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忍受丈夫打罵40年,老太起訴離婚被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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忍受丈夫打罵40年,老太起訴離婚被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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忍受丈夫打罵40年,老太起訴離婚被法院駁回

2020年12月13日 17:25

近日,陝西延安一起離婚訴訟引發關註:六旬老太王花(化名)稱婚後丈夫非打即罵,其忍氣吞聲40年,如今兒女均已成家立業,因此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認為,王花夫婦雖因瑣事發生矛盾,但並不足以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駁回了王花的訴訟請求。

對此,有律師稱「法院用心良苦」,有律師稱“法院未從實際出發,未考慮當事人感受,好心可能辦壞事。”

(一審判決書)

六旬老太起訴離婚,老伴堅決不同意

12月11日,華商報記者從延安市某縣法院主審法官處獲悉,該離婚案發生在該縣,當事老太六十三四歲,老伴六十六七歲,兩人系原配夫妻,結婚已整整40年。因涉及當事人私隱,有關該案詳情主審法官不願多說。

華商報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看到,原告王花在訴狀中稱,1980年,原、被告登記結婚。雙方婚前了解較少,彼此了解不深。婚後,王花發現被告脾氣暴躁,容易發火,經常對她非打即罵。為了照顧年幼的子女,王花多年一直忍氣吞聲。現雙方子女均已成年,並參加工作且成家,王花以與老伴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兩人解除婚姻關係,分割共同財產,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法院於2020年10月28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王花及老伴均到庭參加訴訟。庭審期間,王花的老伴辯稱,其不同意離婚,其與王花風風雨雨,白手起家,且共同育有三個子女。其確實有不對的地方,但其覺得年紀大了,開玩笑挺正常,出軌行為絕對沒有。現在年紀大了,到了互相照應的時候,故其堅決不同意離婚,希望王花能撤訴,再給其一次機會。

法院:雙方感情未徹底破裂,駁回訴訟請求

經審理,法院認定以下事實:原、被告於1980年12月結婚,婚後育有子女三人,現均已成年成家。夫妻共同財產有兩套房屋,另有入股、投資、存款數十萬元。

法院認為,婚姻應以夫妻感情為基礎,原、被告共同生活近40載,且將子女三人撫養成人,40載攜手歲月,風裏雨里實屬不易。雙方雖因瑣事發生矛盾,但並不足以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年少夫妻老來伴,晚年生活更加需要相互支撐,原、被告今後只要能互諒互讓,相互珍惜,加強溝通與交流,妥善處理化解現有矛盾,仍是一個和睦美滿的家庭,故對原告王花的離婚之請求不予支持。

2020年12月2日,法院判決如下:駁回原告王花的訴訟請求。主審法官告訴華商報記者,該案目前仍在上訴期,王花是否上訴,目前尚不清楚。

贊同判決者:法院用心良苦,判決合情合理合法

華商報記者注意到,該案之所以引發關注,一是2021年起實施的民法典規定離婚將有30天的「冷靜期」,相關話題仍有很高關注度;二是王花和老伴年過六旬,訴訟離婚實屬少見;三是法院判決側重“說情”,釋法說理不夠,引發爭議。

對於法院判決,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律師付建稱,婚姻自由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離婚的方式可以是協議離婚,也可以是訴訟離婚。當雙方不能通過協議的方式離婚時,就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這就是離婚自由。」

付建稱,「婚姻自由」不是絕對的自由,是受到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限制的“有限的自由”。夫妻一方起訴到法院後,法院並非一定就會判決雙方離婚,法院要考慮雙方的意見以及二人的婚姻基礎、婚後感情狀況、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以及有無和好的可能等多方面考慮。所以,原告起訴後,是否能夠離婚,其決定權在法院,而不在原告,這就是對“離婚自由”的限制。

本案中,王花夫婦均是年過半百的老人,年少相識並組成家庭,共同養育子女三人,攜手相伴40年。俗話說「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雙方這麼多年風風雨雨都過來了,子女也都成家立業了,正是人生享樂的時候,儘管生活中有些磕磕碰碰,但相信夫妻幾十年的感情還是挺好的,而且男方還是想將這段婚姻持續下去,法院這樣判決可能是覺得雙方的婚姻確實沒到非離不可的地步,還有緩和的餘地,畢竟幾十年的攜手相伴並不容易,還是希望女方慎重考慮,給雙方一次機會。“我認為法院這樣判合法合理”。

