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強調的依法而為的「分寸」,在具體的實操層面究竟是什麼?
西安地鐵女乘客被地鐵安保人員拖拽事件引發公眾關注,目前涉事保安員被責令停職調查,官方通報的表述是保安員「在處置突發事件過程中不冷靜,方法簡單粗暴,存在拖拽行為,造成惡劣影響。」 從公眾的觀感看,其行動確實稱得上粗暴,但亦有聲音認為當時情景下,應急處置未必就能拿捏好度,甚至擔心會造成安保工作走向“不敢管”的另一面。
因此有必要釐清,我們強調的依法而為的「分寸」,在具體的實操層面究竟是什麼分寸?
有人縱火,保安可以暴力制止嗎
保安不是警察,不可以對相關涉事人員採用暴力手段強制帶離。不妨設想一個場景,假如有人在地鐵行駛時縱火,這時候正好有保安員在旁邊,而警察距離現場較遠,值此千鈞一髮之際,保安員能夠使用暴力制止縱火犯並帶離事發現場嗎?毋庸置疑,當然可以。的確,安保人員與警察在屬性上迥然不同,但工作形式又存在諸多相似的地方。
一些地方的小區、醫院、企業保安人員身著的服裝與警察制式服裝的顏色、樣式相仿,有仿製警察夏季執勤服的,也有仿製反恐特警作訓服的。衣服上的標誌也是五花八門,有的將警察臂章上的「警察」改為“保衛”“特勤”“內衛”等字樣,有的將警察肩章的銀色橫杠、四角星花仿製成白色橫杠和五角星。要識別警裝主要是看三點:第一,右胸處是否金屬牌註明屬地或“司法”等字樣,比如北京公安上面就寫有“北京”;第二,服裝左胸處是警號牌;第三,警帽上印有警徽。
在工作性質上,人民警察屬於國家公職人員,從事的是公務;安保人員是並非公職人員,從事的是服務社會的一般性事務。理解這一點至關重要,前者具有行政執法權以及部分司法權,這些權力來源於《警察法》《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的直接規定;後者由於沒有這些法律的加持,無法履行執法權。
安保工作,應當遵循「權責一致」
如若遇到地鐵縱火之類的突發事件,即便保安員沒有執法權,卻顯然可以使用暴力手段進行制止。不過其許可權來源於《刑法》規定的正當防衛(譬如乘客甲在地鐵上毆打乘客乙,保安員丙為救乙襲擊了甲,構成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以及《民法典》規定的自助權等。
總體來說,安保人員的工作性質「既普通又特殊」。普通是因為歸根結底只是一般性的服務工作,特殊是由於受到《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等約束,常常要被動性地承擔一些危險或者需要動用暴力手段的工作。正因如此,大部分單位的安保崗位採用招標外包方式,西安地鐵的安保服務也是外包。通常,外包給保安公司之後,原單位會與其通過合同約定,保安員的一切由保安公司管理,如果出現工作過失,安保事故一般由保安公司來負責。
如上所述,安保人員雖然沒有執法權,但負有《保安服務管理條例》中規定的特殊職責。這些職責主要包括:
(一)保安服務公司根據保安服務合同,派出保安員為客戶單位提供的門衛、巡邏、守護、押運、隨身護衛、安全檢查以及安全技術防範、安全風險評估等服務;
(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招用人員從事的本單位門衛、巡邏、守護等安全防範工作;
(三)物業服務企業招用人員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開展的門衛、巡邏、秩序維護等服務。
值得一提的是,對於「守護」“秩序維護”等安全防範工作,應當靈活寬泛地理解。比如,業主突然暈倒,安保人員發現後,“守護職責”不能是僅僅“守在身邊”,而是應當積極施救。當然,在規定安保人員特殊職責的同時,該條例也賦予其一定的許可權和禁止行為。筆者認為,安保工作應當遵循「權責一致」,既沒有執法權,也無需承擔所有的公共安全責任。
合情合法的「分寸」在哪
由於相關條例規定了保安員維護秩序的義務,在西安地鐵拖拽事件中,保安員便不能視而不見,必須維護現場秩序。在沒有執法權的情形下,該如何展開工作才算是合情合法?
首先,應當以勸導為主、強製為輔。《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由國務院頒佈,屬於行政法規,在效力上低於《刑法》與《民法典》等法律。因此,安保人員在執行工作過程中應當秉持謙抑,在法律框架內操作。具體而言,地鐵內兩人發生口角引發輕微肢體衝突,遠未達到《刑法》關於防衛與避險的程度,也沒產生地鐵設施的財物毀損,保安員沒必要臨時強制採取《民法典》規定的自助權。
在筆者看來,應對此類突發情況,應當遵循「一個宗旨,兩種處置」。“一個宗旨”是指,在能夠達到同樣解決效果的情況下,把對涉事人員的損害降到最小,即便事態擴大,有傷及其他乘客的危險,保安也可以將該女子架出地鐵,而不是撕扯其衣物。“兩種處置”是指,安保人員先要對事件的性質作出判斷,如果是偷盜、縱火、尋釁滋事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應當對涉事人員立即採取自助、防衛等強制手段。而如果是擾亂公共秩序,一定要看嚴重程度,否則即使小夫妻拌嘴也能認定為擾亂秩序。對於危害性小不構成犯罪的,先進行勸解,當勸解失效,事態持續發酵有失去控制的可能,應當鄭重告知其再不停止將會報警,後果自行承擔。當然,對於嚴重的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例如肆意攻擊不特定的乘客,也可以直接採取強制手段制止。
平日多做預案才能臨危不亂
西安作為十三朝古都,地下埋藏的古代文物眾多,常常是邊發掘、邊施工,給地鐵修建帶來了極大的困難。地鐵建起來不容易,地鐵安保人員雖然不具有執法權,卻負有維護公共安全與秩序的重大責任。只有做好預案,經常演練危機處理,定期培訓溝通技巧,遇到突發情況才能有條不紊、臨危不亂地去應對。一旦遇到許可權內無法處置的事件,要建立與警務人員的快速銜接機制。
當然,我們也要呼籲,地鐵安全的維護不能僅僅依賴於安保人員和警察,還需要每位乘客共同努力,盡量避免與其他乘客因雞毛蒜皮的瑣事產生爭執,退一步海闊天空。
作者 梁慶(南京大學法學博士)
神州快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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