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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聯辦的香港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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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聯辦的香港地位

2020年06月27日 15:29 最後更新:12月01日 11:38


先講兩個典故。耳熟能詳的典故。


其一。

子路問政于孔子,治國理政當以何為先?

孔子說:“必也正名乎!”

子路說,老師您也太迂腐了,名分有什麼好正的?!

孔子說:子路啊,怎麼說你呢,Naive!

於是有了下面幾句經典語錄:

“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事不成,則禮樂不興;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


其二。

商鞅在《商君書》講了這個麼一個故事。

“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賣兔者滿市,而盜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看見一隻野兔,100個人都去抓它,都打算占為己有,為何?因為兔子無主。市場上都是賣兔子的,賊為何不敢偷?因為兔子有主。)

講完故事,商鞅也留下了一句經典語錄:

“故夫名分定,勢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勢亂之道也。”


兩個典故,同一道理。

儒家法家,皆有共識:

治國理政,名分這事很重要。

用《管子•正第》的話來說,即“守慎正名,偽詐自止”。

勢治與勢亂,盡在其中了。



對香港中聯辦來說,名分就是個問題。


敏感。曾經說不得,一直很難講。

緊要。關係中聯辦在香港的真實存在和有效作為。

不容回避。因為,中聯辦就在那裡。


此方面,港人疑問很多。此方面,兩地各有認知。


表現在:

中聯辦和中央什麼關係?

中聯辦和國家港澳辦什麼關係?

中聯辦和特區政府什麼關係?


進一步表現在:

在落實全面管治權上,中聯辦有沒有角色?

有了國家港澳辦,為什麼還要有中聯辦?

誰才是管治香港的第一責任人?

中聯辦到底應該怎樣和特區政府互動?


在香港,不少人對中聯辦有神秘的印象、似是而非的認知。

在香港社會,中聯辦被“妖魔化”的事,天天在發生,且已經不是一天兩天了。

就是在香港特區政府官員和建制派中,走進中聯辦,都要額外擔著一分小心。而出入外國駐港領事館,三教九流都可以大搖大擺,都可以與各種魅影重重的人談笑風生。


這很平常。這不正常。

在中聯辦門口,香港媒體常年架設的那些攝像機,記錄著這一切,說明了這一切。



關於中聯辦的“名分”,回歸前就已經有爭議。


1991年,羅大佑發出《皇后大道東》的專輯。其同名主題曲唱到:


“皇后大道西又皇后大道東

皇后大道東轉皇后大道中

皇后大道東上為何無皇宮

皇后大道中人民如潮湧 ”


中聯辦前身新華社香港分社,就在皇后大道東。


一條街道,有東有西,區分兩段歷史,鋪就兩個時代。回歸前香港人的憧憬、彷徨與憂慮,都寫在歌詞裡了。


回歸後一切沒變。除了更名,除了基本法的實施,米字旗的降落,紫荊花區旗與五星紅旗的升起。


成立於1947年5月的新華社香港分社,直到1999年7月被香港特區政府在《政府憲報》上確認,視為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區設立的機構之一。直到1999年12月,經國務院第24次常務會議決定,才將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工作機構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更名為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即中聯辦。


回歸前皇后大道東的新華社香港分社,回歸後幹諾道西的香港中聯辦,超過了一個甲子的存在,還能成為一個印象模糊、任人打扮的機構嗎?中環(港府)與西環(中聯辦)的關係還說不清、道不明嗎?


不能。



關於香港中聯辦的職能,國務院1999年的第24常務會議有明確規定:


1.聯繫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和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

2.聯繫並協助內地有關部門管理在香港的中資機構。


3.促進香港與內地之間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體育等領域的交流與合作。聯繫香港社會各界人士,增進內地與香港之間的交往。反映香港居民對內地的意見。


4.處理有關涉台事務。


5.承辦中央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聯繫、促進,這是職能配置的內容;

反映、承辦,這是機構運行的狀態。

中聯辦的角色和地位可以說清楚。


他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

他是中央人民政府駐港最高代表機構;

他的事就是中央人民政府交辦的事。


其冠以“聯絡辦”之名,內涵清晰:


聯繫其他駐港機構;

聯通兩地;

聯接香港與中央;

當然,也包括聯繫特區政府。


所以,

在香港,中聯辦有角色;

