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近兩年後,今天(19日),新城控股集團原董事長王振華猥褻女童案塵埃落定。 上海二中院裁定,王振華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牽線搭橋的周燕芬被判4年。
長安街知事(微信ID:Capitalnews)注意到,一審法院審判長曾表示,被告人王振華到案後及庭審中拒不供認其猥褻的犯罪事實,故酌情從重處罰。
王振華 資料圖
2019年7月3日,多家媒體曝出王振華因猥褻女童被上海警方採取強制措施的消息。
隨後,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通報:涉嫌猥褻兒童的嫌疑人王某某(男,57歲,江蘇人)於7月1日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同案嫌疑人周某某(女,49歲,江蘇人)7月2日到公安機關自首。
近一年之後,2020年6月16日,上海普陀法院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該案。次日當庭作出判決,以猥褻兒童罪分別判處王振華有期徒刑五年,周燕芬有期徒刑四年。
一審宣判後,辯護律發佈聲明稱,王振華已經明確提起上訴,請求二審判決他無罪。
2021年5月19日,上海二中院依法對被告人王振華、周燕芬猥褻兒童上訴一案進行了不公開開庭審理併當庭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振華猥褻兒童案為何判五年?去年6月庭審結束後,一審審判長作出回應——
定罪:因不存在性器官接觸,定為猥褻兒童罪
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否有性器官的接觸是區分強姦罪(包括姦淫幼女)與猥褻兒童罪的關鍵。
本案中,被害人的陳述、司法鑒定意見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均證明了被告人王振華對被害人實施了猥褻行為,但與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觸。相關司法鑒定意見佐證了該事實。故王振華的行為系猥褻行為而非強姦行為。
根據公訴機關的指控,被告人王振華、周燕芬經過事先預謀,由周燕芬製造條件,王振華對被害人實施了猥褻行為,相關事實有被害人陳述、鑒定意見、證人證言和監控視頻等證據予以證實,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被告人王振華、周燕芬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猥褻兒童罪的全部犯罪構成要件,所以,二人構成猥褻兒童罪的共同犯罪。
量刑:從重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對不滿12周歲的被害人實施姦淫、猥褻等性侵害行為,屬於從重、從嚴懲處的對象。
經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振華的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但其不屬於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犯罪,也不具有其他惡劣情節。被告人王振華對不滿12周歲的被害人實施猥褻行為並造成被害人輕傷二級的嚴重後果,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振華到案後及庭審中拒不供認其猥褻的犯罪事實,可酌情從重處罰。綜合考量本案對被害人身心造成的傷害和影響及社會危害程度,在公訴機關建議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內,依法對被告人王振華從重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周燕芬雖未直接實施猥褻犯罪行為,但其系犯意的提起者,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起到了牽線搭橋、承上啟下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綜合周燕芬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神州快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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