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議成員葉劉淑儀在《南華早報》撰文,為應對英國的新的 BNO政策,認為內地或是時候執行國籍相關法例,禁止港人擁有雙重國籍。
葉劉淑儀。資料圖片
民主黨劉慧卿批評葉劉的說法離譜,話若只針對持有BNO人士並不公平,而且持BNO人士連同其家屬可能多達百萬計,此舉將牽連甚廣。她直言對其說法感震驚。
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就發帖,指劉慧卿一直販賣政治理想,她在追求人權、自由、民主和法治這些理想的同時,為什麼會接受雙重國籍?為什麼會接受雙重效忠?為什麼不支持徹底執行 #中國國籍法?劉慧卿等人既然一直將中國和香港特區看得如此不濟,為什麼不鼓勵BNO持有人乾脆脫離中國國籍,乾脆交回香港身分證,疊埋心水做一個沒有中國國籍的英國人,和其他英國人在疫情失控、經濟衰退的亂世「共赴國難」?
梁振英。資料圖片
CY又話,一腳踏兩船,只會讓英國人更加看不起BNO持有人。BNO持有人去了英國之後,更加走不出唐人街長長的投影。
政壇高人話,中英兩國在1984年曾有外交協定,英方承諾BNO護照只是旅遊證件,如今若給予BNO持有者英國居留權,就是把BNO護照看成國籍身份,違反了當年中英兩國的協定。
高人話,按中國國籍法,中國不承認雙重國籍,如果BNO是國籍文件的話,中央有權取消持有人的中國國籍身份,這件事很有機會發生。若被取消中國國籍身份後,那些人在香港的投票權也會喪失了。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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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