在香港,中聯辦可以和香港各界交往;

在香港,中聯辦就代表著中央。



爭議的源頭,跟基本法有關。


1.基本法沒有對香港中聯辦的設置和法律地位予以明文規定;

2.基本法卻規定了外交公署和駐港部隊的存在;

基本法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在香港設立機構處理外交事務。

基本法第十四條:中央人民政府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軍隊不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方事務。

3.基本法卻規定了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因此,香港有些人認為:

中聯辦沒有法律地位;

中聯辦不應涉足香港事務。


此迷思。原因有四:

1.中聯辦事實上早就存在,而且存在於香港回歸前,其地位具事理基礎;

2.中聯辦得到了國務院決定的確認,得到了特區政府具法律效力的《政府憲報》的確認,其地位具法律基礎;

3.中聯辦不干預香港特區自行管理的事務,中聯辦要承辦的是“非特區自行管理的事務”。


那麼,問題來了:

授權香港高度自治,誰來監督?

“一國兩制”方針貫徹落實,香港管得了嗎?或者說僅是香港的事嗎?

當香港政治體制出了問題、社會整體利益得到戕害時,誰又可以負責監控、監管工作?


明顯,這都超出了香港特區施政的範疇;

明顯,這需要一個部門負責具體的執行工作。


由此,可以得出香港中聯辦的三重身份

代表中央監督特區的運行,且不僅是特區政府;

代表中央聯繫兩地的交往,且不僅是經濟;

代表中央把控“一國兩制”的實踐方向,且立足全國、不僅著眼於香港。


這是正大光明的存在。

中聯辦若不履職,便是失職與瀆職;

香港社會若不正視,便是無知無禮。


並且,這是政治現實,誰也撼動不了。



香港社會存在的迷思,其中最大者,便是“西環治港”。


2018年初,前中聯辦負責人在公開場合說:“中環與西環行埋一齊幾好(中環與西環走在一起好啊)”。


語出,一些“人”譁然。香港極右媒體似乎逮住了“西環治港”的證據。那段時間,只要林鄭月娥出現,便追問其對這句話的看法。


港府與中聯辦,中環與西環,互動不暢、名分錯位的問題存在太久了。


梁振英當選特首後,去拜訪中聯辦,被各種攻擊。

聽聞林鄭月娥去中聯辦,香港媒體可以在中聯辦門口頂風冒雨,等上一天一夜。

反對派可以去中聯辦門口示威,建制派不能去中聯辦議事......


見光,成了問題。

見光,困難重重。

當正常交流也要小心翼翼甚至被認為“偷偷摸摸”,

正常已經不正常,已經很不正常了。


2018年,“靖海侯”寫過一篇評論,專門闡述了中環與西環的關係問題。其中幾句話,可以正視聽:


“(中聯辦)五項職能,均與香港社會息息相關,體現著中央政府駐港最高代表機構的身份和地位;而中聯辦的實際運轉,都是在踐行這些職能,從未缺位,也從未越位。”

“職責在身,決定了中聯辦在香港的存在是實體的、具體的,是必然要與香港社會廣泛發生聯繫,與特區政府頻繁、緊密互動和合作的。”

“ 因為中聯辦的地位和角色,特區政府與之“企埋一齊(站在一起)”並“行埋一齊”,再正常不過,屬理所當然。”

“中聯辦按照中央賦予的職責,在支持特別行政區政府和行政長官依法施政上一以貫之,在保障香港特區高度自治權上一以貫之,在為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上一以貫之。它的使命明確、職責清晰,不容缺位,更不會越位。”


事實是,中環西環不互動,中聯辦才是缺位。


因為正大光明,所以光明正大;

因為理所當然,所以理直氣壯。

特區政府官員完全可以大大方方地走進中聯辦;

