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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為主,辦好香港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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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為主,辦好香港的事

2020年06月25日 14:52 最後更新:12月01日 12:06

香港是一個社會文明極高、政治文明極低的地方。“政治幼稚病”患者大有人在。

只認基本法,不認憲法;只接受自己理解的基本法,不接受全國人大解釋的基本法。

簡單化“一國”和“兩制”的關係,幻想用“兩制”架空“一國”,又試圖以“一國”恐嚇“兩制”,將二者並列,視為水火。

屈服並迷信外部勢力,覺得國家也會害怕並屈服外部勢力......

此類想法,根深蒂固;

此般表現,俯拾皆是。

何以如此?

何以至此?

六個方面:

困於“井水不犯河水”“河水不犯井水”的迷思。一句話,萬水千山,影響了近二十年的治港思路,也深刻塑就了港人的認知。

社會認識,“一國兩制”中央是不得以而為之的策略安排。其一,中英談判時,國家尚貧弱,不具主導權,為了香港平穩回歸,國家要妥協;其二,香港富有,經濟昌盛,唯“兩制”才能利用香港、發展內地。

反對派“屢戰屢勝”。香港回歸以後,除國歌法和將要頒佈施行的國安法外,反對派組織的歷次反對行動均獲“勝利”,阻擾23立法,擱置國民教育,迫使2017年普選方案流產,包括去年成功讓特區政府撤回修例等。

歷史原因,家族原因。

中國土地,西方社會,港人“三觀”裡早已被植入了英美文化的基因,相信普-世價值。

對社會主義制度莫名的恐懼和焦慮,與內地背道而馳。

一直如此,所以至此,於是今天香港的政治發展階段,還停留在叢林社會、常識層面,沒有政治倫理和操守,常見盲流與盲動。

基礎不牢,地動山搖。

2017年,總書記視察香港說,“社會在一些重大政治法律問題上還缺乏共識”。

目前仍然如是。

所以,張曉明說:“香港的主要問題不是經濟問題,也不是困擾基層民眾的住房、就業等民生問題,或者利益階層固化、年輕人向上流動困難等社會問題,而是政治問題。”

政治問題,政治解決。

正視這一現實,選擇這種方式,是治港思路的覺悟和調整,需要政治勇氣,考驗政治擔當。

一切都源于“制度自信”。

涉港國安立法說明稿中,提到了立法的“五原則”,第一條就是“制度自信”。

什麼是“制度自信”?

1.對國家社會主義制度的自信,相信時勢在我、大勢由我;

2.對基本法的自信,相信可以在基本法框架下有所作為;

3.對用建立健全制度解決問題的自信,相信是精准施治;

4.對歷史與實踐將會證明的自信,相信港人今後可以體察、體悟。

以我為主,踐行責任,將香港問題的層次還原到國家層面上,治港便有了方向感、主動性、方法論,二十餘年的困惑和無奈便能慢慢釋解了。

香港的反對派正陷入焦慮、恐慌中。

他們幻想能阻止,他們知道擋不住。

所以他們要打民意戰;

所以他們全力投入將至的立法會選舉。

對此,如張曉明所說,同樣不能“諱疾忌醫”。

民意是什麼?是數位也不是數位,誰也說不清,或說不準確。

民意指哪裡?在香港卻不僅在香港,可以是750萬,也可以是14億。

民意是手段,民生才是目的。

國與家,自由、民主與人權,當前與長遠,解決政治問題,且用政治考量、作政治佈局。

這,已經超出了香港的能力。

1.行政主導卻主導不了;

2.建制人少,勢單力薄;

3.群狼環伺,正被世界各方塑造;

香港問題是系統病,已經喪失了自愈的能力。自恰,也已經被一場修例風波顛覆,四面透風。

有人說,國安法是殺毒軟體,是守護神,是防火牆。這都對,但還可以說得更準確些:關於香港特區國安公署的8個問題

國安法就是一根“擎港柱”。

它撐起了香港政治文明健康發展的可能,拉出了“一國兩制”持續存在的空間,讓國家主權和中央全面管治權更為清晰地立在世界版圖之上。

淩友詩去年很火。其作為全國政協委員,去年在人民大會堂的一番發言,聲情並茂,讓人矚目。

有人說她是低級紅。

她一定不是低級紅。

在最近香港紫荊雜誌舉辦的國安法座談會上,她的一句話頗顯智慧和格局。

“香港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宣傳時不能只講港人的關切、感受,也要講 全國人民的意志。”

國家就是國家,地方就是地方。

宣傳國安法,可以強調兼顧兩地差異,可以強調港人擁護支持,可以強調統籌制度安排,但視角可以也應該拉寬一些、拉遠一些。

總書記:“看准了的事情,就要拿出政治勇氣來堅定不移幹”

駱惠寧說:“決定了的事,就會堅決地做。”

宣傳國安法,爭論於民意,讓無數翻牆者困惑,不是長久之計。

霸道未必王者,王者必有霸道。

立足“懲治極少數,保護大多數”,初心不變、使命牢記,“霸道”可矣。

四個字:“以我為主。”

因為實踐會證明。

因為歷史會說話。

因為我們信任香港同胞。

因為國家就是國家,地方就是地方。




靖海侯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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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涉港國安立法草案說明公佈,細節浮出,主要內容與執行機制均已明確。

本月28日到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再次召開會議。表決通過此立法,時間基本確定。

看說明,看內容,看機制,相信不會有人再擔心此立法是“無牙老虎”。

《說明》指出,法案有6章66條。“666”,冥冥之中自有註定。

這裡只談其中一點,立法中明確規定要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

即: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以下簡稱駐港國安公署)。

為什麼叫“駐港國安公署”?

