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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視公務員宣誓/聲明 勿無事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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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視公務員宣誓/聲明 勿無事生事

2020年12月12日 18:30 最後更新:19:01

前華員會會長黃河就公務員宣誓發表意見,全文如下: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聶德權10月12日發出通告,宣佈7月1日後聘任的新公務員須宣誓/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盡忠職守及對特區政府負責」的一些安排。兩個月過去了,據了解,當局仍沒有與公務員團體商討有關其他公務員的宣誓/簽署聲明安排。各團體只從傳媒那裏,不時聽到了一些零碎,有時語焉不詳,甚至令人混淆的訊息。舉例如下:

1.    有關對現職公務員不宣誓/簽署聲明的處理

先看看以下幾個Q&A(A是公務員事務局的回應)

Q1:宣誓/簽署聲明的規定是否涵蓋今年7月1日之前聘任的「現職」公務員?

A1:要諮詢法律意見。(問題很簡單,但回答一點都不直截了當。)

Q2:若他們拒絕宣誓/聲明,有何影響?

A2:相信將影響其升遷(沒有提及有沒有其他影響)。

Q3:若其中有公務員已達頂薪點或正等待退休,不望或無望升職、調遷呢?A3:正諮詢律政司的意見(同A1差不多)。 

政府已在立法會宣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公務員守則》」,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和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是公務員的一貫責任及承擔,也是政府和社會對他們一貫的期望和要求」,又指有關安排符合《港區國安法》有關規定。據此,要求「公務員作出宣誓或簽署聲明,是對公務員在《基本法》和《公務員守則》下須背負的責任和期望的一種公開確認和真切體現」,已無庸置疑。既如此,今年7月1日後聘任的公務員「已經入職但不理會或拒絕作出聲明,會被視之為拒絕接受公務員應有的責任,不再適合擔任公務員的職務,聘任當局會終止有關人員的聘任」,就成了合符邏輯以及體現政治現實、政治倫理、憲制責任的順理成章之事。若此,相應的規定難道不適用於全體「現職」公務員嗎?公務員、公眾可以從當局吞吞吞吐的回應中,感受到政府的信心、底氣和決心嗎? 

2.    關於如何界定公務員被指違反誓言/聲明

有公務員工會問,公務員宣誓/簽署聲明後,若要求加薪,會否被視作違背政

府政策?被指違反誓言/聲明?又有人問,某些政府政策,公務員是否可以反

對?反對政府政策是否等於「反政府」?

綜合有關報導,當局如此回應:

-如公務員違反聲明至違法程度,會由法律處理,包括港區國安法;

-若公務員的言行有違《公務員守則》,會按現有機制處理,最嚴重可革職;

-若有人打着公務員旗號反對政府政策及措施,就會有衝突;

-參與集會不可與職務有衝突;

-公務員私下發表意見,亦可能會被公開,令人質疑是否反對政府。 

如此問答可能只是即興作出,未經深思,公務員工會則難免會再追問。例如:

-為什麼說「如公務員違反聲明至違法程度」?是否指公務員即使違反誓言/聲

明,但不一定「違法」,只是違反了內部的規則?

-為什麼說「若公務員的言行有違《公務員守則》」,是否即使其言行違反誓言

/聲明,但就不一定違反《公務員守則》?

-所謂「有人打着公務員旗號反對政府政策及措施,就會有衝突」,到底指的是什麼情況、有什麼衝突?

-對「公務員私下發表意見」的解讀,會否令人有「上綱上線」之感?

-「參與集會不可與職務有衝突」之說,語焉不詳,到底指的又是什麼情況、有什麼衝突?

若當局的解讀、理解成了特區政府審視公務員是否遵守誓言/聲明的準則,則華員會逾百年歷史上多次維權行動,是否就等於「反政府」,甚至「叛亂」的「大逆不道」之舉?舉3個例子看看:

其一、早在港英年代的1971年,華員會屬下的護士分會為力爭「同級同酬」並修正早一年男女護士被變相同工同酬的「鋸低枱腳(遷)就枱圍」(降低男護士的薪酬,再提高女護士的薪酬至同一水平)的後遺症,組織了本港歷史上醫護人員,也是公務員的第一次請願遊行,操上港督府(現禮賓府)抗議。該分會大力反對過的正是港英政府既定的「政府政策及措施」。

其二、1980 -1990年代,華員會又曾大力反對過港英政府損害公務員合理權益的私營化、公司化的既定「政策及措施」(曾被譽為「靜默的革命」)。

其三、香港剛回歸不久的1999年婦女節,新生的特區政府在未經諮詢下,突然推出了公務員體制改革「建議」。當年5月,華員會組織了本港歷史上空前規模的公務員大集會、大請願,反對取消長俸制、反對以公務員公積金計劃取而代之、反對大部分公務員改為合約制等「政府政策及措施」,向政府總部遞交了萬言反建議書。華員會更曾一度考慮控告特區政府違反基本法第103條對公務員的承諾! 

