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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成「四眼仔」「五眼聯盟」缺一眼 新西蘭退團不譴責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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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成「四眼仔」「五眼聯盟」缺一眼 新西蘭退團不譴責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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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成「四眼仔」「五眼聯盟」缺一眼 新西蘭退團不譴責香港

2021年01月14日 10:18 最後更新:16:30

早前「五眼聯盟」中的四國,即美國、英國、澳洲、加拿大外長,一起發表聲明,譴責香港特區政府早前拘捕超過50名協調及參與反對派初選人士,呼籲北京方面尊重香港人的自由。

警方國安處拘捕林卓廷等50多個籌組或參與反對派初選的人士。

警方國安處拘捕林卓廷等50多個籌組或參與反對派初選的人士。

當時大家已很奇怪,為何「五眼聯盟」缺了一眼,新西蘭這一眼去了哪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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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國安處拘捕林卓廷等50多個籌組或參與反對派初選的人士。

警方國安處拘捕林卓廷等50多個籌組或參與反對派初選的人士。

「五眼聯盟」原本是情報分享組織。

「五眼聯盟」原本是情報分享組織。

新西蘭新任外長馬胡塔。AP圖片

新西蘭新任外長馬胡塔。AP圖片

紐西蘭「Stuff新聞」的文章。

紐西蘭「Stuff新聞」的文章。

去年11月18日,美國、英國、加拿大、澳洲和新西蘭5個「五眼聯盟」外長,發表聯合聲明,質疑人大常委會通過DQ 4個香港議員的決定「似乎是有預謀行動的一部分」,旨在「讓一切關鍵的批評聲音噤聲」。事隔不夠兩個月,新西蘭悄悄地不再參加「五眼聯盟」譴香港問題的行動。

「五眼聯盟」原本是情報分享組織。

「五眼聯盟」原本是情報分享組織。

美國急得跳腳,右翼報紙《華盛頓觀察家報》也發文謾罵,或許在罵聲中可以看到美國被逐漸離棄的處境。《華盛頓觀察家報》在1月11日發表文章,題為:為安撫中國,新西蘭正摒棄「五眼聯盟」,主要內容如下:

新西蘭突顯出挖「五眼」情報聯盟牆腳的狀況,這個太平洋國家剛剛拒絕與關係最密切的四個盟國一道譴責北京對香港的「鎮壓」。

「五眼」夥伴中的美、澳、英、加近日發表措辭強硬的聯合聲明,表示對香港局勢 「嚴重關切」。倘若新西蘭也參與其中,該聲明將遠比現在更具說服力。新西蘭政府拒絕支持該聲明是可鄙的。這種不作為,還嚴重削弱了新西蘭阿德恩總理有關該國是人權領域領軍者之一的言論。

那到底出了什麼問題?好吧,由於像歐盟那樣無窮無盡地渴求中國的貿易和投資,新西蘭也與歐盟一樣,對北京奉行「政治綏靖主義」,用這種姑息來換取北京給予的經濟好處。但隨之而至的是越來越大的代價。

近年來,新西蘭一直受到中國公開和隱秘要求其遠離「五眼聯盟」的與日俱增的壓力。隨著北京與美國和澳洲的關係緊張驟然加劇,過去12個月來,來自中方的這種施壓行動越來越明顯。

若允許中國更多干涉行為不受挑戰,無助於維護威靈頓的自身利益。不僅是阿德恩政府做了什麼,它不做什麼,也同樣重要。例如,新西蘭海軍擁有兩艘能在南海海域開展行動的軍艦,但它們在南海的缺席亦值得關注。

歸根結底,新西蘭已令華盛頓越來越感受到,儘管其情報部門成員仍由愛國者和盟友組成,但就保護最敏感的美國情報來說,威靈頓政府已不再值得信任。美國還注意到來自一些有影響力的新西蘭人士的論斷:如今政府應在美中之間擔當中間人,而非前者的盟友。簡言之,新西蘭對香港事務的沈默是一種徵兆,凸顯一個更深層、更令人擔憂的問題。

看完美國《華盛頓觀察家報》的觀點,可以看看紐西蘭國內的不同聲音。

新西蘭新任外長馬胡塔。AP圖片

新西蘭新任外長馬胡塔。AP圖片

新西蘭過去亦曾頻頻在中國港台地區事務上指手畫腳。去年5月,時任紐西蘭副總理兼外長溫斯頓·彼得斯(Winston Peters)竟宣稱,「個人支持」中國台灣地區加入世界衛生組織。

後來紐西蘭新外長馬胡塔上台,她在去年12月15日接受採訪時表態稱,稱要幫助修復中澳兩國的對話。路透社將她的言論理解為,紐西蘭政府想當中澳間的「中間人」,幫助兩國協商達成所謂的停戰。

紐西蘭國內對於綁上「五眼聯盟」戰車一事,亦有不同聲音。紐西蘭媒體「Stuff新聞」1月3日刊登紐西蘭商人韋恩·布朗文章,標題為《是時候把五眼聯盟席位賣出去了?》。

紐西蘭「Stuff新聞」的文章。

紐西蘭「Stuff新聞」的文章。

韋恩·布朗表示,新西蘭加入「五眼聯盟」唯一的好處就是「獲得美國的情報」,但是美國的這群情報工作人員「什麼都不懂,甚至認為薩達姆有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新西蘭通訊安全局和新西蘭國防軍的官員會被美國人酒宴款待,他們不會想放棄這種不勞而獲的地位,因此告訴新西蘭政府「五眼聯盟十分重要」。

韋恩·布朗稱,新西蘭不需要干涉「中國的人權問題」,應該把五眼聯盟的席位賣給「老敵人」日本,並追求獨立,不需要對中國或美國做出承諾。

看來這個「五眼聯盟」,要變成「四眼仔」了。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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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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