北京乾成律師事務所律師鄭曉靜同樣認為,該判決符合法律規定。「本案核心在於男女雙方是否符合離婚條件,判決是否離婚是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標準,這是認定判決離婚的條件。」結合本案男女雙方提交的證據,法官認為“雙方雖因瑣事發生矛盾,但並不足以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即男女雙方感情未破裂,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應准予離婚”的情形,因此,法院駁回了王花的離婚訴訟請求。

「如果女方仍想離婚,其須提供證據證明符合‘應准予離婚’的條件,如男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或實施家庭暴力, 或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或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等。」如果王花能提供這些證據,法院應判決離婚。

鄭曉靜說,行使婚姻自由權,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婚姻法明確規定結婚條件與程序、離婚條件與程序,婚姻自由不是絕對自由,而是相對自由。婚姻自由權,既不允許他人侵犯,也不允許濫用,更是一種責任。

河南風向標律師事務所律師單艷偉認為,如果王花夫婦的行為不存在《婚姻法》規定的應准予離婚情形的,她認為法院的判決合情合法。「王花夫婦結婚40年,現均已步入老年,不同於年輕人之間的離婚訴訟,老年人無論從身體上還是精神上都更需要家人的陪伴。」

單艷偉稱,目前兩位老人的三名子女均已結婚成家,能陪伴老人的時間有限,所以生活中兩位老人更需要彼此相互陪伴。離婚後,單身老人的生活會更加艱難。即將實施的《民法典》設置了離婚冷靜期,目的也是更好的維護小家庭的穩定。「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穩定了,社會才會更和諧。本判決做到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我認為是很好的判決」。

質疑判決者:靈魂的吶喊不應該被拒絕

對於法院的判決,濟南律師王玉琴有自己的看法。「我認為法院沒有考慮女性的切身感受,許多女性的婚姻根本不幸福,但為了子女都忍了,想等到子女上大學或成家立業後再離婚,法院的這份判決把這部分女性的最後希望都打碎了!」

王玉琴稱,女性一般不到忍無可忍是不會提離婚的,「王花難道不知道自己年齡大了,需要人陪伴嗎?她肯定反反覆復考慮過了,但她仍然提出離婚,那就是她實在忍受不了了。」

王玉琴還認為,法院不宜對離婚管得太嚴,「可以適當放鬆一些,離婚後兩人若覺得感情好,還可以復婚,又不麻煩,何必不讓人離婚?」

王玉琴稱,現在法律對婚姻的規定是寬進嚴出,結婚容易離婚難,「我覺得不太對,應該嚴進寬出,設立結婚冷靜期,婚前一定要考慮好,結婚後才會珍惜。」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何永萍同樣認為,離婚自由是每一個公民的權利,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離婚冷靜期也僅僅只適用登記離婚,但凡通過法院訴訟離婚的,又有多少是衝動離婚呢?」且不說法院立案過程繁瑣,單就漫長的審理過程,對於圍城中的兩個人天天冷眼相對就是巨大的痛苦與煎熬,“能夠並願意承受這一切的老年人又有多少?”

何永萍說,婚姻幸福與否,只有當事人知道。「我個人認為不是本人,最好不要評論指導他人的婚姻,多少人間悲劇本可以避免,卻因為人為因素而發生呢?」既然法律賦予了人們離婚自由,就應該不分年齡、種族、身份平等的適用法律,不能因為老年人就說“少年夫妻老來伴”,老年人“夕陽無限好,只是近黃昏”,留給他們的時間不多了,更應聽聽他們心裏最真實的想法,“靈魂的吶喊不應該被拒絕”。

何永萍說,每個人都有老去的一天,當老人年輕了為孩子,為父母,從而忘記、忽略自己的追求,老年了,是否更應該讓他們為自己活一把呢?難道一生隱忍,連晚年想維護自己的一點點權益也要被剝奪?!