中聯辦官員完全可以大大方方地走進特區政府。


這種因為刻板印象被塑就的“心理障礙”,各方、各界都需要突破了。



今年,香港立法會再現亂象,立法會內務會主席大半年沒有選出來,致使立法會等同停擺。


4月17日,中聯辦發言人聲明譴責。香港社會又泛起指責之聲,說中聯辦又在“干預香港內部事務”。


對此,國家港澳辦新聞發言人在4月21日給出了回應,並給出了中聯辦做法的正當性。


近日香港一些人對中聯辦在基本法之下的角色和權力提出質疑,認為香港中聯辦與中央其他部門一樣,受基本法第22條規限,不能“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管理的事務。這種看法沒有充分考慮到香港中聯辦的特殊性,是不準確的。儘管香港基本法沒有對香港中聯辦的設置和法律地位予以明文規定,但無論是之前的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還是更名後的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的派出機構,負責代表中央處理香港有關事務,完全有權力、有責任對涉及中央與特區關係事務、“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正確實施、政治體制正常運作和社會整體利益等重大問題行使監督權。


還是名分問題。


還要顧忌嗎?以前或許,以後不會了。

還要容忍嗎?以前或許,以後不會了。


或曰:“以德報怨,何如?”

子曰:“何以報德?以直報怨,以德報德。”


到了“以直報怨”的時候了。


這直,是正直與正義;

這直,是直接與直爽。



香港社會的迷思可破,中聯辦也有調整的空間。


一方面,中聯辦的一些人還沒有真的“走出去”;

一方面,中聯辦的履職動作還沒有全面呈現出來;

一方面,同特區政府到中聯辦一樣,中聯辦到特區政府去得太少。

一方面,中聯辦要習慣發聲、善於發聲。

“歷史的罪人”彭定康任職港督時,經常走門串巷;

英女王伊莉莎白回歸前到香港時,知道抱抱孩子;

修例風波時,美國反華議員還跑到香港觀察“美麗的風景線”;


香港社會裡,需要中聯辦人的身影,

在餐館裡,在公屋裡,在校園裡,

潛行、深耕,

把自己融入人群與時間。



守慎正名,偽詐自止。

邁出這一步很重要。


邁出這一步,中聯辦大有可為。

走出幹諾道西160號的那道大門,中聯辦大有可為。


這話,同樣也適用於中環的禮賓府。




靖海侯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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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林鄭


歷年的政府工作報告,必提香港,提到香港,必說“十二個字”:


“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


為什麼“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加引號?


因為有特定的內涵、特殊的指定。

因為憲法和基本法中均沒有這八個字,其屬國策與治港方針,而非法律概念。


為什麼高度自治不加引號?


因為高度自治已經法定化。


基本法第一章第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基本法第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可以簡單理解為:


“一國兩制”是根本制度,“港人治港”是實踐機制,高度自治是法律授權與承諾。


高度自治的根本保障和重要體現就是“一國兩制”和“港人治港”。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又是“一國兩制”的重要構成。



“一國兩制”是總方針、大框架,很好理解,不再贅言。


對於高度自治,不少港人卻有多重認識上的誤區:

1.高度自治=自治;

2.香港的資本主義制度與內地的社會主義制度,地位相等;

3.香港譬如“聯邦制”下的一個地方。


這些,明顯都有問題。


高度自治=自治嗎?


注意基本法裡的這些用詞:“授權"....實行高度自治;“享有”高度自治權。


授權有授多少的問題,高度有多高的問題。而“享”,古語指祭祀受用,其意也是“給多少”就受用多少。


香港的資本主義制度與內地的社會主義制度地位相等嗎?


可以並立且並行不悖,但地位絕不相等。2017年,總書記視察香港時說,“在統一的國家之內,國家主體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個別地區依法實行資本主義制度”。


主體就是主要,正如“兩制”派生、從屬於“一國”,香港的資本主義制度必然要服務、服從于作為國家主體的社會主義制度。


而在基本法規定中,香港實行資本主義制度是有期限的,即“五十年不變”。也即香港的制度到了2047年,可以授權延續,也完全可以依法廢止。


香港是譬如“聯邦制”下的一個地方嗎?


還是回到基本法的用詞上來。基本法明確指出,香港是“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中國是“單一制”國家,根本不存在“聯邦制”。如此比喻,同樣沒有現實基礎和法律基礎。因此,就是稱呼香港為“直轄區”,也沒有問題。


沒有問題,而問題叢生,何以?


