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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匯特刊派街坊 批肥佬黎同《蘋果》反中亂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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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匯特刊派街坊 批肥佬黎同《蘋果》反中亂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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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匯特刊派街坊 批肥佬黎同《蘋果》反中亂港

2021年06月25日 12:26 最後更新:06月28日 10:10

《蘋果日報》昨日停刊,香港文匯報出版特刊《罪·無可恕——毒蘋果漢奸黎劣行錄》,近日隨文匯大公香港仔三報附送,昨日早上工作人員在灣仔一帶派發特刊。

香港文匯報出版特刊《罪·無可恕——毒蘋果漢奸黎劣行錄》。

香港文匯報出版特刊《罪·無可恕——毒蘋果漢奸黎劣行錄》。

特刊批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蘋果日報》敗壞社會風氣,更成為反中亂港、違法攬炒的輿論平台。

特刊詳列黎智英目前涉嫌和干犯的罪行,批評黎智英長期扮演外部勢力代理人和攬炒派共主的角色,而歐美政客經常聲援黎智英,公然干預香港法庭的判決。

特刊批《蘋果》反中亂港罪無可恕。

特刊批《蘋果》反中亂港罪無可恕。

特刊又指,《蘋果日報》涉嫌煽暴亂港及造假新聞,逢中必反、推動「港獨」。

在特刊派發現場有市民話不下價值判斷,因為牽涉一個司法程序的東西。亦有市民表示,全城都在關注《蘋果日報》什麼時候「執」,這反映了一個時代的結束,也是一個新時代的開始!祈求香港未來可更多關注民生,市民可安家立業。

特刊網上版:https://m.dotdotnews.com/s/202106/25/AP60d54debe4b0c070ccc414c9.html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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