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昨日(6月22日)向全體員工發內部通知,指董事會已開會就《蘋果日報》要求保安局解凍被凍結的約1,800萬元資產,以及將本周五定為「死線」,如屆時未能解凍資產,《蘋果》將欠缺資金繼續營運,周六為最後見報日,網上新聞則以周六凌晨前為「死線」。
《蘋果日報》高層向員工表示,如決定立刻辭職,可以不用通知。昨日上班的員工須於下午5時前口頭通知主管,並交辭職信;昨日放假或在外工作的員工,須以短訊通知主管,並後補辭職信。如員工正常辭職,將獲發本月工資;若周五公司決定結束營業並遣散員工,或會有多一個月代通知金,但無法確保公司有錢支付。據說《蘋果》大部分員工最終決定請辭,《蘋果》很可能最快於周三停止運作。
《蘋果》員工昨晚執拾個人物品後離開。
有《蘋果》員工話,很多同事選擇即時辭職,除了因為公司話做到星期五,也無法確保有錢支付補償之外,主管亦表示員工做下去,公司不再承擔員工的法律責任,換言之若然被政府告,員工要自己支付律師費打官司。有員工表示憤怒,指公司是逼員工自行辭職。
蘋果動新聞的晚上9:30新聞報道昨晚已經告別。
很多《蘋果》員工選擇了昨日辭職,動新聞晚上9:30的新聞報道昨晚已經告別,話是最後一集。而蘋果財經網亦宣在今日零晨開始停止更新。
蘋果財經網亦宣在今日零晨開始停止更新。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郭偉强批評《蘋果》的做法,指《蘋果》若無法發放僱員薪金,就應該直接遣散,不應該叫僱員選擇自行辭職,使僱員損失代通知金等應得權益,令人覺得是走法律罅,逃避勞工法例要求僱主對僱員的承擔。
他認為,《蘋果》應確保自己有能力發放僱員薪金才要求僱員上班,若明知自己無法出糧,仍繼續要僱員上班,則有機會違反蓄意欠薪等相關刑事法例。他表示一直留意事件的發展,歡迎遇到疑難的《蘋果》員工求助。
《蘋果》一直以公義捍衛者自居,想不到它結業時,竟然連遣散費和代通知金都慳,又何來公義呢?
小鯊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唔知大家有冇印象,國安案件庭審前常見「排隊黨」擔凳仔排隊攞籌,點解佢哋對國安案咁熱心?小鯊收到知情人士爆料話,「排隊黨」原來係假熱心、搵真銀的團夥,「主要客戶」包括美英加等國的領事,以及部分「黃媒」。
國安案件庭審前常見「排隊黨」擔凳仔排隊攞籌。
每逢重大國安案件庭審前夕,都能在法院外看見「排隊黨」的身影。例如上年11月19日「47人案」判刑庭審前,就有一批「排隊黨」著口罩風衣,提前一兩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外排隊取庭審籌號,被警方截查後,面對媒體鏡頭躲閃背對,不回應採訪,更有「黃媒」趁機發難,質疑警方執法。
知情人士爆料話,這些「熱心人士」,原來係由社運人士曾健成(阿牛)伙同逃犯許智峯前助理黃綺婷(外號ET),已經形成總數5、60人、常駐人員也有10幾人的團夥。
呢個團夥點運作?一有重大國安案件,當天早至6點甚至提前一天,「排隊黨」就在法庭門口等待派籌,每次派籌開始前,排隊人龍中約有30、40人主要為該團伙的成員。在等待派籌期間,團伙成員會在網絡群組中實時分享霸位情況,如果有人打尖影響排隊,該團夥更有專人上前驅離。
派籌結束後,團伙成員會在群內分享「戰果」,並進入主庭在相應席位坐下,等候ET等負責人的交票指示,完成轉交後會獲得300至500港元現金報酬,至於資金來源、金主有無外國勢力就不得而知了。
不過,要咁多籌做甚麼?知情人士透露,排隊黨的籌主要是服務外國領事,以及關注國安案件的「黃媒」。美國、英國、加拿大等國領事,既是法庭的常客,也是「排隊黨」的「主要客戶」。
ET主要負責對接「客戶」,她在鏡頭下始終戴住口罩,與領館官員交接主庭飛時「心照不宣」,對黃媒亦是有求必應。聽聞Channel We陳朗昇也是這個群組的成員,他經常向ET索取群組相片當免費新聞圖片發表。
英國駐港副領事杜嘉榮(Calvin Duff)喺8月份,就幫襯過佢哋。杜嘉榮當日大約10時到達西九龍法院,主庭飛早已派晒,他在延伸庭第二庭坐下之後,咁啱得咁橋,即時有「熱心人」向前攀談,問佢是否需要進入主庭。不久後,該名「熱心人」在群組內傳訊息:「現在第二庭需要一張主庭飛」,未幾,有另一「熱心人」從主庭出來,將手上的主庭飛交給了英國駐港領事杜嘉榮,他則施施然手持主庭飛進入。
總括而言,「排隊黨」透過群組聯絡、編更運作,長期濫用排隊規則攞到大量主庭飛,協助美西方領館官員等進入主庭現場旁聽,並向「黃媒」與網絡群組提供庭審音視頻資料的情況。
也許是心虛,團夥成員排隊期間好多都十分警惕,一旦有記者鏡頭對準成員,隨即以粗口招呼。在群組亦都用假名、代號,成員之間也很少分享彼此的真實姓名,相當神秘。成員在與美西方使領館官員接觸期間,也盡量挑選周圍人少或無人注意的角落,交接過程往往只在分秒之間,例如ET就更係時刻以口罩遮擋面部。
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在多宗受公眾高度關注的國安案件中,有組織壟斷排隊位置的行為,旨在排除真正有意旁聽的觀眾,涉嫌違反法庭公開審訊的原則。而有償代為排隊或轉讓主庭飛的行為,表面上看符合現行制度,但若該行為屬有組織操作,則構成對司法行政的實質干預,影響法庭運作的公平與公信,可能已經違反了「藐視法庭」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