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跨境開設賭場案12人涉案,其中11人均認罪認罰且供述一致,只有1人因被眾人指認與案件「無關」而被取保候審。然而,在審查起訴期間,辦案檢察官卻發現疑點,抽絲剝繭後,發現被取保的人竟是主犯。
近日,經江蘇省東海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主犯寧某傑因犯開設賭場罪、偷越國(邊)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並處罰金10.5萬元;劉某榮因犯開設賭場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羅某、曾某斌等11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到拘役二個月不等刑罰。
警方查獲的涉案物品
跨境抓捕
12人涉網路賭博案被抓
2020年1月6日,公安部協調緬甸警方,對多個涉嫌詐騙的犯罪團伙進行集中抓捕。羅某、劉某榮、寧某傑等12人在緬甸被抓獲。同月17日,犯罪嫌疑人及現場起獲的作案工具被移交我國警方,後該案交由東海縣警方偵辦。
經審訊,該案被押回國的12名犯罪嫌疑人中11人認罪認罰,並一致指認羅某是「幕後老闆」,稱羅某招募劉某榮、曾某斌等10人到緬甸建立「工作室」,利用網路社交軟體組建群聊,拉攏中國境內參賭人員進群賭博。
據犯罪嫌疑人供述,劉某榮根據羅某指令負責排班和發工資,其他人員兩人為一組輪班工作,其中一人負責用電腦封盤開獎,另一人用手機接受充值和資金結算。參賭人員先通過銀行卡或微信、支付寶充值兌換積分,隨後根據真實賭場網路直播情況在群內下分押注,負責開獎的犯罪嫌疑人將賭場的結果輸入軟體結算輸贏。
訊問中,寧某傑稱其與劉某榮系老鄉,抓捕時正好到「工作室」串門聊天,這一說法也得到了其他涉案人員的證實。2020年2月,寧某傑及另兩名犯罪嫌疑人(一人系未成年人,另一人犯罪情節輕微)被取保候審。其間,警方根據犯罪嫌疑人供述,在江蘇蘇州抓獲了幫忙拉攏參賭人員入群的中介賀某,並對其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羅某、劉某榮等9人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2020年4月21日,東海縣公安局以羅某、賀某等10人涉嫌開設賭場罪移送該縣檢察院審查起訴,並認定羅某為組織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為成員,違法所得20餘萬元。
疑點重重
一問三不知的「大佬」
因該案系公安部交辦的系列案件之一,東海縣檢察院指派經驗豐富的檢察官提前介入偵查。
檢察官參與重新提審
話、微信視頻等方式提前介入案件,對訊問的重點問題等提出建議,並引導公安機關在無法外出取證的情況下,及時固定電子證據,確保電子數據取證規範。
案件被移送審查起訴後,承辦檢察官認真閱卷,詳細梳理證據薄弱環節,從組織架構、人員分工、賭資流水、參賭人數和違法所得數額以及資金去向等多個方面,全面梳理犯罪脈絡。
「工作室」是如何建立的、人員是如何招募的、加入的先後順序是怎樣的、「工作室」是如何進行牟利的……訊問中,面對承辦檢察官提出了一系列問題,起初羅某還假裝鎮定,但很快就開始閃爍其詞,對「工作室」的情況或簡單陳述,或避而不談。對於場地和設備相關問題,羅某供稱劉某榮在當地比較熟悉,都是他幫忙處理的;對於盈利和記賬等問題,羅某稱自己在幕後,具體問題可以問劉某榮。
檢察官轉而訊問劉某榮。經訊問,劉某榮只承認自己幫羅某排班和發工資。當檢察官問及劉某榮在「工作室」建立和管理中發揮的作用時,劉某榮突然情緒激動起來,質問檢察官是不是故意針對自己。
二人的表現讓檢察官感到疑點重重。作為「大佬」,羅某的講述似乎缺乏完整性,而只是幫工的劉某榮為何對自己在組織中的地位和作用如此敏感?檢察官認為有必要進一步深挖。
峰迴路轉
幕後「大佬」露出馬腳
為了進一步查清該組織的架構以及羅、劉二人之間的關係,檢察官開始有針對性地對扣押手機中提取的電子數據進行審查。
然而,在劉某榮手機中提取到的羅、劉二人之間的對話,多數為語音通話,已經無法聽取,而文字溝通也沒有實質內容。
「他們利用網路從事違法活動,應該會經常進行溝通。會不會在一個群里進行群聊?」辦案檢察官轉變思路,對劉某榮微信中的100多個群逐一查看,一個名為“工資發放群”的群聊記錄引起了檢察官的注意。這個群由劉某榮建立,劉某榮每天會通過該群以紅包形式發放工資,而他發放的紅包備註中,都會出現“羅”字。經核實,領取紅包的正是羅某。老闆為何還要每天領工資?