北京中倫文德(杭州)律師事務所張仕艷也稱,離婚沒有年齡限制的,只要是民事行為能力人就行。六旬老太離婚了,也不是沒可能找到自己的幸福。婚姻、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法院考慮到婚姻家庭穩定,判令王花不予離婚,可謂用心良苦,但可能好心辦了壞事,因為兩位老人婚姻持續多年,不等於未來就能和睦共處,相伴餘生。「最為關鍵的是,不能以好心之名,違背老太的意願,因為這實際上還是侵犯了老太的婚姻自主權。」

張仕艷稱,現代社會男女平等,無論是老太太還是老爺子提起離婚,只要滿足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離婚條件,就應當判予離婚。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婚姻家事訴訟律師龍中美稱,從王花的起訴書描述來看:「被告脾氣暴躁,容易發火,經常對原告非打即罵。為了照顧年幼的子女,原告多年一直忍氣吞聲。現原、被告子女均已成年,並參加工作且成家」。可見,在這段長達近40年的婚姻關係中,被告很有可能存在家暴行為,但王花沒有證據證明。王花隱忍多年,一直等到孩子全部成家立業才提出離婚,將離婚對孩子的影響降至最低,這本身就可以反映出王花有著強烈的離婚意願,且雙方的夫妻矛盾經過多年相處仍然無法調和,法院這一次判決不准予離婚根本不會起到什麼改善作用。

「相反,因為法院這一次判決不准予離婚,王花需要在這份判決書生效後6個月後才能再次起訴。」 龍中美稱,根據判決書可以看出,案件今年10月28日立案,12月2日法院作出不准予離婚的判決,上訴期十五日加六個月,王花需要在2021年6月下旬才可以提起第二次離婚。“在這漫長的等待期中,王花是否會繼續受到被告的打罵,其人身安全如何得到保障?被告是否會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法院認為雙方仍有溝通和好的可能,那法院在判不離後是否有跟進調節雙方矛盾?”

在無法回答上述問題的情況下,龍中美認為法院的「為你好」判決不准予離婚是非常無力的,是一種類似於行政機關的“懶政”行為,最終的結果很有可能是王花再次起訴,法院判決准予離婚,“這中間除了延長了離婚時間外,不產生任何正向意義”。




神州快訊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2009年12月15日,張雪山、張成進因犯尋釁滋事罪,分別獲刑1年3個月、8個月。原陽縣法院一審認定的犯罪事實是:張雪山毆打李虎;張雪山、張成進夥同劉峰,共攔截4輛車,強行索要現金100元至250元不等。

刑滿釋放後,兩人踏上鳴冤之路。

原陽縣檢察院和新鄉市檢察院複查該案時發現:未對同案犯劉峰採取強制措施,造成證據缺失;原陽縣民警找證人作筆錄,是在澡堂里完成的;原陽縣的偵查案卷上顯示,證人和被害人之間的關係是司機和車主,然而兩人互不相識;司機證人沒有駕照,不會開車;被害人未到過案發地。

基於案件中荒唐的事實,2019年9月,張成進獲無罪;2019年12月,張雪山獲無罪。

2020年5月6日,張雪山(左)和張成進(右)拿到了國家賠償決定書。/受訪者供圖

認定三人作案抓兩人

另一人仍在「案發地」附近生活

張雪山落網時間是2009年4月1日愚人節。其落網一個多月後,張成進落網。彼時,中鐵十二局正在張窪村西邊修石武高鐵,工地附近建有一座攪拌站。兩人「犯罪」與攪拌站有關。

2009年,中鐵十二局正在張窪村西邊修石武高鐵,工地附近建有一座攪拌站。/受訪者供圖

判決書顯示,2009年1月3日凌晨2時許,在攪拌站內,因收料問題,張雪山夥同他人,將中鐵二十局驗收員李虎打傷,造成李虎頭部、左下肢軟組織損傷;2008年11月和12月的4天晚上,張雪山、張成進夥同劉峰等人,在通往攪拌站的路上,對駕車前來送料的李久坤、呂學章、王清棟、郝雷浩4人進行攔截,強行索取現金100元至250元不等。

原陽縣法院認為,張雪山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張雪山、張成進夥同他人,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嚴重擾亂施工秩序,情節嚴重。

2009年12月15日,原陽縣法院一審判決,張雪山和張成進犯尋釁滋事罪,分別處以1年3個月、8個月刑期。

2009年12月15日,張雪山、張成進因犯尋釁滋事罪,一審分別獲刑1年3個月、8個月。/受訪者供圖

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原陽縣法院認定兩人「犯罪」的證據有:5名被害人的陳述、7名證人的證言及相關辨認筆錄。且兩人對檢方的指控無異議。