“港人治港”。



關於“港人治港”,基本法中並沒有這四個字。


追根溯源,回到香港回歸前,中英聯合聲明上來。


中英聯合聲明,全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生效於1985年5月27日。其第八條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由當地人組成。


此其一。


中英聯合聲明,尚有三個附件。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中,第一部分指出: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立法機關由當地人組成。


聯合聲明的內容其後得到了基本法的確認和體現。


第四十四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年滿四十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第六十七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組成。


第九十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應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第九十九條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各部門任職的公務人員必須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第一百零一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任用原香港公務人員中的或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擔任政府部門的各級公務人員,但下列各職級的官員必須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


這就是“港人治港”。



可以看出,相比中英聯合聲明,其實基本法更邁進了一步,放寬了約定。


1.政府由當地人組成,卻容許問責官員之外的人擁有“雙重國籍”;

2.對法官,除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外,不要求其放棄外國居留權;

3.即便是立法會議員,也允許不超過20%的非中國籍或有外國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擔任。


如此便不難理解了:


為什麼香港有那麼多外國籍的公務員?

為什麼香港有那麼多外國籍的立法會議員?

為什麼香港有那麼多外國籍的法官?


“港人治港”的內涵也清楚了:


1.抓大放小,只規範了“關鍵少數”;

2.永久性居民是基本條件;

3.外國人擔任香港的公務員、立法會議員、法官,是合法的。


這就是誠意。

實行“一國兩制”的誠意。

落實“港人治港”的誠意。

授權高度自治的誠意。


然而,問題就出這裡。



什麼問題?兩個。


1.“小圈子”選人。


在香港,雖然國家不承認,但擁有雙重國籍的人比比皆是。僅擁有BNO護照(英國海外居民),就有近三百萬。


而“關鍵少數”只能在沒有外國籍或外國居留權的人中產生。而擁有外國居留權的人中,香港的精英群體比例最高。回歸前,英國還偷偷搞了一個幾十萬人的“居英權”計畫,將前殖民政府時代的一眾政府、立法會和法官要員覆蓋其中,埋伏在回歸後的建制當中。


他們過渡至回歸後的建制當中,為了躋身最尖端的崗位,願意放棄外國居留權的又有多少?


少之又少。


所以,2016年立法會選舉時,現任主席梁君彥直至選舉立法會主席前一天,才拿出了放棄外國居留權的證明。


2.存在“雙重效忠”問題。


僅約束“關鍵少數”,導致大量的公務員、20%的立法會議員、絕大多數的法官都可以保留外籍身份。


須知,加入美國籍的時候,他們已經宣誓效忠美國;

須知,加入英國籍的時候,他們已經宣誓效忠英國。

而現在,他們一步從殖民時代進入特區時代,體制不變,崗位不變,身份不變,工作內容不變,除了“關鍵少數”,連宣誓都沒有。(最近特區政府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表示,已就公務員宣誓政策展開準備。)



依法治國,依法治港。


基本法規定了,就要執行。所以陷入兩難境地。


選擇特區政府問責官員,基數太小;

外國人參與香港的立法工作,匪夷所思,卻是合法的;

外國人在香港當法官參與審判,匪夷所思,卻是合法的。


因此,從全域視野來看:


1. “港人治港”不徹底;

2.“港人治港”與“外國人治港”客觀並立。


會影響管治嗎?一定會。

會並行不悖嗎?一定會。



一場修例風波暴露了所有問題。

政治人才乏缺,處理複雜局面時猶豫不定;

公務員參與了罷工、暴動;

暴徒貼反動文宣,政府部門不去執法:

中資企業被砸,裝上護欄自保,反被政府部門控告“僭建”;

法官稱讚暴徒“正義有良心”......


不一列舉,不勝枚舉。



“一國兩制”實踐已23年。


“一國兩制”事業在發展,主流論述尚未與時俱進。理論上的創新、制度上的問題、原有概念上的正本清源,很多工作亟待展開。


對“港人治港”,亦然。


香港隔壁的澳門,特區政府裡已有很多內地背景的優秀人才加入。香港有嗎?零個。


容許內派幹部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基本法軌道上,為今後進入特區政府暢通管道,可以嗎?未必不行。


信守法律承諾,可以讓外國法官繼續主審案件,但有更多約束制度和回避舉措,明確其優先效忠和服務的物件可以嗎?理所當然。



政治路線確定以後,幹部就是決定的因素。


一句話,制度終究是靠人執行的。


解決香港的問題,就是但考慮解決國安法執行的問題,奧義都在其中:


立足“港人治港”,保證“港人治港”。


此事,急且長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