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前總編輯劉進圖去年2月底在西灣河街頭被斬傷案,涉案的兩名兇徒葉劍華及黃志華早前被陪審團一致裁定有意圖傷人及兩項盜竊罪成。兩被告在高等法院各被判囚19年。
被告黃志華。
法官判刑時嚴詞批評兩被告的行為挑戰香港法治,須判阻嚇性刑罰。法官又指,雖然無證供示顯劉進圖受襲是因為新聞工作,但香港有幸仍有新聞自由保護,記者「照耀」社會受不公義對待和為弱勢一群發聲。記者應受法庭保障,在日常工作時免於恐懼。
葉聞判刑後,木無表情。惟黃聽取判刑後,較多小動作,曾「唞大氣」、摸鼻,但未見情緒激動,並第一時間離開犯人欄。
被告葉劍華。
案情指,首被告葉劍華去年農曆新年前,向次被告黃志華表示接到命令,要傷害劉進圖,邀他一同作案。策劃約1個月,在2月26日,兩被告監視劉進圖從九龍塘寓所出發,再到西灣河埋伏。黃趁劉進圖下車時,用牛肉刀斬傷背部和雙腿。
判刑前,兩被告表現鎮定地聽取其律師為他們作求情,惟黃不時深呼吸及吞口水。葉的代表律師求情表示,葉因愚蠢、幼稚,才會被人利用及捲入案件,又呈上3封由其家人及基督教團體所撰寫的求情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