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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政報告定「清零」目標最有新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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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政報告定「清零」目標最有新意

2020年11月25日 15:05 最後更新:15:13

疫情爆發以來,特區政府一直沒有定出「清零」作為目標,內部認為在香港現行環境下,沒有可能清零。施政報告終於作出改變。

林鄭講到疫情時指出,抗疫過程中既要考慮所採取措施的法律基礎、市民的承受能力和對經濟的影響,又要顧及是否切實可行,以取得預期效果,殊不容易。但我可以肯定地說:我們每一個決定都是基於科學、專家意見和掌握的資訊,從沒有滲入任何政治考慮。

她話鋒一轉,講到「清零」的問題。

特首宣讀施政報告。

特首宣讀施政報告。

林鄭說,最近社區中不明源頭的確診個案或羣組感染再次出現,新一波疫情一觸即發,我們必須採取一切「外防輸入、內防反彈」的措施嚴控疫情,以及進一步增加防疫措施的精準度。在外防輸入方面,政府已全面收緊入境管制措施,要求所有在中國以外地區到港人士必須在酒店進行強制檢疫14天,而來自高風險地區的則須能提供病毒檢測陰性的證明才可登機;在切斷病毒的社區傳播方面,我們要求高風險羣組接受強制檢測,並更廣泛地推行沒有病徵人士「願檢盡檢」,或再次推行大規模的社區檢測,力爭在得到廣大市民的支持和配合下達至「清零」,期望可早日符合恢復兩地人員往來的目標。

特區政府總算講出「力爭清零」。過去政府官員講到這個問題,總是講有何難處做不到,但今次由特首定出清零的目標,大家不用再拗這是否目標,總算行出第一步,往後就要看如何實踐。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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