談及「無異議」時,兩人表示,“犯罪事實”子虛烏有,但想到身陷囹圄不便翻案,他們打算先認下來,待出獄後再翻案。

前述判決書載明,1977年出生的劉峰是兩人同夥,被另案處理。但尷尬的是:劉峰未被警方帶走、未被檢方起訴。

案卷顯示,2017年,該案辦案民警接受新鄉市檢察院調查時稱,2009年5月19日,決定刑拘劉峰。隨後,去他家實施抓捕,抓捕失敗後未將其列為網逃。

多名和劉峰相識的人稱,2015年,劉峰因交通事故身亡。2009年至2015年六年時間內,他依舊在跑大貨車、在張窪村經營燒烤店。

民警和證人酒後

一同在澡堂完成假證 

2010年7月,張雪山刑滿釋放,他和先釋放的張成進一起踏上鳴冤之路。5年里,兩人不停地遞交材料,上門反映。2015年,原陽縣檢察院決定對該起尋釁滋事案複查。

原陽縣警方偵查該案時的筆錄顯示,證人楊世剛、曹新東、董家增分別是被害人李久坤、呂學章、王清棟的司機。3名證人分別證實了3名被害人被攔截、給錢的情節。

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原陽縣人民檢察院複查時,董家增已經死亡,楊世剛、曹新東二人則否認了在警方調查時作出的口供。

楊世剛、曹新東稱,2009年5月6日,他們在曹新東家喝酒,一名熟人將民警領到家裏說「有事找」。隨後他倆和民警一起前往浴池。他倆洗過澡後,在浴池二樓吃飯。飯後,民警開始詢問。

楊世剛稱,他當時喝醉了,原陽縣民警如何詢問,他已記不清,但肯定沒作證「攔截、要錢」一事。

曹新東則說,被詢問時他也喝多了,有疑似張窪村幹部在場,民警問,疑似村幹部的人答。民警記完後,讓他簽名,他就簽名按指印了。

「心裏感覺做了假證,一直內疚,所以你們現在來問我,我啥都給你們說。」曹新東如是對原陽縣檢察院複查人員說。

弔詭的是,接受複查時,楊世剛、曹新東均稱,董家增和曹新東不會開車,沒有駕照,身份不可能是司機。多人也證實,沒見過曹新東開車。

除兩名證人外,受害人在接受原陽縣檢察院複查時也改了說法。

呂學章說,他被人截過,但他並不認識截他的人,警方筆錄稱他說的「截他的人叫張雪山」,這不是其原話。

王清棟則說,他從未向張窪村送過石料。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3名被害人與3名「司機」均表示,彼此之間互不相識。

即便出現諸多異常,2016年11月8日,原陽縣檢察院複查後仍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適用法律正確,本案不符合抗訴條件,決定不予抗訴。

受害人沒去過案發地沒有受害

市檢察院建議法院再審

張雪山和張成進不服原陽縣檢察院的複查建議,繼續反映,2017年,新鄉市檢察院介入複查。

上游新聞記者了解到,除注意到原陽縣檢察院複查時發現的異常外,新鄉市檢察院還細緻地調查了原陽縣警方的偵辦過程。

原陽縣公安局辦案民警接受新鄉市檢察院調查時稱,此案是新鄉市公安局刑偵支隊打黑隊催辦的,證人及被害人線索都是由打黑隊提供。

打黑隊民警接受調查時寫下了一份情況說明:沒有向原陽縣公安局提供過任何核查工作所涉及的被舉報人、舉報人、證人等相關人員的姓名、住址、電話等信息。

此外,原陽縣公安局辦案民警表示,不清楚為何不追逃劉峰。

除案件來源說法不一致外,新鄉市檢察院還發現了一處明顯的矛盾。

原陽縣警方的偵查案卷顯示,在花園派出所詢問了董家增,時間為2009年5月6日21:30—21:55;在紅旗分局警務室詢問了曹新東,時間為2009年5月6日22:05—22:40。

新鄉市檢察院調查人員問辦案民警:「都是你們問的,兩個地點相隔十餘公里,詢問時間卻只隔10分鐘,顯然有矛盾,如何解釋?」辦案民警答:記不清了。

前文提及,原陽縣法院認定,張雪山、張成進夥同劉峰等人還攔截了郝雷浩。

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郝雷浩的詢問筆錄顯示,他是新鄉市輝縣高庄村人。他在筆錄中表示:「有一個叫成進的,還有一個叫雪山的,還有一個禿頭的,可能叫啥峰的,先開始要500塊錢,後來我給了他們100塊錢。」