通過進一步調查,檢察官發現劉某榮還曾安排羅某與他人換班,這說明羅某可能不是所謂的老闆。
另外,除了領取工資的一般成員外,還有一個備註為「胖哥」的賬號,很少發言也從不領取工資。「胖哥」這個標註讓檢察官聯想起寧某傑談話中提到別人會稱其為胖子。難道這之間有關聯?果然,經核實,這個備註「胖哥」的人正是寧某傑!如果寧某傑只是認識劉某榮,偶爾來串門,為何會出現在發放工資的群里?寧某傑與賭博活動究竟有何關聯?
帶著這個疑問,檢察官重點排查了寧某傑與劉某榮的對話,發現寧某傑確實與該組織有關,但具體扮演何種角色並不明確。
為此,承辦檢察官從千餘個網路社交賬號中,查找和分析出多個與寧某傑、劉某榮密切聯繫的賬號和工作群。歷時一個星期,通過對近萬條聊天記錄、轉賬記錄進行審查,檢察官最終確認羅某僅是一般成員而非組織者,而被取保候審的寧某傑則是組織核心成員之一。此外,檢察官還發現了該組織另外三名核心成員程某、程某乙(均在逃)、「阿讓」(未歸案),及一名重要成員劉某。其中「阿讓」是技術入股,屬於組織者之一,但身份不詳。至此,這一跨境犯罪集團的組織架構逐步清晰,案情由此出現重大變化。
抽絲剝繭
檢警聯手還原真相
為進一步查清全部事實,檢察官根據前期對證據的梳理情況,從組織架構、人員分工、收款賬號流水等方面列出34條補充偵查意見,明確查證路徑和方法,引導補充偵查,並參與對犯罪嫌疑人的重新提審。檢警聯手,集智攻關,連續奮戰,最終查清了組織架構。
經查,所有犯罪嫌疑人在緬甸羈押期間被集中關押在一起,寧某傑與劉某榮商議讓羅某頂包,並與其他涉案人進行串供,承諾出來後將給予錢款和車子等好處。羅某及其他人員被帶回國內訊問時,便根據串供內容進行供述。
東海縣檢察院根據後期查證的情況,對寧某傑、劉某、程某、程某乙等人進行追捕;在審查過程中發現寧某傑還涉嫌偷越國(邊)境罪,依法予以追加;並增加認定收款賬戶12個,增加認定賭資1000餘萬元和參賭人員400餘人。同時加強追贓工作,追加認定違法所得20餘萬元,並根據認定的收款賬戶督促公安機關查明資金去向,審查起訴期間共追回贓款7萬餘元,剩餘資金仍在進一步追查中。
經審查,2019年10月底至2020年1月6日,程某、程某乙、「阿讓」與寧某傑、劉某榮等人通過組織、招募、管理被告人羅某、曾某斌、劉某等人,在緬甸利用網路針對中國境內人員實施開設賭場犯罪活動,形成以程某為首要分子,寧某傑、程某乙、劉某榮為骨幹,羅某、曾某斌、劉某等10人為成員的犯罪集團,涉及賭資1000餘萬,違法所得43萬餘元。
2020年9月,東海縣檢察院以寧某傑涉嫌開設賭場罪、偷越國(邊)境罪提起公訴,對劉某榮、羅某、賀某等12人以涉嫌開設賭場罪提起公訴。
神州快訊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