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日公布把接種疫苗年限降至最低16歲(復必泰疫苗)或18歲(科興疫苗),因為政府認為疫苗安全有效,希望市民盡快接種。
近日經常出現「市民打疫苗後死亡」的新聞。其實每天本港平均都有一百多人病死,隨著打疫苗的人數逐增加(已打一針市民佔人口近8%),既打了疫苗又因病離世的市會愈來愈多,但兩者其實没有因果關係。
衞生防護中心轄下疫苗科學委員會主席劉宇隆接受無綫訪問時指出,曾接種疫苗的市民出現急性中風等情況,比率較未有接種者低,顯示打疫苗與相關不良反應沒有直接因果關係。
疫苗科學委員會主席劉宇隆。無綫訪問截圖。
本港疫苗接種展開了一個半月,逾60萬市民已接種了第一劑。疫苗可預防疾病科學委員會主席劉宇隆表示,根據醫管局和衞生署3月中至4月初數據分析,發現在接種了疫苗的人士當中,有37人出現急性中風,平均每1萬人有0.7人;相比沒接種疫苗的人,同期有1281人急性中風、即每1萬人有1.84人,比率遠較接種疫苗人士高。
接種了疫苗的人士出現急性中風或心肌梗塞的比例,都比沒有接種疫苗人士為低。
急性心肌梗塞情況亦一樣,沒接種疫苗人士出現心肌梗塞比打了疫苗者高一倍,所以可以排除疫苗與不良反應或離世有直接因果關係。
對於有15宗死亡個案,死者之前曾接種疫苗,當中13人是接種科興疫苗,劉宇隆解釋,是因為接種科興的人較多,而且年紀較大所致。
劉宇隆稱:「第一是接種科興暫時多過復必泰,變相打針的人數多;第二是接種科興的市民,年紀大過接種復必泰平均約20歲。當年紀大時,所有心血管病、中風機會都會相應提高。市民有心血管病,只要管理好疾病,都可以接種疫苗,保護他們免於新冠病毒感染。」
他又認為,接種疫苗作為屏障,再配合其他社交距離措施,預計本港1年至1年半後可全面放寬防疫限制。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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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