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華員會會長黃河就公務員宣誓發表意見,全文如下: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聶德權10月12日發出通告,宣佈7月1日後聘任的新公務員須宣誓/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盡忠職守及對特區政府負責」的一些安排。兩個月過去了,據了解,當局仍沒有與公務員團體商討有關其他公務員的宣誓/簽署聲明安排。各團體只從傳媒那裏,不時聽到了一些零碎,有時語焉不詳,甚至令人混淆的訊息。舉例如下:

1.    有關對現職公務員不宣誓/簽署聲明的處理

先看看以下幾個Q&A(A是公務員事務局的回應)

Q1:宣誓/簽署聲明的規定是否涵蓋今年7月1日之前聘任的「現職」公務員?

A1:要諮詢法律意見。(問題很簡單,但回答一點都不直截了當。)

Q2:若他們拒絕宣誓/聲明,有何影響?

A2:相信將影響其升遷(沒有提及有沒有其他影響)。

Q3:若其中有公務員已達頂薪點或正等待退休,不望或無望升職、調遷呢?A3:正諮詢律政司的意見(同A1差不多)。 

政府已在立法會宣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公務員守則》」,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和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是公務員的一貫責任及承擔,也是政府和社會對他們一貫的期望和要求」,又指有關安排符合《港區國安法》有關規定。據此,要求「公務員作出宣誓或簽署聲明,是對公務員在《基本法》和《公務員守則》下須背負的責任和期望的一種公開確認和真切體現」,已無庸置疑。既如此,今年7月1日後聘任的公務員「已經入職但不理會或拒絕作出聲明,會被視之為拒絕接受公務員應有的責任,不再適合擔任公務員的職務,聘任當局會終止有關人員的聘任」,就成了合符邏輯以及體現政治現實、政治倫理、憲制責任的順理成章之事。若此,相應的規定難道不適用於全體「現職」公務員嗎?公務員、公眾可以從當局吞吞吞吐的回應中,感受到政府的信心、底氣和決心嗎? 

2.    關於如何界定公務員被指違反誓言/聲明

有公務員工會問,公務員宣誓/簽署聲明後,若要求加薪,會否被視作違背政

府政策?被指違反誓言/聲明?又有人問,某些政府政策,公務員是否可以反

對?反對政府政策是否等於「反政府」?

綜合有關報導,當局如此回應:

-如公務員違反聲明至違法程度,會由法律處理,包括港區國安法;

-若公務員的言行有違《公務員守則》,會按現有機制處理,最嚴重可革職;

-若有人打着公務員旗號反對政府政策及措施,就會有衝突;

-參與集會不可與職務有衝突;

-公務員私下發表意見,亦可能會被公開,令人質疑是否反對政府。 

如此問答可能只是即興作出,未經深思,公務員工會則難免會再追問。例如:

-為什麼說「如公務員違反聲明至違法程度」?是否指公務員即使違反誓言/聲

明,但不一定「違法」,只是違反了內部的規則?

-為什麼說「若公務員的言行有違《公務員守則》」,是否即使其言行違反誓言

/聲明,但就不一定違反《公務員守則》?

-所謂「有人打着公務員旗號反對政府政策及措施,就會有衝突」,到底指的是什麼情況、有什麼衝突?

-對「公務員私下發表意見」的解讀,會否令人有「上綱上線」之感?

-「參與集會不可與職務有衝突」之說,語焉不詳,到底指的又是什麼情況、有什麼衝突?

若當局的解讀、理解成了特區政府審視公務員是否遵守誓言/聲明的準則,則華員會逾百年歷史上多次維權行動,是否就等於「反政府」,甚至「叛亂」的「大逆不道」之舉?舉3個例子看看:

其一、早在港英年代的1971年,華員會屬下的護士分會為力爭「同級同酬」並修正早一年男女護士被變相同工同酬的「鋸低枱腳(遷)就枱圍」(降低男護士的薪酬,再提高女護士的薪酬至同一水平)的後遺症,組織了本港歷史上醫護人員,也是公務員的第一次請願遊行,操上港督府(現禮賓府)抗議。該分會大力反對過的正是港英政府既定的「政府政策及措施」。

其二、1980 -1990年代,華員會又曾大力反對過港英政府損害公務員合理權益的私營化、公司化的既定「政策及措施」(曾被譽為「靜默的革命」)。

其三、香港剛回歸不久的1999年婦女節,新生的特區政府在未經諮詢下,突然推出了公務員體制改革「建議」。當年5月,華員會組織了本港歷史上空前規模的公務員大集會、大請願,反對取消長俸制、反對以公務員公積金計劃取而代之、反對大部分公務員改為合約制等「政府政策及措施」,向政府總部遞交了萬言反建議書。華員會更曾一度考慮控告特區政府違反基本法第103條對公務員的承諾! 

很明顯,當局的過份解讀不必要地把公務員必須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和對特區政府負責的憲制責任,與公務員工會合法行使工會天職對立起來。不幸的是,當局進一步的解讀,更予人有「鉗制」其實並不涉及港區國安法的言論自由之嫌。公務員事務局有澄清的必要。

3.    關於公務員國籍問題

公務員必須宣誓/簽署聲明的安排,帶出了公務員可否擁有外國國籍的問題。對此,當局表示社會可以討論,但我不認為有此必要。我在今年6月《公務員唯一憲制身分無礙規管+教育》一文中曾說過:「儘管香港已回歸中國,根據《基本法》第九十九條,除極少數例子外,香港公務員只須是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並無限定只有中國公民才可擔任。香港公務員的主體雖是中國公民,但隊伍中也有外國籍公務員。這恰恰體現了『一國兩制』的特色,彰顯了中央在一國主權之下,盡量照顧香港的誠意。」今天,我仍然認為,這些現狀實際上無礙政府去要求所有擁有外國籍的公務員(不論是華人或其他族裔)宣誓/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盡忠職守及對特區政府負責」並據此管理他們的言行。問題只在於當局有沒有給予教育並敢不敢執行紀律而已。當下,公務員隊伍正值撥亂反正之際,千萬不要無事生事。

最後,值得重提的是,我和華員會曾建議當局堵塞漏洞,不要遺漏非公務員合約僱員、退休後重聘的兼職僱員等人員,因他們執行的多是與公務員同事相同的職責,廣義上同屬公務人員,要求他們宣誓/簽署聲明,同樣合符邏輯。我還在《爭辯公務員憲制責任全無意義 以為不用效忠只是『美麗的誤會』」一文中建議當局「應訂定一恆常制度,規定全體公務員必須在一年一度撰寫考績報告之時」「進行例行確認」。聶局長可不要忘記給個交代喲。




Sebast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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