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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淫嫖娼人員,一律通報!」這則通告引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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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淫嫖娼人員,一律通報!」這則通告引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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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淫嫖娼人員,一律通報!」這則通告引熱議

2020年11月20日 21:43

「將賣淫嫖娼人員一律通報單位、戶籍所在地社區(村委會)和家庭成員」,近日,湖南長沙的一則通告引發熱烈討論。

南都記者梳理髮現,相關行政人員通過「曝光」的方式來懲治賣淫嫖娼者並非首次。專家認為,此舉缺乏法律依據,且涉嫌侵犯賣淫嫖娼者的私隱權。

圖片據瀟湘晨報

賣淫嫖娼被抓通報給單位、社區和家人引爭議

望城坡派出所和商貿城社區聯合貼出一則通告,「 為凈化社會風氣,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將對賣淫嫖娼人員除法律處罰外一律將其違法事實通報單位、戶籍所在地社區(村委會)和家庭成員。」

據了解,商貿城社區黨總支書記彭曼群回應稱,貼此通告的目的是對相關違法行為進行整治,讓想做這些事情的人有所顧忌。

望城區派出所的社區民警譚波則表示,此前這類投訴較多,警方和社區採取了多方面整治措施,通告是一種「特殊手段」——一方面,想通過這種方式提高他(她)們的羞恥感,另一方面,也讓想做這些事情的人考慮後果,包括名譽和家庭生活和諧等。

話採訪”後掛斷電話。

對於派出所和社區的這一做法,既有網友「拍手稱快」,建議“全國推廣”,稱“反對的都是嫖客”,“嫖客要私隱做什麼?”也有網友認為此事涉嫌侵犯當事人的私隱權,“用違法打擊違法,這是正義嗎?”

專家:涉嫌侵犯賣淫嫖娼者私隱權

北京網路行業協會法律委員會副主任王琮瑋直言,將賣淫嫖娼者一律通報單位、社區和家庭成員,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和《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屬於違法行為。 

其中《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只對賣淫嫖娼者規定了拘留、罰款的懲罰措施,不包含通報。《民法典》則規定,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於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私隱和個人信息,應該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

「所有的行政行為必須在法律框架下,違法者觸碰了哪條法律就要按照哪條法律去制裁」,王琮瑋指出,如果法律沒有授權,行政人員無權這麼做。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法治發展研究院執行院長王錫鋅持同樣觀點:“這種威嚇手段的合法性依據在哪裏?”

「任何一個違法犯罪的人,他的基本權利還是要去保障的,比如私隱權。」王琮瑋告訴南都記者,賣淫嫖娼者也有私隱權,行政機關在工作過程中獲取的個人信息,不應用於其他目的。

「曝光賣淫嫖娼者」並非首次 

南都記者梳理髮現,關於賣淫嫖娼者私隱權的討論已非首次,而相關辦案人員的執法方式也一直爭議不斷。

2017年1月4日,貴州省黔東南凱里警方在街頭張貼了一份「曝光榜」。榜上收錄了10名違法人員信息,其中對姓名、人物頭像等要素作了部分處理,他們被曝光的原因絕大部分是嫖娼,少量涉賭和涉毒。

2010年,7月19日,東莞市一派出所將抓獲涉嫌賣淫婦女戴上手銬、繩牽、赤腳站街,其照片被公佈在新聞媒體上。

2010年7月,武漢市警方在武昌陳家灣地區的大街小巷貼出公告,實名曝光抓捕的賣淫嫖娼人員及年齡,號召市民積極舉報賣淫嫖娼窩點。其後公告被撕掉。

2010年,公安部下發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機關在查處賣淫嫖娼違法犯罪活動時,要堅決制止遊街示眾等有損違法人員人格尊嚴的做法。同時批評了廣東東莞公佈涉嫌賣淫婦女照片和武漢公佈賣淫嫖娼人員姓名的執法方式。

王錫鋅表示,上述行為相當於「遊街」的升級版本:處罰了賣淫嫖娼者後,又對他的聲譽再次進行處罰。他說,一種權力的行使,也許出發點是好的,但沒有法律依據, 恐會對一個人的人格、聲譽產生不必要的過度影響。 




神州快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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