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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幫」憶崢嶸歲月:百年家國情深再續航海記

博客文章

「寧波幫」憶崢嶸歲月:百年家國情深再續航海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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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幫」憶崢嶸歲月:百年家國情深再續航海記

2021年08月11日 00:52

(記者 李典)位於浙江寧波鎮海的寧波幫博物館展廳一角,一面略顯陳舊的錦旗上印著四個字:造福桑梓。錦旗下方,展示了一封用維大洋行信箋寫給寧波知名工商界人士俞佐宸的信函。落款處是香港甬(寧波簡稱)籍愛國實業家王寬誠。

40餘年前,這面錦旗和這封信見證了甬港聯誼會在香港和寧波的誕生,也靜靜講述著百年來一代代「出海」的「寧波幫」飲水思源、群策群力的故事。

1980年,中國對外開放的大門正徐徐打開。此時,已經從香港回到寧波探訪數次的王寬誠決定幫助家鄉「做點事」。

包陪慶基金會捐款支援河南 張麗華供圖

在致俞佐宸的回信中,王寬誠提出在寧波、香港兩地成立聯誼會的倡議。甬港聯誼會的成立,隨即開啟了在香港的「寧波幫」與家鄉聯繫的通道。

成立於1986年的寧波大學便是「寧波幫」支持家鄉建設與發展的結晶之一。受「把全世界的‘寧波幫’都動員起來建設寧波」的號召影響,「世界船王」包玉剛捐資成立寧波大學。

自寧波大學成立以來,包氏家族、邵逸夫、曹光彪、趙安中、李達三、朱綉山和朱英龍父子、魏紹相等海內外「寧波幫」人士和王寬誠教育基金會等慷慨解囊,對寧波大學的支持綿延不息,從未停止。

「在寧波大學工作了一輩子」的徐鐵峰如是形容校園內濃厚的「寧波幫」氛圍:每幢教學科研大樓都是以「寧波幫」人士或其親屬名諱命名而來,每幢樓背後都有一個感人的捐贈故事。

年年歲歲間,對故土予以關切的不止於叱吒風雲的商業巨子。從一名壯志在懷的從政官員到而今白髮蒼蒼的古稀老者,寧波市原副市長、寧波市政協原副主席陳守義坦言自己被一個又一個為家鄉伸出援手的「寧波幫」人士感動著,「他們之中,有很多名不見經傳的‘小人物’,但就是這些許許多多的小人物一起創造了嶄新的世界。」

日前於寧波與香港同步舉行的甬港聯誼會成立40周年慶祝活動上,相隔千里的鄉親通過「雲端」再次相見。會場上,一張張年輕的面孔赫然在列,似乎解釋著「寧波幫」這一群體經久不衰、欣欣向榮的因由。

「老一輩‘寧波幫’用實際行動,讓新生代‘寧波幫’看到了他們身上回饋桑梓的‘寧波幫’精神,我們有責任將它們傳承、發揚下去。」中國僑商聯合會副會長、香港華僑華人總商會常務副會長徐旭昶如是說。

面對此次河南水災,包陪慶基金會捐款100萬元(人民幣,下同)、香港寧波同鄉會捐款62萬元、香港甬港聯誼會捐贈37.4萬元。當颱風「煙花」重創家鄉,寧波海外聯誼會捐款80萬元,寧波市僑商會捐款20萬元。除此之外,今年香港寧波同鄉會還為北侖和寧海捐贈130餘萬元,助力共同富裕示範區建設……

「百年來,‘寧波幫’不遺餘力地支持祖(籍)國和家鄉,生動說明民族工商業者對振興中華自發的熱情、自覺的意識。」在寧波市海外寧波人研究會會長王耀成看來,正是在振興中華的共同心愿中,散落在世界各地的「寧波幫」如同星星之火,匯聚成照亮家國發展的火種。

曾經,王寬誠用莊子在《人間世》中的「作始也簡,將畢也巨」形容甬港聯誼會成立之意義。而今,回看一代代「返航」的「寧波幫」,他們對家鄉貢獻的點滴累積在一起,亦無不是「作始也簡,將畢也巨」。




神州快訊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員工因上班時間不穿工作服而是穿短褲被公司開除,員工最終索賠成功。8月6日,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上了解到,法院認為,公司主張員工因不穿工裝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才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但其提交的公司規章制度中未明確規定未穿工服符合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其提交的其他證據亦不足以證明其解除行為合法。

據該案判決書顯示,丁某是北京某體育發展有限公司的員工。2014年5月,該公司以丁某不服從公司的管理制度,不穿工作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懲戒之後仍不悔改為由,口頭解除了與丁某的勞動關係。

公司稱,工作人員上班時間要著工作裝,丁某不服從管理,店長要求丁某穿工作裝上班,丁某拒絕,聲稱天氣熱,沒有開空調,於是店長對丁某處以50元罰款,之後丁某仍穿短褲上班。

話預約表格、黑色簽字筆、名片等。保持健康形象,儀錶整潔等”。

且公司與丁某簽訂的《勞動合同》第七章第三項顯示,「乙方(丁某)應遵守甲方(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領導、管理和指揮,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等」。以及第四項,「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理、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丁某對《會所管理制度》及《勞動合同》的真實性認可,但不認可該公司的證明目的。其表示,公司並沒有工服,只有一個大紅背心,店長說在會所可以不穿大紅背心。

2014年6月9日,丁某申請仲裁,要求該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賠償金34838元。2015年1月21日,仲裁委裁決該公司支付丁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34838元。

公司不服該仲裁裁決,訴至一審法院。

公司起訴稱,因丁某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懲戒之後仍然不改,店長將其辭退。公司的《會所管理制度》第3條明確規定會籍顧問需穿工服戴工牌,所以公司辭退丁某有規章制度依據,也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公司雖主張丁某因不穿工裝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故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但其提交的公司規章制度中未明確規定未穿工服符合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公司提交的其他證據亦不足以證明其解除行為合法。故公司應支付丁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29765.08元(5953.02元×2.5個月×2倍)。

一審宣判後,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關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公司主張丁某因不穿工裝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故與其解除勞動關係應系合法解除,但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故其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該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結合丁某的工資標準及工作年限,認定公司應向丁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29765.08元並無不當,該院予以維持。

最終,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