新鄉市檢察院複查時發現,經戶籍網查詢,新鄉沒有郝雷浩的戶籍信息。郝雷浩是河北唐山人,在四川雅安工作、生活。郝雷浩沒有汽車駕駛證,沒有去過新鄉。

原陽縣辦案民警對此的解釋是,他們當年詢問了「郝雷浩」,其說話是新鄉當地口音,但其沒帶身份證,他們未核實其身份。

此外,針對辨認筆錄,多名受害人表示,看著像,但不能確定。

新鄉市檢察院複查後認為,原判決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向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的檢察建議。

刑滿釋放9年後

一人沉冤昭雪一人免於刑事處罰

2017年12月25日,新鄉市中院作出再審決定書:張雪山、張成進尋釁滋事案由原陽縣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

再審期間,原陽縣檢察院決定撤訴,原陽縣法院准許檢方撤訴,並撤銷此前「1年3個月、8個月」的有罪判決。

12月11日,兩人向上游新聞記者回憶,等待8年多後,有罪判決終被撤銷,他倆既高興又氣憤。高興的是有罪判決被撤銷意味著無罪,氣憤的是並非審理後宣判無罪,而是撤訴。

兩人不滿,繼續反映。2018年8月28日,新鄉市中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銷原陽縣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發回原陽縣法院重審。

2019年9月30日,原陽縣法院再審時認為,因在證據複查期間,兩名證人陳述的「在澡堂被詢問,民警寫好筆錄他們簽字」相一致,表明在證實張雪山、張成進犯罪行為的過程中有違法情形;李久坤、呂學章、王清棟在複查期間,陳述均出現前後矛盾,在場見證人對辨認過程均記不清,故對該3份辨認筆錄不予認定。郝雷浩查找不到,其所做證言無法核實。

原陽縣法院還認為,從案發到因交通事故死亡,長達6年時間,未對同案犯劉峰進行取證,也未對其採取任何強制措施,導致案件證據缺失。

基於上述原因,原陽縣法院認定,張雪山,張成進夥同劉峰攔4輛車、索要現金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張成進無罪。

針對「張雪山打傷李虎」,原陽縣法院認為,張雪山夥同他人對李虎隨意毆打,造成李虎有皮外傷、軟組織受傷,構成尋釁滋事罪,因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可免予刑事處罰。

簡單來說,刑滿釋放9年後,張雪山在判決撤銷後繼續反映,結果卻是「沉冤一半」,張成進獲無罪。

兩人共獲國家賠償26萬元

望加快追責進度

張雪山說,他沒有毆打李虎。他選擇繼續上訴。

上游新聞記者獲得的案卷材料顯示,李虎在接受詢問時陳述不一,有說「被張雪山打了」,有說“記不清了”。但他始終表示,被打後他沒報警,是原陽縣民警接到舉報材料後,再找他問的筆錄。

2019年12月12日,新鄉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張雪山犯尋釁滋事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其有罪,判決張雪山無罪。

2020年5月6日,原陽縣法院出具國家賠償決定書:張雪山被限制人身自由456天,獲賠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4萬餘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8萬餘元;張成進被限制人身自由245天,獲賠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7.7萬餘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萬餘元。

兩人共獲賠26萬元。/受訪者供圖

12月11日,兩人向上游新聞記者介紹,伸冤10年,26萬元的國家賠償連律師費都不夠。他們不在乎賠償金額,而是希望追責辦案人員。

兩人表示,民警和證人在澡堂里完成筆錄,「司機」證人根本不會開車,車主和「司機」彼此不認識,被害人從沒到過案發地,這麼荒唐的事實足以說明:原陽公安辦假案,原陽檢察院不履責,原陽法院一審錯判,難道不該有人擔責嗎?

為此,兩人向原陽縣公安局、原陽縣檢察院遞交了信訪材料。

2020年5月29日,原陽縣公安局回復:該事項應直接向刑警大隊、紀檢監察提出,不按信訪程序受理。2020年6月,原陽縣人民檢察院回函稱,經審查後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