴,大家可以抱團取暖。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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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