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政長官曾蔭權被控身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兩罪,案件今午第二度在東區法院提訊。案件押後至下月18日再提訊。

控方指於本月2日已把案件所有文件交付給辯方 ,控方亦取消證人名單上的兩名證人,再加入共4名控方證人。辯方表示需時審閱有關文件,乃要求押後至下月18日。據悉,控方取消原有證人名單上兩名證人均是立法會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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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蔭權進行交付高等法院審訊程序,庭訊歷時僅數分鐘,曾蔭權攜同太太鮑笑薇於2時45分離開法院,二人表情嚴肅,在法院正門駐足十幾秒,即登上房車離去,亦有記者再追問「心情如何?」,曾依舊沉默不答。

曾蔭權被控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全部涉及他未有申報租用深圳東海花園的住宅物業,一旦罪成,每罪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首項控罪指他於2010年11月2日至12年1月20日擔任特首期間,無合理辯解或理由,故意作出失當行為,即在行政會議商討及批准雄濤廣播有限公司(後改名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3項申請時,無向行會申報或隱瞞他與該公司主要股東黃楚標就一個位於深圳東海花園豪宅的租賃進行商議,以及沒有向行會申報其妻於10年11月代表他們夫婦向黃的公司支付80萬元人民幣。

次項控罪,指他於10年12月至11年7月擔任特首期間,無合理辯解或理由,故意作出失當行為,即曾蔭權建議將建築設計師何周禮轉交考慮根據香港授勳及嘉獎制度予以提名時,沒有向時任特首辦常任秘書長麥靖宇、發展局和授勳及非官守太平紳士遴選委員會披露或隱瞞他在該物業的租賃的權益,以及沒有披露或隱瞞何獲聘用負責該單位的室內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