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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竹君: 任何地方只要有一宗個案 住戶便應該關窗 減少經空氣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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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竹君: 任何地方只要有一宗個案  住戶便應該關窗 減少經空氣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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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竹君: 任何地方只要有一宗個案 住戶便應該關窗 減少經空氣傳播

2020年12月15日 18:00 最後更新:18:05

今天(15日)下午四時多,政府記者招待會交代疫情,衞生防護中心傳染病處主任張竹君醫生透露,今天香港新增98宗確診,9宗輸入個案,89宗屬本地感染,30宗源頭不明,59宗與已發現群組有關,當中1宗來自跳舞群組,累計超過721宗;1宗來自日出康城地盤群組,累計63宗;沙田一田新增1宗,累計共11宗;大埔豐年樓外傭宿舍新增8宗,累計共10宗;藍田隧道地盤新增2宗,累計共有14人確診。

屋苑持續爆發,今天再多2宗來自東頭邨貴東樓,至今共有11人確診。大埔豐年樓1C、觀塘寶達邨達怡樓,及黃大仙彩雲邨明麗樓,已被列為強制檢測範圍。

黃大仙東頭邨貴東樓再增加2宗確診,居民在區內檢測。

黃大仙東頭邨貴東樓再增加2宗確診,居民在區內檢測。

在麗晶花園、東頭邨再爆疫後,令人擔心大廈爆疫互相傳播的問題,過去最關心經去水渠U型去水管傳播,最近有懷疑下層傳向上層的個案,令人關注氣霧傳播。

張竹君表示,一個處所有累積10宗或以上確診個案,便會公布。任何地方即使只有一宗個案,住戶也應該關窗,減少通過空氣感染機會。

張竹君早前曾表示 ,不少大廈出現確診個案,部分大廈有2至3個單位出現個案。如果大廈有4個不相識的單位有確診個案,就要強制檢測,但亦要看情況,包括環境污染及風險評估等,因此並非硬指標。

有鑑近日疫情嚴峻,中心呼籲市民盡量減少外出、社交接觸及外出用膳,如需外出應佩戴外科口罩及時刻注意手部衞生,強烈呼籲長者應盡量留在家中,避免外出,並考慮透過親友協助處理購物等日常生活所需。

另外曾經到過大埔豐年樓外傭宿舍的外傭,大部份均和僱主居住,只有少部份曾在週六或週日住一晚,又或者在宿舍內等候工作而暫住。曾經到過大埔豐年樓1C單位的人士,如果曾逗留超過兩小時或以上,便需要接受強制檢測,如果有人刻意不去檢測,事後被揭發的話,政府有權作出法律制裁。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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