很明顯,當局的過份解讀不必要地把公務員必須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和對特區政府負責的憲制責任,與公務員工會合法行使工會天職對立起來。不幸的是,當局進一步的解讀,更予人有「鉗制」其實並不涉及港區國安法的言論自由之嫌。公務員事務局有澄清的必要。

3.    關於公務員國籍問題

公務員必須宣誓/簽署聲明的安排,帶出了公務員可否擁有外國國籍的問題。對此,當局表示社會可以討論,但我不認為有此必要。我在今年6月《公務員唯一憲制身分無礙規管+教育》一文中曾說過:「儘管香港已回歸中國,根據《基本法》第九十九條,除極少數例子外,香港公務員只須是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並無限定只有中國公民才可擔任。香港公務員的主體雖是中國公民,但隊伍中也有外國籍公務員。這恰恰體現了『一國兩制』的特色,彰顯了中央在一國主權之下,盡量照顧香港的誠意。」今天,我仍然認為,這些現狀實際上無礙政府去要求所有擁有外國籍的公務員(不論是華人或其他族裔)宣誓/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盡忠職守及對特區政府負責」並據此管理他們的言行。問題只在於當局有沒有給予教育並敢不敢執行紀律而已。當下,公務員隊伍正值撥亂反正之際,千萬不要無事生事。

最後,值得重提的是,我和華員會曾建議當局堵塞漏洞,不要遺漏非公務員合約僱員、退休後重聘的兼職僱員等人員,因他們執行的多是與公務員同事相同的職責,廣義上同屬公務人員,要求他們宣誓/簽署聲明,同樣合符邏輯。我還在《爭辯公務員憲制責任全無意義 以為不用效忠只是『美麗的誤會』」一文中建議當局「應訂定一恆常制度,規定全體公務員必須在一年一度撰寫考績報告之時」「進行例行確認」。聶局長可不要忘記給個交代喲。




Sebastian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好鄰舍北區教會」周一(12月7日)深夜在社交網站發聲明,指教會唯一的銀行戶口及傳道人陳凱興夫婦的戶口被滙豐銀行凍結。該教會指,在過去一年,教會的義工團體「守護孩子行動」在示威現場作人道支援,質疑戶口被凍結是政治報復。

警方後來披露案情,指事件中懷疑有人眾籌了2,700萬港元,遠高於所聲稱收到的890萬港元捐款,相差1800萬港元,支出亦與眾籌目的不同,故在周二拘捕2名涉案女子,包括好鄰舍北區教會的前董事及現職員工,並正通緝案件主腦、即已離港的董事夫婦(即陳凱興夫婦)。

《東周刊》早在去12月開始爆料,指陳凱興夫婦涉嫌私吞眾籌款項。陳凱興(右3)去年跟陳伯(右2)一起絕食上位,後來將陳伯一腳踢開。《東周刊》圖片

《東周刊》早在去12月開始爆料,指陳凱興夫婦涉嫌私吞眾籌款項。陳凱興(右3)去年跟陳伯(右2)一起絕食上位,後來將陳伯一腳踢開。《東周刊》圖片

原來《東周刊》一早就爆了料,早在去年12月至今年11月,《東周刊》一共3次獨家報道「好鄰舍北區教會」創辦人陳凱興夫婦涉嫌私吞眾籌款項,並繼續以宗教及幫助年輕人為名義,發起不同的眾籌掠水。其中上月的報道,更揭發陳凱興瞞住教會大部分人,忽然獨留外傭在港,舉家移居倫敦。

《東周刊》11月爆陳凱興夫婦走路。

《東周刊》11月爆陳凱興夫婦走路。

至於陳凱興在網上不定時公布合共籌得近千萬元的款項去向,卻從未有清楚交代。直至警方破案,才進一步揭發,他們涉嫌實際籌得2700百萬元,較公開的的890萬元捐款,相差達1800萬元。警方前晚採取行動,將教會及陳氏夫婦等5個包括滙豐銀行在內的帳戶凍結,涉款共2500萬元。

《東周刊》早在去年12月,已開始報道「好鄰舍北區教會」的問題,指傳道人陳凱興自「反修例」風暴爆發,推出「青少年醫肚計劃」及「青少年幹事眾籌」兩大眾籌計劃,聲稱協助黑衣人解決飲食及工作需要。結果被質疑報大受惠人數,私吞善款。

到今年3月,《東周刊》再揭發「好鄰舍」突然刹停讓黑衣人憑飯券到食肆免費吃飯的計劃,亦沒有清楚交代近千萬元善款去向;至上月更踢爆陳凱興舉家走佬英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