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後白女士持有家屬進京落戶指標,事前她與丈夫胡先生簽了一份「落戶協議」,約定幫丈夫在京落戶,如雙方離婚,丈夫要補償1000萬元。後因雙方矛盾白女士依該協議起訴離婚並要求補償。
記者從北京市海淀區法院了解到,法院判決兩人離婚,但認定1000萬元的「落戶協議」無效。
據了解,白女士和胡先生曾是一對校園情侶。白女士學習成績優異,博士畢業後繼續在京從事博士後研究。胡先生碩士畢業後選擇留京工作。兩人登記結婚後第二年,白女士獲得落戶北京的資格,按政策作為配偶的胡先生,也可以隨其落戶。
▲北京海淀區法院認定,白女士主張按「落戶協議」處理夫妻財產分割,無法律依據。
落戶前,白女士向丈夫提出簽訂「落戶協議」,內容為:胡先生隨白女士落戶北京,如果雙方離婚,胡先生給白女士補償款1000萬元,同時標註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胡先生在協議上籤了字。
事後,二人因長期矛盾,於2020年到海淀區法院訴訟離婚。
法院認為,該份「落戶協議」屬於經濟補償的約定,從簽訂過程及協議內容看,既非雙方對夫妻財產的約定,也非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因此白女士主張依此協議處理夫妻財產分割,無法律依據。
海淀區法院最終判決兩人離婚,但駁回了白女士按協議處理夫妻財產分割的訴訟請求。
本案主審法官表示,我國法律實行結婚自願、離婚自願的基本原則。夫妻雙方之間簽訂的類似協議,只能是對雙方共同財產的約定,不能對結婚、離婚行為進行約束。
法官指出,此案中的「落戶協議」,與近年興起的夫妻「忠誠協議」有相通之處。近年來,夫妻間簽訂「忠誠協議」現象越來越普遍。一般來說,「忠誠協議」是指夫妻在婚後達成的、要求違反忠實義務的一方必須實施一定行為的約定。
關於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簽署「忠誠協議」是否有效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適用》中明確:夫妻之間簽訂「忠誠協議」,應由當事人本著誠信原則自覺自愿履行,法律並不禁止夫妻之間簽訂此類協議,但也不賦予此類協議強制執行力。從整體社會效果考慮,法院對夫妻之間的「忠誠協議」糾紛以不受理為宜。
法官分析認為,如果法院受理此類「忠誠協議」糾紛,主張按「忠誠協議」賠償的一方當事人,既要證明協議內容是真實的,沒有欺詐、脅迫的情形;又要證明對方具有違反「忠誠協議」的行為。這就可能導致為舉證而竊聽電話、私拆信件,侵害個人私隱權的事件發生,甚至夫妻之間的感情糾葛可能演變為刑事案件,負面效應不可低估。
另外,賦予「忠誠協議」法律強制力的後果之一,就是鼓勵當事人在婚前簽訂一個可以「拴住」對方的協議,這不僅會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會使建立在雙方情感和信任基礎上的婚姻關係變質。
「忠誠協議」實質上屬於情感、道德範疇,當事人自覺自愿履行當然好,如違反「忠誠協議」一方心甘情願凈身出戶或賠償若干金錢,為自己的出軌行為付出經濟上的代價。但如果一方不願履行,不應強迫其履行「忠誠協議」。
上游新聞記者 王巍 通訊員 王曉丹
神州快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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