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平台恢復「中差評」引發廣泛關注。10月20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佈消息,起草了《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並公開徵求意見,其中提到,網路交易經營者不得通過刪除、隱匿、修改評價,或者好評前置、差評後置、混淆不同商品或者服務的評價等不正當處理手段對評價進行誤導性展示等。
商平台隱藏「中差評」後予以恢復的情況,《徵求意見稿》中有明確規定。其中指出,網路交易經營者不得以編造評價,或者教唆、誘導、脅迫他人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評價;通過刪除、隱匿、修改評價,或者好評前置、差評後置、混淆不同商品或者服務的評價等不正當處理手段對評價進行誤導性展示等來欺騙、誤導消費者。
對此,《徵求意見稿》在起草說明中提到,在起草過程中,有意見認為不允許平台刪除消費評價的規定沒有考慮惡意差評以及侮辱誹謗等不良有害信息的刪除需要。
對此,市場監管總局研究認為,這一問題在《電子商務法》第39條有明確要求,「不得刪除評價」的規定並未附加任何除外情形,其旨在將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全貌呈現出來,以充分實現信用約束的制度功能。
相關專家學者和企業所提到的惡意差評以及侮辱誹謗的不良信息的刪除權,在實踐中面臨平台經營者難以判斷和證實是否惡意、是否不良的重大操作問題;另據了解,實踐中平台內經營者因評價不實等申請平台經營者予以刪除的,最終實際刪除的比例不足5%。
因此,對於平台經營者刪除評價許可權的問題,市場監管總局堅持審慎對待,規定了平台對消費者評價中包含的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佈或者傳輸的信息可以依法予以技術處理。
神州快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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