按照機構編制規定,公署屬“派出機構(機關)”。

其內涵有三:1.承擔一定行政區域、特定工作範圍內應有的組織與管理職能;2.有相對獨立的主體地位;3.按法定許可權受上一級組織直接領導和統一管理。

香港已有一個公署,即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屬外交部派出的機構。

此次要設立的國安公署,根本的性質上與之一樣,即在香港特區派駐的特別部門。

其邏輯基礎和關係是:1.承擔特定職責;2.相對獨立承擔特定職責3.在上級直接領導下相對獨立地承擔特定職責。

“駐港國安公署”是什麼規格?

不同于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名字前面有六個字:“中央人民政府”。

說明了什麼?

機構規格比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要高。

即駐港國安公署是中央人民政府直接設立和派出的機構,與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區聯絡辦公室(香港中聯辦)在同一層面上。

現在中央駐港機構主要有三個:香港中聯辦、外交部駐港公署、駐港部隊。排序也是如此。

如今駐港國安公署成立,這排序可能就要變成:香港中聯辦、駐港國安公署、外交部駐港公署、駐港部隊。

香港中聯辦與駐港國安公署什麼關係?

有關係,又沒有關係。

中聯辦在香港的職責很清楚,主要有五條:

1.聯繫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和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

2.聯繫並協助內地有關部門管理在香港的中資機構。

3.促進香港與內地之間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體育等領域的交流與合作。聯繫香港社會各界人士,增進內地與香港之間的交往。反映香港居民對內地的意見。

4.處理有關涉台事務。

5.承辦中央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說沒關係,是因為中聯辦重在聯絡,職能寬度很大,而駐港國安公署,核心職能就一條:保障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

說有關係,是因為中聯辦職能的第一條。中聯辦是綜合協調部門,客觀上具有一級行政區域內“政府”的角色,統攬中央涉港香港事務的協調聯絡,駐港國安公署自然也在聯繫範圍之內。

這也是為什麼駐港國安公署排序會在中聯辦之後的原因。

駐港國安公署是什麼級別?

機構上,先考慮排序、再考慮級別;人員上,先考慮級別,再考慮排序。這是慣例。

在香港中聯辦之後,駐港國安公署就必然在正部級以下;在外交部駐港公署之前,駐港國安公署就必然至少是副部級。

因為駐港國安公署是中央人民政府直接設立的機構,是國家層面而非外交部駐港公署部門層面的,所以完全可以高配到正部級。

駐港國安公署與香港國安會什麼關係?

草案說明指出,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

草案說明還指出,駐港國安公署應當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建立協調機制,監督、指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

注意用詞“監督、指導”。

因此,在特區維護國安安全上,駐港國安公署代表國家,行使監督權、指導權,地位自然在香港國安會之上。此其一。

其二,兩者要建立協調機制,說明各有分工,需要相互協同,又有合作關係。

駐港國安公署與香港警隊、司法機關什麼關係?

草案說明指出,香港警隊要成立專門部門維護國家安全,律政司要專門成立部門負責檢控,法官由特首指定。

草案說明進一步明確,駐港國家安全公署的工作部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法、司法機關建立協作機制,加強資訊共用和行動配合。

從文字表述上看,這裡用的是“駐港國安公署的工作部門。。。。”,很明顯,駐港國安公署與香港執法、司法機關不在一個層級上,所以是駐港國安公署“其中的部門”與之建立協作機制。

同時,“協作”二字大有深意。其一,他們之間不存在領導關係;其二,他們之間是協作關係;其三,他們之間又有恆常的“資訊共用和行動配合”機制。

需要注意的是,草案說明在談到“駐港國安公署”和“香港國安會”時,用的是“協調”,而此處用的是“協作”。所以不同,也是因為前者有監管和監管的關係,而後者並沒有。

這也是尊重“一國兩制”的體現,即不影響香港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上自有機制的獨立運行。

駐港國安公署人員是否不受監管?

駐港國安公署職責有四,即:

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就維護國家安全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

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資訊;

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其中第四點清晰賦予了駐港國安公署執法權。

但草案說明指出,駐港國家安全公署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法律外,還應當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可以看出,駐港國安公署人員並非不受監管,而是要受“雙重監管”,同時要遵守“兩套法律制度”。

也可以說,駐港國安公署人員不僅沒有超然的地位,而且比內地的國安人員要接受更多規矩的約束,比香港國安警察要接受更多規矩的約束。

眾所周知,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下,內地的規矩一點不必香港少,而且違規違紀違法的成本更高。就是說“一朝犯法百年身”,也不為過。

駐港國安公署特定情形下才介入?

草案說明指出,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

管轄權不同于執法權。

駐港國安公署的職責其中一條: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是法定常規化的。依法辦理≠直接管轄,但直接管轄必然依法辦理。

依法履職包括執法,可以是經常性的,含義有三:

可以配合香港警隊執法;

可以在執法中發現,案件非特定情形,進而視同一般情形,移交給香港警隊;

可以單獨執法,並直接管轄。

所以,按照草案說明,準確的理解是:駐港國家公署並非在特定情形下才介入,而是在特定情形下行使管轄權。

駐港國安公署依法有所為有所不為,但必須保留這一權力。

關鍵就是立法決定是提到的兩個字:“需要”。

需要時設立機構,需要時進行管轄。

立法草案說明,還有很多其他值得深究的地方。

留待以後閒暇時,慢慢道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