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疫情記者會上,衞生防護中心傳染病處主任張竹君醫生透露,今天香港新增70宗確診,27男、43女,年齡介乎2至90歲,包括6宗輸入個案,64宗屬本地感染,25宗源頭不明。
70多宗確診個案,與已發現群組有關共33宗,20宗是經社區檢測發現個案。當中1宗來自藍田隧道地盤群組,累計共有23人確診;2宗來自跳舞群組,累計774宗;1宗來自黃大仙彩雲邨明麗樓群組,累計11宗;1宗來自大埔豐年樓外傭宿舍群組,累計11宗;1宗來自沙田一田群組,累計12宗。
新增其中一個群組,來自新蒲崗景福街新時代工業大廈的的Billy Sir 教唱歌群組,「Billy Sir 音樂教室」學員主要是60歲人士,共有10宗確診,包括唱歌學生及其家人。
張竹君話,這個「Billy Sir 音樂教室」的學員,唱歌時不會牽涉很多人,通常一個老師對2至3名學生,目前已掌握學員的相關名單,已將相關緊密接觸者,送入檢疫中心,暫時未發現新個案。
「Billy Sir 音樂教室」的facebook專頁內容現在已經被人移除。
究竟學唱歌是否容易染疫?張竹君解釋稱,若唱歌時不戴口罩,當然是傳播的途徑之一,即使唱歌時戴口罩,唱歌人士都會站得比較近,病毒有機會從口罩旁邊漏出來而產生傳播。
屋苑確診增加,柴灣景翠苑共有5個單位有6人確診,3個單位的人仕有互相接觸,所以被視為一個單位,其餘2個單位無接觸,一宗個案的病人屬東華三院方樹泉日間活動中心暨宿舍群組的工作人員;餘下一個單位的患者為源頭不明個案。日前已分別在明麗樓及明恩樓收集環境樣本,化驗結果顯示是陰性。
被問到政府有多少個可作隔離用途的單位?張竹君指出,有4600多個正在使用,有1600多個備用,但未解釋為何有一些需要隔離的人士等了數天,也未能被安排進入隔離中心。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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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